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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41號令第十四條號學習體會

第十四條 稅收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稅收規範性文件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決定配套實施的稅收規範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與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時限規定的限制。

財稅浪子王駿理解,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施行日期有三種可能:

第一是、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這是一種常態,如果文件直接明確了施行的具體日期,而且日期也是在發布之日後30日才施行的,也屬於這種情形。立法的出發點很好,從發布到施行應該有一個合理的時間間隔,最好不要短於30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 2010.11.5)規定,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這個文件第四條規定,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我認為如果從嚴格摳字眼來說,這個表述是有問題的,41號令和原20號令要求你30日後施行,但三十日後具體哪一天,你規範性文件應該自己來確定,是滿三十日的當天,還是滿三十天的次日(翌日),還是滿三十天後的某一天。比如目前比較普遍的觀點就是該文件應當於2011年12月6日開始施行。

第二類、是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前提是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

第三類、是與上位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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