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懷孕被「炒魷魚」了
你會腫么辦?
哭是沒有用的,告他吧!
近日,大亞灣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婦女在孕期被辭退的勞動爭議案件。就在離勞動合同期滿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譚女士得知自己已經懷有6周身孕,便口頭告知了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卻以合同期滿為由向譚女士發送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譚女士不服,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最後與用人單位達成了調解,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譚女士各類補償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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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譚女士入職一日資企業擔任人事總務專員,勞動合同期限為2011年1月25日至2014年1月24日,約定了工資、工作制等其他事項。勞動合同期滿當日,譚女士收到了用人單位發送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譚女士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等事宜。
大亞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譚女士提交醫院出具的報告單顯示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已經懷孕,用人單位作出的終止勞動合同書違反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撤銷,勞動合同延續至譚女士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判決用人單位向譚女士支付未結算工資36395元,之後工資按照原來的待遇計發至譚女士恢復工作之日,並計發2013年年終獎,同時駁回了譚女士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用人單位不服,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調解,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
案件承辦法官提醒,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滿時終止」。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仍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女職工工資等。(通訊員:盧思瑩 羅秀清 周睿 周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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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的合法權益當然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