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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遭丈夫毆打 算不算夫妻感情破裂

馬女士:我經人介紹認識了我丈夫。婚後,我和丈夫經常因家庭瑣事等原因發生爭吵,我也是默默忍受著丈夫的惡語相向和拳打腳踢。最嚴重的一次是在2014年7月的一天,我丈夫懷疑我與他人調情,便對我進行毆打,致輕傷二級,后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我丈夫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隨後,我多次與丈夫協議離婚,但他稱夫妻感情並無破裂,不同意離婚。請問,我這種情況算不算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支持我嗎?

【解答】

郭婕(清流縣法院法官):馬女士,您好!您的這種情況,屬於夫妻感情破裂,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准予你們離婚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可見,家庭暴力是導致您和您丈夫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此外,您丈夫對您實施家庭暴力而被判處刑罰,為您起訴離婚提供了重要的證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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