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海關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進一步明確稅款滯納金減免問題,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符合海關總署2015年27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可以依法減免稅款滯納金情形的,應通過電子口岸執法系統(以下簡稱執法系統)中「稅款滯納金減免申請」功能錄入信息並提交相關材料的電子數據,並可通過執法系統查詢辦理情況。
二、海關總署2015年第27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自查發現」,僅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0號)第四章有關主動披露的規定,並按照海關規定程序辦理的情形。
三、納稅義務人通過執法系統以電子方式上傳材料的,文件格式標準參照海關總署2014年第69號公告附件《通關作業無紙化報關單證電子掃描或轉換文件格式標準》有關規定。海關需要驗核紙質材料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交相關紙質材料。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實施。
附件:電子口岸端稅款滯納金減免無紙化作業模塊操作手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