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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 從牢里撈個死囚要花多少錢?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死刑剝奪了一個人的生命,因此從古至今,法律對於死刑的使用都是十分謹慎的,甚至在有的朝代,撈出一個死刑犯還有明碼標價。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一下歷代死刑制度。

死刑條款最多的是西漢

據《漢書·刑法志》記載,漢武帝劉徹即位后,漢初的「慎刑」立法原則均被調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可以看出,漢武帝時期的死刑條款有409條之多,死刑的判決為13472件。因為死刑案太多,連放卷宗的地方都沒有了。比起漢武帝,漢成帝劉驁更甚,在他當皇帝的河平年間(公元前28年-公元前25年),「大辟之刑千有餘條」。

用錢物換取生命權的「贖刑」

贖罪在漢初便被允許。據《漢書·孝惠帝本紀》記載,劉盈即位第一年便下詔,如果犯死罪,「買爵三十級」就可免死,一級值2000錢,三十級就是6萬。

類似漢代這樣「以財換命」的贖罪條款,此後歷朝都有。如《唐律》中規定,如果被判斬、絞死刑,「贖銅一百十二斤。」

「贖刑」免死是古代減少死刑執行的一大常規措施,「赦免」則是減少死刑的特殊手段。

赦免最早出現在西周時期,據《周禮》記載,當時有「三赦之法」,其內容是:「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即幼、老、智障三類人不執行死刑,這個免死政策,一直影響到現代刑法。

配圖

歷朝對死刑都有嚴格管控

自北魏首創「死刑複核」制度起,歷代都有一套嚴密的死刑案複核制度,生殺大權大多直接集中在皇帝一人或中央機構手中。

其實早在西漢時已有死刑複核的「報囚制度」,隋朝則出現了「三複奏」制度,並為唐朝繼承。唐朝是歷史對死刑案最謹慎的一個時期,「凡決死刑,雖令則殺,乃三複奏」,即死囚行刑前一天,要復奏兩次,執行當天還要復奏一次,提請皇帝審慎考慮是否立即執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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