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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想與前妻復婚遭拒 男子放火燒屋獲刑3年

原標題:蘭州:想與前妻復婚遭拒 男子放火燒屋獲刑3年

男子想與前妻復婚遭拒 放火燒屋獲刑3年

每日甘肅網4月14日訊(西部商報記者焦太霞)男子樊某因想要與前妻復婚遭到拒絕,遂懷恨在心,竟然前往其前岳父院落內大肆放火,造成了房屋和物品被焚毀。4月13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布該案終審判決,以樊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樊某因想與前妻譚某復婚遭到拒絕,遂懷恨在心,預謀報復。2016年6月30日22時許,樊某騎機車攜帶半礦泉水瓶煤油,前往其前岳父譚某某位於榆中縣定遠鎮家內,將煤油先後澆在西面房間、南面炭房內物品上點火引燃后逃離現場。次日凌晨時分,鄰居發現房屋著火后喊人撲救,經多名村民合力才將大火撲滅。經現場勘查和評估,大火造成譚某某西面、南麵價值13538元的房屋及物品被焚毀,因群眾及時撲救未引發其他嚴重後果。案發後,樊某之父自願賠償被害人譚某某經濟損失2萬元並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樊某為泄私憤,放火焚燒他人房屋危及公共安全,因群眾撲救及時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親屬在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一審以樊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一審宣判后,樊某不服,遂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蘭州中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樊某犯放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據此,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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