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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報廢車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去年11月,南寧市民盧先生參加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法院的一起司法拍賣,哪知拍到手的卻是一輛已經被強制報廢的車輛。半年多來,為了這輛轎車能順利過戶或者退還給法院,他在南寧、防城港兩地來回奔波,問題仍無法解決。防城區人民法院表示,該車是否報廢,競拍者應該在拍賣前自己去查詢。(7月18日《南國早報》)

不管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二手車拍賣,還是拍賣報廢汽車,作為拍賣方都應當明確告知拍賣標的的真實情況,這是保障消費者、競拍人知情權的最基本措施。人民法院拍賣一輛根本不能辦理證照、無法上路必須強制報廢的汽車,不告知大眾是一輛報廢車,讓競拍人誤以為是正常的二手車。這種拍賣行為顯然是把競拍人當冤大頭,侵犯了競拍人的知情權,實質上更是拿法院自身的司法公信力為報廢汽車作保,欺詐競拍人,行為相當惡劣。

事實上最根本的問題是,從法律角度說,人民法院拍賣報廢汽車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合法。不管是人民法院拍賣刑事案件中沒收的財產,還是拍賣民事案件中的執行財產,又或者是海關等行政機關拍賣罰沒物,都必須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不能以違法方式拍賣相關財產,這是基本常識。換句話說,人民法院拍賣沒收的財產,首先必須遵守《拍賣法》,其次才是按照人民法院的內部規定開展拍賣工作。

《拍賣法》第七條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同樣規定,已經辦理報廢手續的各類機動車;雖未辦理報廢手續,但已達到報廢標準或在一年時間內(含一年)即將報廢的各類機動車禁止交易。

由此可見,報廢汽車禁止上市交易,人民法院壓根就不該拍賣報廢汽車,報廢汽車應當交由專業企業直接進行強制報廢。人民法院拍賣報廢汽車,這是知法犯法,不只是讓法律碎了一地,更是損害了司法公信力,讓人們不敢相信法院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根據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對於人民法院拍賣報廢汽車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介入,立案沉渣,依法懲罰涉案法院,不能輕饒和放縱這種拍賣報廢汽車的違法行為。

總而言之,司法拍賣不能為所欲為,必須在守法的前提下進行。否則,這種違法的任性拍賣行為,最終損害的是司法機關的公共形象和公信力,背離依法治國戰略,不利於法治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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