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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隨意停放引發法律糾紛 物業公司向摩拜收取管理費

8月10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官網公布了該院首起共享腳踏車隨意停放引起的民事案件。負責高碑店東區管理的物業公司認為,他們對小區內隨意停放的摩拜腳踏車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因此將摩拜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摩拜支付管理費。

據法院記錄,物業公司訴稱,公司自2016年8月10日開始負責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鄉高碑店東區停車場的管理,隨著近年來摩拜腳踏車的推廣,尤其是近幾個月,小區內腳踏車使用量大增,每天上百輛腳踏車不規則地停放讓小區內面目全非。

物業公司表示,其物業管理人員每天都清理出大量隨意停放的腳踏車,公司曾多次向摩拜腳踏車反映而無果。為保證小區管理秩序和安全,公司花費人力物力對小區的用車進行統計和觀察,根據使用者用車習慣和管理區域的特點尋找合適的腳踏車停放點,並在確定區域做好標識,引導使用者集中有序停放。同時物業管理人員每天巡查,將小區內隨意停放的腳踏車及時清理並擺放整齊。

物業公司認為,因為摩拜公司對使用者的使用行為缺乏提示和監管,導致了大量腳踏車亂停放的現象摩拜公司應對此承擔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物業公司對大量腳踏車管理的同時保障了腳踏車不會被隨意損壞和丟棄,維護了摩拜公司利益,故要求摩拜公司支付公司相應的管理費100元。

摩拜在庭審中回應稱,物業公司沒有起訴的利益,不是提起無因管理之訴的適格原告,因為證據顯示物業公司與案外人簽訂了《高碑店東區停車場委託服務合同》,而且已經從案外人處收取了50萬元的服務報酬。另外,摩拜方面認為,物業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了對摩拜腳踏車的管理行為。摩拜認為已經採取了積極措施治理共享腳踏車的違停問題,物業公司主張摩拜對腳踏車使用者缺乏提示和監管與事實不符,不同意物業公司的全部訴請。

另外,摩拜有運維人員證明,在高碑店東路地下停車庫有約有200輛左右的摩拜腳踏車被物業用鐵鏈鎖在地下停車庫、無法正常使用。當他找物業停車管理處的負責人協調時,負責人卻以摩拜向物業支付高額費用作為放車的條件。

海淀法院庭審記錄顯示,休庭前經法官詢問,物業方表示同意調解,方案為被告支付100元即撤回起訴,被告表示可以改進管理措施,但不同意原告方案。法院將擇日對該案進行宣判。

信息中心分享經濟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朱巍律師認為,摩拜不應該支付這100元管理費,他對界面新聞分析稱,「首先物業公司不一定有權利決定是否讓摩拜進入,或者是否收取管理費,應該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來決策;物業公司本質是為了服務,小區居民不管是騎自己的腳踏車還是騎共享腳踏車,物業都有責任管理,並且共享腳踏車提供人們方便,有助於減少開車,環保出行;另外,物業公司服務與小區業主,不能因為腳踏車的所有權不是業主的,就不允許車輛進入,或者因為增加了管理成本而阻止車輛進入或收費。」

不過,共享腳踏車的迅猛發展已經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例如隨意停放、影響交通秩序等,急於尋求多方的解決辦法。已經有45萬輛共享腳踏車的南京市今年8月初提出到年底前,暫停車企投放新車。除此之外,上海、鄭州、廣州、福州、杭州等城市也紛紛叫停共享腳踏車投放。

今年8月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腳踏車發展的指導意見》,正式規範了共享腳踏車企業應該在運維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車輛停放的規範。《意見》要求各城市制定適合本地特點的腳踏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規範腳踏車停車點位設置,在城市重要商業區域、公共交通站點等場所,施划配套的腳踏車停車點位,或者應用電子圍欄技術設定停車位。

就像互聯網評論人闌夕所說,共享腳踏車企業處於市場競爭,追求利益最大化,正在搶佔最大市場份額,擴大投放,而作為交通服務平台而非單純的工具提供者,運營維護也應該是共享腳踏車生意里的一部分。企業損耗利潤投入於運維工作,可以帶來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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