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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7年農藥監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為加強農藥監督管理,確保農藥產品質量,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全國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工作部署,我部決定開展2017年農藥監督抽查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採取例行抽查、重點抽查、專項抽查的方式抽取農藥樣品(具體抽樣數量見附件1)。

(一)例行抽查。從農藥市場隨機抽樣檢測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殺鼠劑等。

(二)重點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農業部門應到生產企業成品倉庫抽取農藥樣品,其他省從市場上抽取農藥樣品。

(三)專項抽查。從農藥市場隨機抽檢蔬菜、水果、茶葉生產用藥以及生物農藥、衛生用農藥,重點檢測是否違規添加其他農藥成分及有效成分含量。

二、抽樣要求

根據農藥生產經營及農業生產用藥實際,並按監督抽查結果上報時限要求,適時開展農藥監督抽查,具體時間由各省(區、市)自定。

(一)抽樣人員。抽樣工作由省級農業部門實施,省級抽樣人員不得少於2人。抽樣前應向被抽查單位出示有關文件和抽樣人員證件,說明有關情況。

(二)抽樣規定。從生產企業成品倉庫抽樣的,應抽取附有合格證的農藥產品,查驗其自檢報告,在抽樣單上記錄並複製相關生產、銷售記錄;從市場抽樣的,應查驗農藥經營者進貨數量、庫存數量和進貨來源,並在抽樣單上記錄,並複製相關進貨憑證,資金往來憑證等。

(三)抽樣單簽署。抽樣人員要認真填寫抽樣單,內容必須與所抽產品標籤標註內容一致。填好的抽樣單應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在抽樣單上簽字、加蓋公章的,應在抽樣單上註明,並由當地執法人員簽字見證。

三、樣品確認和檢測

(一)樣品確認。在市場上抽取的農藥樣品,抽樣單位應當通過郵政EMS書面通知標籤標稱的生產企業進行確認(確認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保存好原始憑證),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企業收到通知書而逾期不予回復的,視為標稱企業確認為其產品。若標稱企業書面確認不是其產品,且能提交相關證據,被抽查經營單位不能出具合法進貨憑證的,當地農業部門應對被抽查經營單位按涉嫌經營假冒農藥產品進行立案查處。

(二)樣品檢測。樣品檢測應由具備農藥檢測資質的單位承擔。檢測項目除有效成分含量、是否含有其他農藥成分外,還應檢測與人畜、農產品質量或生態環境安全密切相關的質量控制項目(以下簡稱「安全控制項目」),尤其要檢測是否違規添加禁限用農藥成分。檢測方法採用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農藥登記核准產品化學資料(或企業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

(三)判定原則。依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和相應產品標準控制項目指標要求進行判定。對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項目均符合標準要求,且未檢出其他農藥成分的,判定為合格;對違規添加其他農藥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項目中有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均判定為不合格。

四、結果確認和處理

(一)結果確認。對農藥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抽樣單位應及時通過郵政EMS書面通知標籤標稱的農藥生產企業和被抽查經營單位(通知書格式見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確認。對收到通知書而逾期不予回復的,視為認可抽查結果。標籤標稱生產企業或被抽查單位對抽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監督抽查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複檢申請。複檢採用封存備用樣品,由我部委託的檢測機構承擔。

(二)結果處理。對質量不合格產品,農藥生產企業、被抽查經營單位未申請複檢或複檢仍不合格的,應及時組織依法立案查處,或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查處;對其他省(區、市)生產的產品,在依法查處經營者的同時,通知標稱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農業部門協同調查(通知格式見附件4),同時抄送我部種植業管理司。省際協查案件要登錄農業部網站「金農工程」農資打假與監管相關欄目進行網上報告。標稱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農業部門收到通知后應積極配合,及時對涉嫌非法生產的農藥生產企業進行突擊檢查或抽樣檢測,情況屬實的,進行依法查處。對生產假劣農藥等違法情節嚴重的,報請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農藥登記證或生產許可證。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整改,並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整改複查。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細化方案,強化責任,依法有序開展監督抽查。對連續幾年抽查都有不合格產品或群眾舉報制假售假的企業,要組織精幹力量,重點抽查,緊盯不放。

(二)檢打聯動要堅持問題導向、檢打結合、縱橫聯動的原則,開展監督抽查工作。省際間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聯互通的工作機制,做到監督抽查工作全國一盤棋。加強對市、縣農業部門的指導,提高農藥執法監管水平。

(三)及時響應。要按時報送監督抽查結果及調查處理情況,對於抽查中發現的重大案件和突發事件要隨時報告。監督抽查結果應包括監督抽查總結、監督抽查結果匯總表(格式見附件5)、標稱生產企業確認假冒其產品信息、拒絕接受監督抽查企業名單、企業提出異議及複檢的處理情況等。調查處理情況應包括查處情況總結及分析、查處情況匯總表(格式見附件6)、不合格企業整改複查情況等。

各省(區、市)農藥監督抽查結果(包括例行抽查、重點抽查和專項抽查)分兩批報送,報送時限分別為6月15日、10月15日。監督抽查結果處理情況報送時限分別為7月底、11月底。

聯繫方式:種植業管理司農藥管理處(電話:010-59192899/2810,傳真:010-59191875,郵箱:[email protected]);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監督處劉亮(電話:010-59194351,傳真:010-59194003,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2017年農藥監督抽查任務分配表

2. 農藥監督抽查產品確認通知書(樣本)

3. 農藥監督抽查結果確認通知書(樣本)

4. 農藥監督抽查協查通知書(樣本)

5. 農藥監督抽查結果匯總表

6. 農藥監督抽查查處情況匯總表

農業部辦公廳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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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素材數據來源於農業部網站,由達邦食安輿情監測團隊編輯整理,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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