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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方調崗降薪要抗議,錯過時效後悔莫及!

案例一

李先生在2015年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擔任公司人力資源部部長,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到2017年6月1日止。2017年6月1日,該公司未經李先生協商,便通知將李先生調到公司市場部任組長,並自6月1日起每月降薪2000元。李先生到新崗位后並不適應該崗位的工作,加之受到降薪的處罰很是氣憤。於是6月20日,李先生委託律師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撤銷此決定,恢復原職位和薪金。在仲裁過程中,公司未能提供證明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的考核和評估證據,也沒有雙方對於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一致的證據,因此公司敗訴。

案例二

劉女士,擔任某公司綜合部任經理,但因一次違反公司規定,致使公司受到損失,便被公司單方面調崗且每月降薪1000元。一個月後,劉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足工資差額,后經人民法院判決,駁了回劉女士要求補足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

分析:

案例一,公司單方面免除李先生職務,安排更低等級崗位及薪酬,屬於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未與李先生進行過平等、自願、有效的正式協商,屬於違法行為,此外該崗位調整偏離甚至改變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難以證明該公司調整崗位具有合理正當性。因此,公司在沒有證據證明韋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的前提下,單方面調崗降薪,缺乏事實依據,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無效,應按照先生的要求恢復職位和薪酬。案例二,該公司以劉女士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致使公司受到損失,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因而對劉女士的崗位及相應的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儘管該公司對該勞動合同的變更雖未採用書面形式,但自劉女士被調至新崗位起,雙方對此調崗、調薪已實際履行超過1個月,且劉女士在申請勞動仲裁前,不曾對調崗、調薪提出異議。據此,此變更已具備了書面變更的效力,劉女士以公司單方變更其工作崗位、工資標準,違反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按原工資標準補足工資差額的訴求,無法律依據,不應支持。(圖片素材來源於網路,侵刪)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對員工調崗、調薪,但除特殊情況(員工違反法律受到行政處罰等)下,需與員工協商並徵得員工同意。兩個案例中,公司均存在不合理的行為,但兩者上訴結果卻是一勝訴一敗訴,劉女士因為錯過了上訴的有效時間致使申訴無效。所以勞動者一定要注意,當面對用人單位未經個人協商同意,便採取調崗降薪等行為,一定要在一個月內及時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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