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內容發不出來,從一大早折騰到近中午。
發個小視頻,摘兩個觀點,收聲。。
美國華裔法律學者、長島律師kevin在微博發文分析,在孩子面前對父母進行執法,可能會給孩子造成精神創傷,留下終身陰影。因此美國司法部在涉及上述逮捕時,為了保護父母和孩子的尊嚴,將可能給孩子帶來的潛在精神損傷減至最低,要求警察必須遵循:
避免用武器指著孩子(Avoid pointing a weapon at a child;)
避免當著孩子對面給父母戴手銬(Avoid cuffing the parents in front of their children;)
在逮捕父母時,要落實臨時照顧孩子的人。(Ensure someone will look after the child once the parent is taken away)
如果警察暴力執法發生在美國,會怎麼處理呢?
據加州刑事律師劉龍珠介紹,事件如果發生在美國,涉事的警察至少觸犯兩條重罪。
第一、觸犯加州刑法第273條,對婦女兒童構成傷害罪(Child endangerment),最高刑期6年;第二、觸犯加州刑法第245條,使用致命武器攻擊罪(battery with deadly weapon)。
首先,警察面對的是抱著孩子毫無攻擊力的婦女,其次即使對方用言語刺激,涉事警察身邊還有一個警察同伴,完全沒有必要使用攻擊性動作。警察經過特殊訓練,其出手默認為是致命武器,這條刑法規定最高刑期4年。
因此,兩者兩者疊加,涉事警察面臨最高10年刑期的懲罰。幸好孩子沒有什麼大礙,如果不幸造成孩子重傷或死亡,那麼就涉嫌二級謀殺罪,最高刑期是終身監禁。此外,這種動作必然違反警局內部條例規定,還要接受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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