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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嚴重醫鬧行為,我國《刑法》是如何規定的?

蘭州市魏先生諮詢:以前經常看到一些醫院門口患者家屬扯橫幅、堵路,採取極端行為維護所謂的自身權益,但現在這種現象少多了。請問,這種行為在《刑法》中是如何規定的,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本報記者連線程新林律師解答:《刑法修正案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因此,遇到醫療糾紛,以前那種試圖用「醫鬧」來解決問題、得到期望賠償的想法現在是行不通的,應當通過正常協商或通過司法途徑維權和表達訴求。(記者 王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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