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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年間,甲某向丁某出借本金100萬,因丁某到期未能還本付息,甲某訴至A法院。在A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雙方協商一致,丁某同意將a房屋抵償借款本息,並由A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在a房屋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過程中,乙某亦因與丁某的民間借貸糾紛,將丁某訴至B法院並查封了a房屋,判決生效后乙某申請強制執行。甲某與乙某發生爭議。
甲某以乙某為被告,向B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甲某認為,依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甲某依據A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已經取得a 房屋所有權。乙某認為,甲某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未取得房屋a房屋所有權。
A法院作出的「以a房屋抵償借款本息」的民事調解書,是否可適用《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是否能直接導致a 房屋所有權變動?
解析:甲某與丁某在訴訟過程達成一致以a房屋抵償借款本息,實際上是代物清償(也稱以物抵債)。關於代物清償,現行法律尚無明文規定。理論上,代物清償具有要物性,其成立要件為:一,必須有原債的關係存在;二,必須有雙方當事人關於代物清償的合意;三,他種給付必須與原定給付不同;四,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給付。以上成立要件也是基於代物清償的要物性,須同時具備。本案中,甲某與丁某雖有代物清償的合意,但是沒有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嚴格來說甲某與丁某之間的代物清償並不完備。雖然A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但調解書不能取代代物清償的要件,僅僅是確認了甲某與丁某之間的代物清償合意,甲某因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提起的是給付之訴非確權之訴,因此,A法院作出的「以a房屋抵償借款本息」的民事調解書,不能適用《物權法》第二十八條,也不能直接導致a 房屋所有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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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業律師事務所編纂的《美麗鄉村建設法規政策文件彙編》您看此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