原標題:申請執行人陳元華、賴翰成與被執行人廣州國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兩案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3執異102、103號
吳良逢、陳惜妹、蔡新文:
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陳元華、賴翰成與被執行人廣州國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兩案[(2016)粵0113執5182、5184號,下稱5182、5184號案]中,陳元華、賴翰成向本院遞交《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申請追加吳良逢、陳惜妹、蔡新文為5182、5184號案被執行人。本院對該申請以(2017)粵0113執異102、103號案立案受理。因你三人(吳良逢,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漢族,原住:廣東省惠來縣岐石鎮覽表管區寨內西四巷24號,公民身份號碼44522419850205395X;陳惜妹,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漢族,原住:廣東省惠來縣岐石鎮岐石管區鋪山村八直巷8號之3,公民身份號碼445224198410053928;蔡新文,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漢族,原住:江西省豐城市張巷鎮張巷村旋山蔡家組38號,公民身份號碼362202198809086173)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有關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向你三人公告送達《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副本及執行聽證傳票。陳元華、賴翰成請求裁定追加吳良逢、陳惜妹、蔡新文為5182、5184號案被執行人。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定於2017年7月20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十五審判庭進行執行聽證。逾期本院將依法裁決。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