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膽真大,漢中駕照竟有人替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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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楊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胡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現在宣布閉庭。」近日,漢中市漢台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代替考試案,據悉,這是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替考作弊」行為正式入刑後漢中市首例駕照替考案。

漢台區法院通過審理查明,2015年初,姚某為取得C1駕照,托朋友李某幫忙找一家熟悉的駕校供學習駕駛培訓,李某找到正在經營駕校的被告人楊某。后姚某提交了報名資料、身份證複印件,參加體檢並將4600元學費交給楊某。姚某因工作忙一直未能參加C1科目考試。2016年3月,李某與被告人楊某吃飯時詢問姚某駕照培訓的事情,被告人楊某回復說姚某沒有參加訓練不能考試,李某便催促被告人楊某幫助姚某拿到C1駕照。被告人楊某為了給李某幫忙,在2016年4月底,被告人楊某找到被告人胡某,請胡某代替姚某參加漢中市車管所組織的C1駕駛證相關考試。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胡某使用姚某考試預約單代替姚某參加科目一考試,並以初考85分、補考95分的成績通過了漢中市車管所組織的 C1駕駛證科目一考試。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胡某攜帶姚某的 C1駕駛證科目二考試預約單在秦巴考場代替姚某參加 C1駕照科目二考試時被車管所工作人員發現並報警,被告人胡某被漢中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公安機民關警帶回接受調查當場抓獲。次日,被告人胡某楊某接到民警電話,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投案自首,二人如實供述了代替他人考試的全部犯罪事實。

該案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胡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構成代替考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在接到民警電話傳喚后,主動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其具有劣跡,可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對被告人楊某、胡某遂作出了以上判決。

相關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 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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