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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知識:物業管理維權常識有哪些

一、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1、什麼是物業管理?

答:《全國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2、誰是真正的業主?

答:條例第六條明確指出,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即只有擁有物業的所有權的人(房屋的產權擁有者)才是真正的業主,而租戶包括業主的親友,均不能稱為業主。

3、業主是否有選擇或者不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答:《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有人理解為無論社區多大,都必須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戶數較少的社區不能業主自治,如有人提出「對於一個戶數較少的社區,《條例》沒有規定允許社區業主完全自治管理的模式,允許聘請數量較少的有專長的員工實現管理,而無須由成本較高的物業公司管理。」

這種意見實際上是對第三十四條的誤讀。物業管理的基礎是業主的財產權,對物業進行管理是業主形式財產權的行為,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專業化的管理只是業主對自有物業實施物業管理和維護的方式之一。

《條例》第二條也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該條將調整對象確定為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按合同約定實施物業管理的活動,說明《條例》沒有禁止業主採取物業管理以外的其他對房屋實施管理的方式。

在業主自願的前提下,業主完全可以對房屋實施自我管理,或者,這些對物業實施維護和管理的方式不在《條例》調整的範圍之內。

《條例》充分尊重業主財產的自主權,沒有強制業主必須實行物業管理,著眼點只在規範物業管理活動各方主體行為。

4、業主的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哪些主要義務?

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五大項主要義務:

A、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B、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C、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D、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E、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此外,還包括除條例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履行的其它法定義務。

5、業主應當遵守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訂的臨時公約嗎?

答:應當遵守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訂的臨時公約。

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由於現實中業主購買物業的時間大多不能一致,使得最初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可能由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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