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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外擔保的風險與回報

擔保作為經濟環境中不可或缺的保障點和風險點在日常的經營業務中發揮著重要的紐帶效應。面對日益增多的對外擔保以及數額不斷加大的巨量擔保額度,預防、控制和跟蹤管理顯得尤為正要。對於規模巨大的國有企業和改革紅利爆發下的大型民營企業來說,對外擔保的決策直接關係到了企業盈利的多少與未來發展的變化情況,對外擔保作為一種企業出借的信用產品,「它」只是一種隱形負債和「或有」事項,前瞻性的決策會給企業帶來的機會也許是可觀的。

同時,在鼓勵企業積極發展的空間範圍內加強控制風險的能力和提高預防風險的意識也是尤為重要的,企業能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是對外擔保風險的直接原因。嚴格審查企業擔保能力,控制對外擔保總額;謹慎選擇被擔保對象和擔保項目,不斷完善並嚴格執行企業擔保制度;才是控制應用擔保槓桿的科學手段。

歷經轉型升級的大多數國有企業和大中型民營企業在國家的經濟建設發展中不斷加快步伐,企業銀行貸款規模逐漸擴大。企業在將融資擔保作為服務自身的關鍵抓手、努力為經濟發展輸入更多「血液」的同時,金融機構為了減少貸款風險,在大多數情況下需要貸款與擔保相匹配。對外擔保在一般的經濟活動中已經成為一項常態化的業務活動。

擔保的本質性概念

一、概念

從概念上來看對外擔保是指有關機構向此機構以外的機構承諾,一旦債務人不能按約償還債務時,將代為履行償還義務。這種或有外債,由國家財政部、國資委、銀監會、外匯管理局等權力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根據對外擔保管理規定,可以提供對外擔保的擔保人僅限於經批准允許辦理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

二、實質

企業對外擔保其實是出借的一種信用產品,只有通過社會途徑才能體現其價值,這種特殊的勾稽關係不僅僅要依靠財產關係、法律關係得以確認,更主要是建立在信用關係的基礎上。按照企業對外擔保披露的會計信息可以認定相關數據就是對其產品價值的一個有力證明。

三、法律限制

公司的對外擔保往往也被認為是—種隱性負債,因此,除為自身債務而設定擔保外,公司原則上不應為他人債務做擔保。各國公司法律都對公司擔保行為做了一定限制,但也有一些國家對公司的擔保行為沒有限制,如美國各州公司法賦予公司擔保的權利,沒有任何限制。

公司對外擔保的現狀

改革開放30多年,的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都得到了長足的迅速發展,規模越來越大,絕對是經濟增長的多支重要力量。目前,的大型國企在國資委的名單中就有106家,中小企業在全國工商註冊的已經超過5000萬家,佔全國企業總數98%,工業總產值、實現利稅總額和所提供的就業崗位可謂是屢創新高。

這些傲人的數據充分反映了企業對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貢獻,但其中潛伏的隱患也不容小覷,其中就有大量企業之間擔保與被擔保關係下所形成的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對外擔保風險。如何夯實基礎使得企業在國家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成為實實在在低風險的現實表現,這就要從目前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暴露出的許多問題著手,從企業管理方面的問題解決;沒有有效的擔保管理機制去平衡這種態勢,勢必影響其長遠發展。

一、大型國有企業擔保總額不斷擴大

發展基礎設施建設、振興民族工業、保障民生、走向國際市場等一系列工程都得靠國有企業肩負重任來完成,不斷擴大規模的同時,自有資金在建設方面受到限制勢必驅使企業尋求新的出路來實現自我革新,項目貸款隨之增多。為了增加保障措施從而控制風險金融機構勢必要讓企業增加保證承諾。互相的擔保自然就成為了企業採用的最為廣泛的一種保證形式。國有企業的擔保總額也隨著貸款總額的增加而日趨攀高。

二、被擔保方關係錯綜複雜,擔保方風險意識薄弱

企業互保、為關聯方擔保是國有企業主要的擔保形式。簽立各種貸款協議是國有企業不可避免的需求,擔保協議隨之而產生。對於企業來說尋求實力相近盤子相當的「隊友」組成聯盟,簽署互保協議、結成互保關係成為一種常見模式。如若擔保方實力強大,不僅可以為企業融資帶來便利,更可以將融資成本壓縮到滿意的範圍內。

國家在1993年《公司法》第60條第3款就有規定:「公司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0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原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對公司對外擔保採取了非常慎重的態度。

2005年《公司法》則對對外擔保的限制做出了修訂,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對於大型國有企業,尤其是國資委下設的幾十家企業在貸出資金風險的問題上缺乏強烈的危機意識,對於貸出資金相關聯的擔保問題也不會像民營企業一樣具有憂患意識。這就給為他方提供對外擔保所產生的財務資金風險埋下了碩大隱患,這種隱患不但具有隱蔽性,而且常常不被認為是企業債務。

三、擔保所遇到的困難和企業審批管理的規範

現大多數海外投資項目除股東投資外,執行項目的子公司還需要向銀行借款,這樣出具母公司擔保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可對於一般的母公司而言出具母公司擔保存在著諸多困難和考量:子公司發生經營困難,很可能讓母公司為其承擔經濟風險,出具了母公司擔保在有效期內會一直成為企業的一項義務而且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但是對於所擔保項目有可能發生的損失或者說該義務發生的金額無法可靠地計量就使得母公司對於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上產生難點,為確保資金的安全、母公司聲譽、規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擔保及借款行為、嚴格控制對集團外企業提供擔保及借款,母公司會嚴格界定提供擔保及借款企業實施項目的範圍等,從中增加出具母公司擔保的難度。對於出具母公司擔保審批管理的規範集團母公司一般會出具以下管控辦法:

1. 嚴格界定提供擔保及借款企業的範圍;

2. 採用擔保分級管理;

3. 明確擔保金融控制標準;

4. 明確提供擔保的審核標準;

5.規範集團公司擔保及借款的審批程序;

6. 借款企業應編製借款可行性分析報告;

7. 被擔保方提供反擔保並繳納擔保費。

風險收益的權衡

一、重策略方能有的放矢

一般而言公司為了控制對外擔保都會講擔保的總額控制在不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範圍內,這一點給很多想迅速發展的企業帶來了極為不利的限制,如若可以突破這一限制將企業的擔保額度與資產比例相脫鉤,將會大大增加企業發展的能力,拼速度搶佔先機擴大規模。雖然這會一定程度上加大企業的風險,但只要有大局意識,學會有意識地把控融資核心機制,看齊堅持創新成就品牌的領航夢想,給予企業適度寬鬆的融資運營環境,滿足企業在新的上升時期對資金的極度渴求。縱使有金融機構拋來的風險「繡球」,企業也應該在融資擔保的困境問題中去發展,並用強勁脈動去進步。

二、在正確的方向上摳細節

隨著企業融資需求的加大放槓桿、完善信用體系是興起行業前進的不變之路。在很多盲區尚無細節化的監管措施,使得擔保的市場秩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壞,並給整個「擔保」業務扣上了高風險的標籤。但是在國資委、銀監會、外管局等有關部門大力支持的大背景下,多部委主動改善國有企業融資擔保狀況,促進加快發展,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企業可以看齊「構建可持續金融商業合作模式」,可以嘗試風險補償的獲取途徑、多方可能性的風險合理分擔方式,合理下調風險權重,把握全局能動性。

積極開拓新的融資工具,健全擔保體系是第一要務,市場遊戲中風險與機遇並存,在面臨國家經濟增速放緩、實體經濟經歷結構轉型的陣痛時期,對於企業的融資擔保業務提供便利條件是負責任的做法,國有企業作為共和國的「長子」一定要有這樣的信念:守住陣地,貴在堅持,核心意識,大局為重,勇於創新,主動權一定會握在自己手裡。

(作者單位:電建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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