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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讀往來|農業部對吳艷良代表關於加大對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力度的建議答覆

吳艷良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加大對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力度的建議收悉。經商財政部、銀監會、稅務總局,現答覆如下。

中央高度重視培育和發展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專門設置「扶持政策」一章,從財政、項目、金融、稅收等方面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多個中央1號文件都對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提出明確要求。20175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對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扶持並引導其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關於制定農民合作社發展規劃

2014年,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的意見》(農經發〔20147號),明確了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主要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提出經過5年的努力,力爭有70%以上的農民合作社建立完備的成員賬戶、實行社務公開、依法進行盈餘分配,縣級以上示範社超過20萬家。2016年,國務院印發《全國農業現代化規劃(2016-2020年)》(國發〔201658號)提出,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工程,創建農民合作社示範社。截至20175月底,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合作社達到190.8萬家,實有入社農戶突破1億,約佔全國農戶總數的46.6%國家示範社8000家,縣級以上各級示範社超過18萬家。這些合作社在引領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調整種植結構、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民增收、建設現代農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正如您提到的,農民合作社發展還處於初期階段,存在規範程度不高、資金短缺、人才匱乏等問題。下一步,農業部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調查研究,深入了解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增強政策法規的前瞻性、針對性和操作性,進一步加大指導、扶持和服務力度,促進農民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

二、關於支持合作社發展

關於國家財政設立專項基金。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政策,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2003年,中央財政設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2016年,中央財政安排14億元,採取切塊下達的方式,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發展糧食、農機、畜牧、林果等類型農民合作社,重點用於支持引進新品種和推廣新技術、提供培訓及服務、組織標準化生產、農產品初加工、獲得認證、品牌培育、市場營銷和信息諮詢等加強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建設,促進提升農民合作社發展水平。財政部認為,產業基金屬於高度市場化的領域,宜由社會資本為主發起成立,政府側重政策支持和維護市場規範運行,建議不宜過多參與基金的設立和運營。一是國務院對從嚴審批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有明確規定。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涉農企業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規定,新設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二是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規定,清理壓縮政府性基金和專項收入。一般不得新設政府性基金和專項收入項目,如有必要籌集收入或調節經濟行為,主要依法通過稅收方式解決。

關於擴大項目支持。為支持農民合作社承擔有關涉農項目,2010年,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國家有關涉農項目的意見》(農經發〔20106號)提出,對適合合作社承擔並已將合作社納入申報範圍的要繼續給予支持,尚未明確納入申報範圍的應儘快納入並明確申報條件,今後新增的適合合作社承擔的涉農項目都應將合作社納入申報範圍並明確申報條件。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2017年印發的《關於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規定,各級財政支持的各類小型項目,優先安排農民合作組織等作為建設管護主體。近年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一直把農民合作社作為實施涉農項目的重要主體予以支持。2014年,財政部印發《關於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報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試點的意見》(國農辦〔2014111號),明確提出積極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報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2015年,財政部印發《農業綜合開發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指導意見》(財發〔201512號),進一步提出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力度。同時,農業綜合開發連續多年不斷降低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報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中實施面積和自籌資金的要求,為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入農業綜合開發領域創造了有利條件。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投入中央財政資金5.62億元,共扶持農業合作組織等308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報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下一步,農業部將繼續加大與財政部等相關部門的溝通,推動合作社承擔更多的農業項目,逐步完善財政支持合作社發展新機制。

關於指導農民合作社申報項目。為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指導和服務,2009年,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行動的意見》(農經發〔200910號)提出,建立健全合作社輔導員隊伍體系,組織和指導有關合作社承擔相關支農建設項目。2013年,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等九部門聯合印發《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農經發〔201310號),把「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並建立具體的項目資產管護制度」作為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的評定條件之一。2014年印發的《關於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的意見》,進一步強調要推進農民合作社輔導員隊伍建設,建立多層次的指導服務體系。下一步,農業部將指導各地繼續加強合作社輔導員隊伍建設,加大對合作社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力度,推動合作社積極申報農業項目,加強項目管理,提升項目實施效果。

三、關於創新金融服務

2016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完善支持政策促進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87號)提出,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政策,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探索財政撬動金融支農新模式。2017年印發的《關於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提出,綜合運用稅收、獎補等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信貸支持。

關於信貸支持。2014年,農業部會同銀監會印發《關於金融支持農業規模化生產和集約化經營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438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重點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服務需求,提高授信額度,創新信貸模式,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務。2017年,銀監會在做好「三農」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中,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努力將金融業務覆蓋到包括農民合作社在內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將有需求的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納入授信評定範圍,同時建立和完善符合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特點的信用評價體系,按類別、按行業細分信貸需求,針對不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合理掌握貸款額度、抵押擔保門檻、利率優惠等要素條件,設計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貸款投放。貸款貼息政策方面,財政部表示如已有現行政策,應抓緊落實推進;如需新設貼息政策,宜結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清理、整合、規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和地方資金配套,嚴格控制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的要求,從現有財政支持資金中統籌安排。此外,銀監會正在會同農業部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農民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合作的試點方案和業務指引。下一步,農業部將配合銀監會等相關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創新適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產品,改進金融服務,緩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難、貸款貴等難題。

關於擔保服務。2015年,銀監會會同財政部、農業部聯合印發了《關於財政支持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財農〔2015121號),提出力爭用3年時間建立健全具有特色、覆蓋全國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框架。主要包括全國性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和市、縣(市、區)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截至2016年底,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進展順利,已初步建立起多層次、特色化的機構體系。國家層面,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農業信貸擔保聯盟有限責任公司已正式成立;省級層面,全國36個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已組建省級農業信貸擔保公司30家,正在籌建3家。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累計擔保總額557.7億元,2016年新增擔保規模175.25億元,年末在保餘額200.31億元,擔保費率平均在1%2%,遠低於市場平均水平,有效緩解糧食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下一步,農業部將配合財政部、銀監會等相關部門,落實好指導意見,進一步推進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更好地為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提供擔保服務。

四、關於落實稅收政策

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明確了對合作社的專門稅收優惠政策。2017年印發的《關於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明確提出落實農民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農民合作社開展農產品深加工的稅收優惠政策。201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自農業生產者手中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允許其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此外,開展農產品深加工的農民合作社如果符合相關條件,還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優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技術轉讓所得減征免征優惠、區域性優惠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農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員出售獸葯、飼料免征增值稅。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複合預混料和濃縮飼料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對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稅。農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獸葯、飼料,如屬於上述免稅產品範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關於對農機機耕和排管服務的營業稅,農機作業和維修服務項目的所得稅等稅費,可適當減免優惠。原營業稅政策規定,農業機耕、排灌免征營業稅。201651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此項優惠政策已平移至增值稅。2016年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明確規定農業機耕、排灌免征增值稅。據此,農民合作社提供農業機耕、排灌服務,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企業從事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關於對農民合作社實行訂單式生產的可免征印花稅。2008年印發的《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提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關於為農民合作社提供優質、便捷的稅收服務。近年來,稅務總局不斷加大納稅服務力度,持續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簡併納稅申報資料、優化業務流程、壓縮辦稅時間,使廣大納稅人享受到便利。此外,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申領發票,稅務總局於2016年年底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網上申領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6638號),納稅信用等級A級、B級納稅人,可自願選擇網上申領方式領用增值稅發票,可以足不出戶領用發票。您提出的相關稅收政策建議,在現行稅費政策中已經有所體現並基本解決。下一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繼續貫徹落實好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積極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農民合作社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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