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1日晚上21時許,家住成都某小區的小李看見共享腳踏車造型新穎,逐將共享腳踏車「帶回」家中,為了不引起他人注意,自己給共享腳踏車重新噴漆。16天後,通過GPS定位系統在一個農戶家中找到了共享腳踏車。但此時的共享腳踏車已經不是大家所熟悉的摩拜腳踏車、OFO小黃車了,車鎖被鋸開,二維碼已經不止去向。
經鑒定,小李盜竊並損壞的共享腳踏車價值人民幣2150元。
盜竊破壞共享腳踏車是否需要判刑
益清(北京)律師事務所的牟遠鵬律師表示,一個行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關鍵要看各個行為是否具有社會違法性,即法益的侵犯性。當然了,法律責任不僅僅是我們經常講的刑事責任,還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
圖為牟遠鵬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盜竊罪中數額較大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被認定為盜竊數額較大。
本案當中,小李盜竊共享腳踏車,主要從小李盜竊共享腳踏車的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來判斷。從客觀上來看,小李盜得並實際控制共享腳踏車,且被盜共享腳踏車價值為2150元,其行為符合盜竊財物的特徵,從主觀上來看,小李通過撬鎖、破壞二維碼、重新噴漆等手段表達不想讓他人發現,據為己有的想法,具有違法佔有的目的。
因此,一個行為是給予行政處罰?還是追究刑事責任?在個案當中需要根據犯罪構成的各個要件來判斷。很顯然,本案當中小李的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於盜竊罪的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