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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國的物權法學而寫: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12)

李雲亮說業主物權(續49)

為的物權法學而寫: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12)

文/李雲亮

現如今,有不少人到泰國買房。

泰國法律規定,外國人在泰國不能購買獨立房產,小如別墅,大如建築物小區。

泰國法律並不排外。外國人可以購買區分所有建築物里的單元住宅。但是,泰國法律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小區),泰國業主要佔51%以上份額,外國人只能在49%份額以內購買。

泰國法律中的51%對49%,那是個什麼概念?那純粹是公司控制權概念。泰國法律用51%對49%,達到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本國業主之目的。這種制度設計,沒有什麼物權法理可言,最多有些政治考量。

如今,人在自己國家的內地購買區分所有建築物,千萬別夢想,用51%對49%,達到「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之法律目的。眼下,別做這個夢。

在內地,一個新建小區,商品房售罄,全體購房者將開發商的全部商品房100%購買乾淨,小區控制權也不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這種情況實在令人奇怪。太沒有道理!無法理喻。

舉三例說無法理喻如下:

1、我一人,單獨購買一處獨立房產,小如別墅,大如建築物小區。

開發商的商品房因此售罄。我,成為此獨立房產的主人。開發商,要變更其大產權證書給我。即,開發商,要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其初始登記的《不動產權證書》給我。然後,開發商拿錢離開這個原屬於他的別墅或建築物小區。

2、我數人,合夥購買一處獨立房產,小如別墅,大如建築物小區。

開發商的商品房因此售罄。我們,成為此獨立房產的主人。開發商,要變更其大產權證書給我們。即,開發商,要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其初始登記的《不動產權證書》給我們。然後,開發商拿錢離開這個原屬於他的別墅或建築物小區。

3、我數人,區分購買一處獨立房產,小如別墅,大如建築物小區。

開發商的商品房因此售罄。我們,不能成為此獨立房產的主人。開發商,不會變更其大產權證書給我們。即,開發商,不會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其初始登記的《不動產權證書》給我們。開發商拿足錢之後,也不會離開這個原屬於他的別墅或建築物小區。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我們只是一群對開發商持「相反證據」的小產權人。開發商在商品房售罄之後,還能變更建築規劃,我們無法對抗。

所謂,我們只是一群對開發商持「相反證據」的小產權人,是說當我們區分購買開發商的商品房,開發商能利用法律規定,不變更其大產權,只需通知政府主管部門,在他的大產權證之下,給各個區分購買商品房的小業主登記分發小產權證即可。

無法理喻以上三種情況的差別。

三種情況,都是業主拿錢購房,都是開發商的商品房售罄。開發商都拿足了本錢和利潤。甚至,對比同一個商品房小區,第一種和第二種都是一次整付房款的購買方式,對比第三種散付房款的購買方式,開發商收到小業主的購房款總數可能更多。這個經驗,來自於一般商品批發和零售的價差。至少,第三種區分銷售商品房,其最終價款絕對不會少於第一種和第二種整體銷售商品房價款。可以假設,三者銷售同價。如今,對業主而言,最大問題就是,商品房小區同價不同權。

小區整商品房體出售,整付和散付的區別,僅僅是會計收款記賬的區別。開發商就能從商品房銷售整付與散付的區別中,歪正皆有門道,創造出絕對不同的法律效果。這不能不說,的開發商絕頂聰明,能玩物權法於股掌之中。

問題是,我們的物權法學正義感到哪裡去了?

即便物權法學沒有正義感,開發商將商品房售罄,業主100%將開發商的商品房買乾淨,法律難道不會立足於生活常識,不論整付與散買,以同物同價同權的名義,承認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

我們的「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理論,存在嚴重問題。其嚴重,不是書獃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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