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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資訊】最高法發布第16批指導性案例(知識產權專題)附:指導案例(一)

規範知產司法保護 提供類似案件參照

最高法發布第16批指導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16批共10件指導性案例,均為知識產權

司法保護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指導案例78號《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訴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旨在明確在反壟斷案件的審理中,界定相關市場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驟,但如果通過排除或者妨礙競爭的直接證據,能夠對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及被訴壟斷行為的市場影響進行評估,則不需要在每一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確而清楚地界定相關市場;互聯網即時通信服務的免費特徵使用戶具有較高的價格敏感度,採用價格上漲的測試方法將導致相關市場界定過寬,應當採用質量下降的假定壟斷者測試進行定性分析。該案例還明確了在互聯網領域中,如何界定相關地域市場,以及市場份額指標在認定市場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等。本案是發生在互聯網領域的壟斷糾紛案件,技術、經濟和法律問題交織,該案例總結的裁判要點對「相關市場的界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等互聯網領域壟斷糾紛典型性問題作出了極為詳盡和精闢的分析,對於指導互聯網領域壟斷糾紛案件的審理具有顯著的示範意義。

指導案例79號《吳小秦訴陝西廣電網路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捆綁交易糾紛案》,旨在明確經營有線電視傳輸業務的經營者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捆綁在一起向消費者收取,侵害了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不利於其他服務提供者進入數字電視服務市場。經營者即使存在兩項服務分別收費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認其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搭售。該案雖然標的小,但意義重大,闡明了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準、搭售的構成要素及反壟斷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間的法律適用關係。

指導案例80號《洪福遠、鄧春香訴貴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貴州今彩民族文化研發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旨在明確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的獨立完成且有創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特徵的,應當認定作者對其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這樣不僅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立法精神,而且激勵了作者的創作熱情和活力,有利於民間文學藝術的延續、傳承、發展、創新與繁榮。

指導案例81號《張曉燕訴雷獻和、趙琪、山東愛書人音像圖書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旨在明確根據同一歷史題材創作的作品中的題材主線及整體線索脈絡是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對此加以利用並創作作品;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應從被訴侵權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觸」過權利人的作品、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相似」兩方面進行判斷,在判斷實質相似時,應比較表達中作者的取捨、選擇、安排、設計等方面是否相同或相似,而非思想、情感、創意、對象等方面;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形式,但創意、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創作形式、必要場景或表達唯一或有限的表達形式,則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外。這就闡明了作品,尤其是歷史題材的影視作品侵權判斷的要件及保護範圍,有利於鼓勵不同作者在同一歷史題材的基礎上創作出不同的作品,促進優秀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從而給社會公眾提供豐富多彩的精神財富,促進文學藝術的發展繁榮。

指導案例82號《王碎永訴深圳歌力思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銀泰世紀百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旨在明確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惡意取得、行使商標權並主張他人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構成權利濫用為由,判決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商標審判領域倡導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導向,對凈化市場環境、規範市場競爭秩序、遏制商標惡意搶注現象,具有重要的價值導向作用。

指導案例83號《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訴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旨在明確網路平台服務中,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要求其採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權人身份情況、權屬憑證、侵權人網路地址、侵權事實初步證據等內容的,即屬有效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自行設定的投訴規則,不得影響權利人依法維護其自身合法權利。上述必要措施包括但並不限於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隨著電子商務產業的蓬勃發展,網店銷售侵權產品的事件也頻頻發生,正確界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既關係到電商平台本身的健康有序發展,也關係到權利人(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此案例對於類似案件侵權責任的正確認定,多方利益主體權利的平衡具有明顯的指導價值。

指導案例84號《禮來公司訴常州華生製藥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旨在明確藥品製備方法專利侵權糾紛中,在無其他相反證據情形下,應當推定被訴侵權藥品在葯監部門的備案工藝為其實際製備工藝;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藥品備案工藝不真實的,應當充分審查被訴侵權藥品的技術來源、生產規程、批生產記錄、備案文件等證據,依法確定被訴侵權藥品的實際製備工藝。另外,對於被訴侵權藥品製備工藝等複雜的技術事實,可以綜合運用技術調查官、專家輔助人、司法鑒定以及科技專家諮詢等多種途徑進行查明。本案的審理明確了藥品製備方法發明專利侵權糾紛的審判思路,對侵權判定中的難點問題——被訴侵權藥品製備工藝的確定提供了明確的裁判方法和裁判標準,在全國法院率先引入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較好地解決了專利案件技術性和專業性強所帶來的技術事實查明困難的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對醫藥行業的研發和仿製等發展方向起到指引和規範作用。

指導案例85號《高儀股份公司訴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旨在明確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徵,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對設計特徵的認定,應當由專利權人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徵進行舉證;對功能性設計特徵的認定,取決於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該設計是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而不需要考慮該設計是否具有美感。該案例對外觀設計專利創新性設計特徵的意義、證明、確定以及在侵權判斷中的考量進行了系統闡述,同時明確了功能性特徵的認定標準等問題,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裁判標準的統一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指導案例86號《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旨在明確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植物新品種轉化實施,確保已廣為種植的新品種繼續生產,在衡量父本與母本對植物新品種生產具有基本相同價值基礎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分別持有植物新品種父本與母本的雙方當事人相互授權許可並相互免除許可費。本案例中所涉9優418品種性狀優良,在江蘇、安徽、河南等地廣泛種植,受到廣大種植農戶的普遍歡迎。本案借鑒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確定對父、母本植物新品種權相互許可並互免許可費的裁判思路,體現了維護公共利益,鼓勵植物新品種轉化實施的基本司法價值導向,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啟示意義。

指導案例87號《郭明升、郭明鋒、孫淑標假冒註冊商標案》,旨在明確假冒註冊商標犯罪中,對於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應當綜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網路銷售電子數據、被告人銀行賬戶往來記錄、送貨單、快遞公司電腦系統記錄、被告人等所作記賬等證據認定。被告人辯解稱網路銷售記錄存在刷信譽的不真實交易,但無證據證實的,對其辯解不予採納。該案例對於此類案件證據如何認定,打消犯罪分子企圖通過辯解稱網路銷售記錄存在刷信譽的情況以否認非法經營數額和非法所得的目的,具有積極的意義。(見習記者 曹雅靜)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發布第16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訴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等十個案例(指導案例78-87號)作為第16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3月6日

指導案例78號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訴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1.在反壟斷案件的審理中,界定相關市場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驟。但是,能否明確界定相關市場取決於案件具體情況。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關市場是評估經營者的市場力量及被訴壟斷行為對競爭影響的工具,其本身並非目的。如果通過排除或者妨礙競爭的直接證據,能夠對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及被訴壟斷行為的市場影響進行評估,則不需要在每一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確而清楚地界定相關市場。

2.假定壟斷者測試(HMT)是普遍適用的界定相關市場的分析思路。在實際運用時,假定壟斷者測試可以通過價格上漲(SSNIP)或質量下降(SSNDQ)等方法進行。互聯網即時通信服務的免費特徵使用戶具有較高的價格敏感度,採用價格上漲的測試方法將導致相關市場界定過寬,應當採用質量下降的假定壟斷者測試進行定性分析。

3.基於互聯網即時通信服務低成本、高覆蓋的特點,在界定其相關地域市場時,應當根據多數需求者選擇商品的實際區域、法律法規的規定、境外競爭者的現狀及進入相關地域市場的及時性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4.在互聯網領域中,市場份額只是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一項比較粗糙且可能具有誤導性的指標,其在認定市場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須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虎公司)、奇智軟體(北京)有限公司於2010年10月29日發布扣扣保鏢軟體。2010年11月3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發布《致廣大QQ用戶的一封信》,在裝有360軟體的電腦上停止運行QQ軟體。11月4日,奇虎公司宣布召回扣扣保鏢軟體。同日,360安全中心亦宣布,在國家有關部門的強力干預下,目前QQ和360軟體已經實現了完全兼容。2010年9月,騰訊QQ即時通信軟體與QQ軟體管理一起打包安裝,安裝過程中並未提示用戶將同時安裝QQ軟體管理。2010年9月21日,騰訊公司發出公告稱,正在使用的QQ軟體管理和QQ醫生將自動升級為QQ電腦管家。奇虎公司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控騰訊公司濫用其在即時通信軟體及服務相關市場的市場支配地位。奇虎公司主張,騰訊公司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在即時通信軟體及服務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兩公司明示禁止其用戶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軟體,否則停止QQ軟體服務;拒絕向安裝有360軟體的用戶提供相關的軟體服務,強制用戶刪除360軟體;採取技術手段,阻止安裝了360瀏覽器的用戶訪問QQ空間,上述行為構成限制交易;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將QQ軟體管家與即時通信軟體相捆綁,以升級QQ軟體管家的名義安裝QQ醫生,構成捆綁銷售。請求判令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立即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連帶賠償奇虎公司經濟損失1.5億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1)粵高法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駁回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3)民三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涉及的爭議焦點主要包括,一是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關市場,二是被上訴人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三是被上訴人是否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等幾個方面。

一、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關市場

該爭議焦點可以進一步細化為一些具體問題,擇要概括如下:

首先,並非在任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須明確而清楚地界定相關市場。競爭行為都是在一定的市場範圍內發生和展開的,界定相關市場可以明確經營者之間競爭的市場範圍及其面對的競爭約束。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合理地界定相關市場,對於正確認定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分析經營者的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判斷經營者行為是否違法,以及在違法情況下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關鍵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反壟斷案件的審理中,界定相關市場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驟。儘管如此,是否能夠明確界定相關市場取決於案件具體情況,尤其是案件證據、相關數據的可獲得性、相關領域競爭的複雜性等。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的審理中,界定相關市場是評估經營者的市場力量及被訴壟斷行為對競爭的影響的工具,其本身並非目的。即使不明確界定相關市場,也可以通過排除或者妨礙競爭的直接證據對被訴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及被訴壟斷行為可能的市場影響進行評估。因此,並非在每一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須明確而清楚地界定相關市場。一審法院實際上已經對本案相關市場進行了界定,只是由於本案相關市場的邊界具有模糊性,一審法院僅對其邊界的可能性進行了分析而沒有對相關市場的邊界給出明確結論。有鑒於此,奇虎公司關於一審法院未對本案相關商品市場作出明確界定,屬於本案基本事實認定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關於「假定壟斷者測試」方法可否適用於免費商品領域問題。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第一,作為界定相關市場的一種分析思路,假定壟斷者測試(HMT)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實踐中,假定壟斷者測試的分析方法有多種,既可以通過數量不大但有意義且並非短暫的價格上漲(SSNIP)的方法進行,又可以通過數量不大但有意義且並非短暫的質量下降(SSNDQ)的方法進行。同時,作為一種分析思路或者思考方法,假定壟斷者測試在實際運用時既可以通過定性分析的方法進行,又可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通過定量分析的方法進行。第二,在實踐中,選擇何種方法進行假定壟斷者測試取決於案件所涉市場競爭領域以及可獲得的相關數據的具體情況。如果特定市場領域的商品同質化特徵比較明顯,價格競爭是較為重要的競爭形式,則採用數量不大但有意義且並非短暫的價格上漲(SSNIP)的方法較為可行。但是如果在產品差異化非常明顯且質量、服務、創新、消費者體驗等非價格競爭成為重要競爭形式的領域,採用數量不大但有意義且並非短暫的價格上漲(SSNIP)的方法則存在較大困難。特別是,當特定領域商品的市場均衡價格為零時,運用SSNIP方法尤為困難。在運用SSNIP方法時,通常需要確定適當的基準價格,進行5%-10%幅度的價格上漲,然後確定需求者的反應。在基準價格為零的情況下,如果進行5%-10%幅度的價格增長,增長后其價格仍為零;如果將價格從零提升到一個較小的正價格,則相當於價格增長幅度的無限增大,意味著商品特性或者經營模式發生較大變化,因而難以進行SSNIP測試。第三,關於假定壟斷者測試在本案中的可適用性問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在互聯網領域的競爭中更加註重質量、服務、創新等方面的競爭而不是價格競爭。在免費的互聯網基礎即時通信服務已經長期存在並成為通行商業模式的情況下,用戶具有極高的價格敏感度,改變免費策略轉而收取哪怕是較小數額的費用都可能導致用戶的大量流失。同時,將價格由免費轉變為收費也意味著商品特性和經營模式的重大變化,即由免費商品轉變為收費商品,由間接盈利模式轉變為直接盈利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採取基於相對價格上漲的假定壟斷者測試,很可能將不具有替代關係的商品納入相關市場中,導致相關市場界定過寬。因此,基於相對價格上漲的假定壟斷者測試並不完全適宜在本案中適用。儘管基於相對價格上漲的假定壟斷者測試難以在本案中完全適用,但仍可以採取該方法的變通形式,例如基於質量下降的假定壟斷者測試。由於質量下降程度較難評估以及相關數據難以獲得,因此可以採用質量下降的假定壟斷者測試進行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

再次,關於本案相關市場是否應確定為互聯網應用平台問題。上訴人認為,互聯網應用平台與本案的相關市場界定無關;被上訴人則認為,互聯網競爭實際上是平台的競爭,本案的相關市場範圍遠遠超出了即時通信服務市場。法院生效裁判針對互聯網領域平台競爭的特點,闡述了相關市場界定時應如何考慮平台競爭的特點及處理方式,認為:第一,互聯網競爭一定程度地呈現出平台競爭的特徵。被訴壟斷行為發生時,互聯網的平台競爭特徵已經比較明顯。互聯網經營者通過特定的切入點進入互聯網領域,在不同類型和需求的消費者之間發揮中介作用,以此創造價值。第二,判斷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是否應確定為互聯網應用平台,其關鍵問題在於,網路平台之間為爭奪用戶注意力和廣告主的相互競爭是否完全跨越了由產品或者服務特點所決定的界限,並給經營者施加了足夠強大的競爭約束。這一問題的答案最終取決於實證檢驗。在缺乏確切的實證數據的情況下,至少注意如下方面:首先,互聯網應用平台之間爭奪用戶注意力和廣告主的競爭以其提供的關鍵核心產品或者服務為基礎。其次,互聯網應用平台的關鍵核心產品或者服務在屬性、特徵、功能、用途等方面上存在較大的不同。雖然廣告主可能不關心這些產品或者服務的差異,只關心廣告的價格和效果,因而可能將不同的互聯網應用平台視為彼此可以替代,但是對於免費端的廣大用戶而言,其很難將不同平台提供的功能和用途完全不同的產品或者服務視為可以有效地相互替代。一個試圖查找某個歷史人物生平的用戶通常會選擇使用搜索引擎而不是即時通信,其幾乎不會認為兩者可以相互替代。再次,互聯網應用平台關鍵核心產品或者服務的特性、功能、用途等差異決定了其所爭奪的主要用戶群體和廣告主可能存在差異,因而在獲取經濟利益的模式、目標用戶群、所提供的後續市場產品等方面存在較大區別。最後,本案中應該關注的是被上訴人是否利用了其在即時通信領域中可能的市場支配力量排除、限制互聯網安全軟體領域的競爭,將其在即時通信領域中可能存在的市場支配力量延伸到安全軟體領域,這一競爭過程更多地發生在免費的用戶端。鑒於上述理由,在本案相關市場界定階段互聯網平台競爭的特性不是主要考慮因素。第三,本案中對互聯網企業平台競爭特徵的考慮方式。相關市場界定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經營者所面對的競爭約束,合理認定經營者的市場地位,並正確判斷其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即使不在相關市場界定階段主要考慮互聯網平台競爭的特性,但為了正確認定經營者的市場地位,仍然可以在識別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和市場控制力時予以適當考慮。因此,對於本案,不在相關市場界定階段主要考慮互聯網平台競爭的特性並不意味著忽視這一特性,而是為了以更恰當的方式考慮這一特性。

最後,關於即時通信服務相關地域市場界定需要注意的問題。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相關地域市場的界定,應從大陸地區的即時通信服務市場這一目標地域開始,對本案相關地域市場進行考察。因為基於互聯網的即時通信服務可以低成本、低代價到達或者覆蓋全球,並無額外的、值得關注的運輸成本、價格成本或者技術障礙,所以在界定相關地域市場時,將主要考慮多數需求者選擇商品的實際區域、法律法規的規定、境外競爭者的現狀及其進入相關地域市場的及時性等因素。由於每一個因素均不是決定性的,因此需要根據上述因素進行綜合評估。首先,大陸地區境內絕大多數用戶均選擇使用大陸地區範圍內的經營者提供的即時通信服務。大陸地區境內用戶對於國際即時通信產品並無較高的關注度。其次,有關互聯網的行政法規規章等對經營即時通信服務規定了明確的要求和條件。對即時通信等增值電信業務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外國經營者通常不能直接進入大陸境內經營,需要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方式進入並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再次,位於境外的即時通信服務經營者的實際情況。在本案被訴壟斷行為發生前,多數主要國際即時通信經營者例如MSN、雅虎、Skype、谷歌等均已經通過合資的方式進入大陸地區市場。因此,在被訴壟斷行為發生時,尚未進入大陸境內的主要國際即時通信服務經營者已經很少。如果大陸境內的即時通信服務質量小幅下降,已沒有多少境外即時通信服務經營者可供境內用戶選擇。最後,境外即時通信服務經營者在較短的時間內(例如一年)及時進入大陸地區並發展到足以制約境內經營者的規模存在較大困難。境外即時通信服務經營者首先需要通過合資方式建立企業、滿足一系列許可條件並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這在相當程度上延緩了境外經營者的進入時間。綜上,本案相關地域市場應為大陸地區市場。

綜合本案其他證據和實際情況,本案相關市場應界定為大陸地區即時通信服務市場,既包括個人電腦端即時通信服務,又包括移動端即時通信服務;既包括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又包括文字、音頻以及視頻等非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

二、被上訴人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對於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中的市場份額在認定其市場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市場份額在認定市場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須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一般而言,市場份額越高,持續的時間越長,就越可能預示著市場支配地位的存在。儘管如此,市場份額只是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一項比較粗糙且可能具有誤導性的指標。在市場進入比較容易,或者高市場份額源於經營者更高的市場效率或者提供了更優異的產品,或者市場外產品對經營者形成較強的競爭約束等情況下,高的市場份額並不能直接推斷出市場支配地位的存在。特別是,互聯網環境下的競爭存在高度動態的特徵,相關市場的邊界遠不如傳統領域那樣清晰,在此情況下,更不能高估市場份額的指示作用,而應更多地關注市場進入、經營者的市場行為、對競爭的影響等有助於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具體事實和證據。

結合上述思路,法院生效裁判從市場份額、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被訴經營者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方面,對被上訴人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進行考量和分析。最終認定本案現有證據並不足以支持被上訴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

三、被上訴人是否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法院生效裁判打破了傳統的分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三步法」,採用了更為靈活的分析步驟和方法,認為:原則上,如果被訴經營者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則無需對其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分析,可以直接認定其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不過,在相關市場邊界較為模糊、被訴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甚明確時,可以進一步分析被訴壟斷行為對競爭的影響效果,以檢驗關於其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正確與否。此外,即使被訴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判斷其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需要綜合評估該行為對消費者和競爭造成的消極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積極效果,進而對該行為的合法性與否作出判斷。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關於被上訴人實施的「產品不兼容」行為(用戶二選一)是否構成反壟斷法禁止的限制交易行為。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沒有正當理由,強制用戶停止使用並卸載上訴人的軟體,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交易行為。對此,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雖然被上訴人實施的「產品不兼容」行為對用戶造成了不便,但是並未導致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明顯效果。這一方面說明被上訴人實施的「產品不兼容」行為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也從另一方面佐證了被上訴人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

二是被上訴人是否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搭售行為。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將QQ軟體管家與即時通信軟體捆綁搭售,並且以升級QQ軟體管家的名義安裝QQ醫生,不符合交易慣例、消費習慣或者商品的功能,消費者選擇權受到了限制,不具有正當理由;一審判決關於被訴搭售行為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舉證責任分配錯誤。對此,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上訴人關於被上訴人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吳小秦訴陝西廣電網路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捆綁交易糾紛案

關鍵詞 民事/捆綁交易/壟斷/市場支配地位/搭售

裁判要點

1.作為特定區域內唯一合法經營有線電視傳輸業務的經營者及電視節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場准入、市場份額、經營地位、經營規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優勢,可以認定該經營者佔有市場支配地位。

2.經營者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捆綁在一起向消費者收取,侵害了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不利於其他服務提供者進入數字電視服務市場。經營者即使存在兩項服務分別收費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認其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搭售。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17條第1款第5項

基本案情

原告吳小秦訴稱:2012年5月10日,其前往陝西廣電網路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電公司)繳納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得知,該項費用由每月25元調至30元,吳小秦遂繳納了3個月費用90元,其中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75元、數字電視節目費15元。之後,吳小秦獲悉數字電視節目應由用戶自由選擇,自願訂購。吳小秦認為,廣電公司屬於公用企業,在數字電視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其收取數字電視節目費的行為剝奪了自己的自主選擇權,構成搭售,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被告2012年5月10日收取其數字電視節目費15元的行為無效,被告返還原告15元。

廣電公司辯稱:廣電公司作為陝西省內唯一電視節目集中播控者,向選擇收看基本收視節目之外的消費者收取費用,符合反壟斷法的規定;廣電公司具備陝西省有線電視市場支配地位,鼓勵用戶選擇有線電視套餐,但並未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行規定用戶在基本收視業務之外必須消費的服務項目,用戶有自主選擇權;壟斷行為的認定屬於行政權力,而不是司法權力,原告沒有請求認定壟斷行為無效的權利;廣電公司雖然推出了一系列滿足用戶進行個性化選擇的電視套餐,但從沒有進行強制搭售的行為,保證了絕大多數群眾收看更多電視節目的選擇權利;故請求駁回原告要求確認廣電公司增加節目並收取費用無效的請求;願意積極解決吳小秦的第二項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吳小秦前往廣電公司繳納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時獲悉,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每月最低標準由25元上調至30元。吳小秦繳納了2012年5月10日至8月9日的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90元。廣電公司向吳小秦出具的收費專用發票載明: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75元及數字電視節目費15元。之後,吳小秦通過廣電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服務電話96766)諮詢,廣電公司節目升級增加了不同的收費節目,有不同的套餐,其中最低套餐基本收視費每年360元,用戶每次最少應繳納3個月費用。廣電公司是經陝西省政府批准,陝西境內唯一合法經營有線電視傳輸業務的經營者和唯一電視節目集中播控者。廣電公司承認其在有線電視傳輸業務中在陝西省佔有支配地位。

另查,2004年12月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廣電總局印發的《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2005年7月11日國家廣電總局關於印發《推進試點單位有線電視數字化整體轉換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規定,各試點單位在推進整體轉換過程中,要重視付費頻道等新業務的推廣,供用戶自由選擇,自願訂購。陝西省物價局於2006年5月29日出台的《關於全省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標準的通知》規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收費標準為:以居民用戶收看一台電視機使用一個接收終端為計費單位。全省縣城以上城市居民用戶每主終端每月25元;有線數字電視用戶可根據實際情況自願選擇按月、按季或按年度繳納基本收視維護費。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廣電總局於2009年8月25日出台的《關於加強有線電視收費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實行政府定價;有線電視增值業務服務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收費,由有線電視運營機構自行確定。

二審中,廣電公司提供了四份收費專用發票複印件,證明在5月10日前後,廣電公司的營業廳收取過25元的月服務費,因無原件,吳小秦不予質證。庭后廣電公司提供了其中三張的原件,雙方進行了核對與質證。該票據上均顯示一年交費金額為300元,即每月25元。廣電公司提供了五張票據的原件,包括一審提供過原件的三張,交易地點均為咸陽市。由此證明廣電公司在5月10日前後,提供過每月25元的收費服務。

再審中,廣電公司提交了其2016年網站收費套餐截圖、關於印發《2016年大眾業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2016年部分客戶收費發票。

裁判結果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西民四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1.確認陝西廣電網路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5月10日收取原告吳小秦數字電視節目費15元的行為無效;2. 陝西廣電網路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吳小秦15元。陝西廣電網路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陝民三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1.撤銷一審判決;2.駁回吳小秦的訴訟請求。吳小秦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98號民事判決:1.撤銷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陝民三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2.維持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包括,一是本案訴爭行為是否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二是一審法院適用反壟斷法是否適當。

一、關於本案訴爭行為是否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

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本案中,廣電公司在一審答辯中明確認可其「是經陝西省政府批准,陝西境內唯一合法經營有線電視傳輸業務的經營者。作為陝西省內唯一電視節目集中播控者,廣電公司具備陝西省有線電視市場支配地位,鼓勵用戶選擇更豐富的有線電視套餐,但並未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未強行規定用戶在基本收視業務之外必須消費的服務項目。」二審中,廣電公司雖對此不予認可,但並未舉出其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相應證據。再審審查過程中,廣電公司對一、二審法院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事實並未提出異議。鑒於廣電公司作為陝西境內唯一合法經營有線電視傳輸業務的經營者,陝西省內唯一電視節目集中播控者,一、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在有線電視傳輸市場中,廣電公司在市場准入、市場份額、經營地位、經營規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優勢,佔有支配地位,並無不當。

關於廣電公司在向吳小秦提供服務時是否構成搭售的問題。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本案中,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廣電公司在提供服務時其工作人員告知吳小秦每月最低收費標準已從2012年3月起由25元上調為30元,每次最少繳納一個季度,並未告知吳小秦可以單獨繳納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或者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吳小秦通過廣電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服務電話號碼96766)諮詢獲悉,廣電公司節目升級,增加了不同的收費節目,有不同的套餐,其中最低套餐基本收視費為每年360元,每月30元,用戶每次最少應繳納3個月費用。根據前述事實並結合廣電公司給吳小秦開具的收費專用發票記載的收費項目——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75元及數字電視節目費15元的事實,可以認定廣電公司實際上是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節目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捆綁在一起向吳小秦銷售,並沒有告知吳小秦是否可以單獨選購數字電視基本收視服務的服務項目。此外,從廣電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服務電話號碼96766)的答覆中亦可佐證廣電公司在提供此服務時,是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一起收取並提供。雖然廣電公司在二審中提交了其向其他用戶單獨收取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的相關票據,但該證據僅能證明廣電公司在收取該費用時存在客戶服務中心說明的套餐之外的例外情形。再審中,廣電公司並未對客戶服務中心說明的套餐之外的例外情形作出合理解釋,其提交的單獨收取相關費用的票據亦發生在本案訴訟之後,不足以證明訴訟時的情形,對此不予採信。因此,存在客戶服務中心說明的套餐之外的例外情形並不足以否認廣電公司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一起收取的普遍做法。二審法院認定廣電公司不僅提供了組合服務,也提供了基本服務,證據不足,應予糾正。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普通消費者可以僅繳納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或者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即不能證明消費者選擇權的存在。二審法院在不能證明是否有選擇權的情況下直接認為本案屬於未告知消費者有選擇權而涉及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問題,進而在此基礎上,認定為廣電公司的銷售行為未構成反壟斷法所規制的沒有正當理由的搭售,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應予糾正。

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屬於兩項單獨的服務。在原審訴訟及本院訴訟中,廣電公司未證明將兩項服務一起提供符合提供數字電視服務的交易習慣;同時,如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分別收取,現亦無證據證明會損害該兩種服務的性能和使用價值;廣電公司更未對前述行為說明其正當理由,在此情形下,廣電公司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一起收取,客觀上影響消費者選擇其他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數字付費節目,同時也不利於其他服務提供者進入電視服務市場,對市場競爭具有不利的效果。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其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並無不當。吳小秦部分再審申請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二、關於一審法院適用反壟斷法是否適當

本案訴訟中,廣電公司在答辯中認為本案的發生實質上是一個有關吳小秦基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應當享受的權利是否被侵犯的糾紛,而與壟斷行為無關,認為一審法院不應當依照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定,認為其處於市場支配地位,從而確認其收費行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在法庭審理時,應當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根據查明的事實,吳小秦在其訴狀中明確主張「被告收取原告數字電視節目費,實際上是為原告在提供上述服務範圍外增加提供服務內容,對此原告應當具有自主選擇權。被告屬於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在數字電視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被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關於『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捆綁交易行為無效,判令其返還原告15元。」在該訴狀中,吳小秦並未主張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因此一審法院根據吳小秦的訴訟請求適用反壟斷法進行審理,並無不當。

綜上,廣電公司在陝西省境內有線電視傳輸服務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服務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服務捆綁在一起向吳小秦銷售,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吳小秦關於確認廣電公司收取其數字電視節目費15元的行為無效和請求判令返還15元的再審請求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依據不足,適用法律有誤,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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