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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法被處罰 男子「朋友圈」辱罵民警

因車輛變道時沒打轉向燈被處罰,司機馬某用手機拍下罰單發上朋友圈,並吐槽泄憤。4月6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了解到,馬某因辱罵正常執法的公安機關警務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他將被處以行政拘留及500元罰款。

3月28日15時51分許,在河灘快速路由南向北方向輔道「長橋飲馬」路段,一輛白色越野車因變更車道時未按規定提前開啟轉向燈,被烏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特勤大隊一中隊指導員王冬攔下。

「你的車速這麼快,突然變道不打轉向燈,後方如果來車,很容易發生事故。」王冬依法對駕駛人馬某的行為予以糾正。得知自己將被依法處以100元罰款、記1分的處罰時,馬某詢問民警是否可以不記分。得到否定回答后,馬某拿上民警開具的處罰通知單后駕車離開。

之後,馬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布了一條信息,稱自己被「連扣分帶罰款」,信息中常有一些侮辱性辭彙,附的照片正是當日民警開具的罰單。

4月5日,馬某接到烏市公安局揚子江路派出所的傳喚。

警方提醒,市民若對民警執法存在異議,應通過正規手段反映。利用網路、微信對正常執法民警謾罵、侮辱的,公安機關將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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