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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學員學車途中猝死 家屬索賠36萬被駁回

原標題:東莞學員學車途中猝死 家屬索賠36萬被駁回

法院認定駕校已盡義務無過錯,雙方均未上訴

東莞時間網訊 東莞一名女學員在學習汽車駕駛培訓過程中突然暈倒,隨後在教練和其他學員幫助下被送往醫院,后診斷為心源性猝死。死者家屬將駕校告上法庭,要求巨額賠償。日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了該案。法院認為,駕校在培訓及救治過程中並無過錯,駁回了死者家屬的索賠請求。

學車途中猝死學員家屬狀告駕校

2015年4月,30多歲的李女士到東莞一家汽車駕駛培訓公司大朗報名服務點報名參加C1車型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並提交了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證明。體檢證明顯示,李女士不存在不符合駕駛員培訓條件的健康問題。同月10日,該公司向李女士出具了學員證。

2016年8月12日上午9時許,李女士與另外三名學員到培訓公司大朗報名服務點集中,由一名教練安排上述四名學員進行路考的駕駛員培訓。前三名學員輪流駕駛教練車學習路考後,約9時40分許,李女士接手駕駛教練車學習路考。

不料,意外很快發生了。駕駛了約800米,李女士就說頭暈,然後直接趴在方向盤上。教練一看,隨即控制方向盤,靠邊停車。停車后,教練和其他學員打開車門通風,並調整座椅讓李女士往後躺,一名學員迅即撥打了120電話。救護車到達后,李女士被送往東莞市大朗醫院搶救治療,經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推斷)意見為心源性猝死。李女士搶救費用2800多元,培訓公司代為付了2000元。

事發后,公安機關對此進行調查,教練和其他三名學員均反映,他們都沒有發現李女士當天有任何異常情況。

2016年8月13日,培訓公司與李女士家屬達成協議,約定由培訓公司自願出資3萬元作為李女士的安葬費用,如涉及其他賠償及責任問題,通過司法途徑處理。

2016年11月,李女士家屬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培訓公司,要求對方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多項損失共36萬多元。

駕校無過錯法院駁回家屬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培訓公司是否應對李女士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關鍵在於該公司是否存在過錯。

首先,培訓公司具有駕駛員培訓資質,李女士的體檢證明顯示其身體狀況符合培訓條件,對李女士進行培訓的是具有相應資質的教練員,依法可以進行駕駛操作培訓。

其次,李女士家屬稱培訓路段較為偏僻、一個教練指導的學員多等存在過錯,但案涉駕駛員培訓過程並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再次,事發當天,根據教練和其他學員反映,李女士事發前並不存在任何精神或身體異常,她進行路考駕駛培訓后暈倒屬於突發情況,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原因亦顯示屬於突發疾病。事發后,教練和其他學員及時採取應對措施,包括調整座椅讓李女士進行身體放鬆及呼叫醫療救護等,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李女士家屬主張培訓公司沒有配備救治藥品及隨診醫療人員,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規定的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條件來看,該要求並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故培訓公司對李女士的死亡不存在過錯,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李女士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下達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是否需賠償關鍵看有無過錯

主審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鄭偉樂法官稱,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除了個別情形有特別規定外,一般侵權行為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並非一旦發生了傷亡事件,傷亡一方必定會得到賠償,還需要看對方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有無過錯情形。

本案中,如果駕校違反法定要求或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等行為導致學員受到傷害,則需承擔賠償責任,但已履行了法定職責並盡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則無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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