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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上訪村民遭截訪拘留

本網訊:近日,本網接到多名村民投訴,反映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干馬村黨支部書記康萬平、村主任郭廣傑、村副主任郭樹長三人自2000年上任以來,無視黨紀國法、欺騙國家財產、侵吞集體財產。上賄賂官場腐敗官員形成利益集團充當保護傘,下勾結黑惡勢力充當打手欺壓百姓,還聘請不良律師玩法理遊戲忽悠百姓。在土地補償、青苗補償方面欺騙國家補償款兩億多元、騙取村集體預留地300多畝價值一億五千萬元,幾個村官私分佔為己有,引發乾馬村500村民實名舉報。

一、騙取國家補償

2010年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干馬村第十五批次1號地塊中,村委會謊報村裡墳地於2009年由衡水市政府進行了集中遷移。其中有125畝耕地由村民種植了玉米,在操作過程中給予了補償,而實際情況是:村民墳地於2012年清明節進行的遷移,根本不存在種植125畝的玉米。在《玉米情況》證明中,所簽的字都是假冒的簽名。騙取了國家補償437萬元私分。其中可笑的是,村裡已故20年之久的吳忠慶、楊長在、楊新坡、楊新茂也匪夷所思地簽了名字並按上了手印。

2011年,第二十九批次1、2號地塊的報批材料中,《青苗情況》的村民簽字全部被村黨支部書記康萬平、村主任郭廣傑、村副主任郭樹長三人複製為《土地使用情況》,冒充村民領取了土地補償款私吞。在批文中村委會成員又以他們的親信王廣錢的名義騙取蘋果樹550棵、楊樹1200棵樹木補償款上百萬。其實這些樹木根本沒有。

2011年第三十七批次44、85畝征地卷宗里,假冒其他組村民簽字騙取征地批文、騙取青苗補償。僅此一項就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157萬元。在該報表中還虛報了10眼150米深的機井、兩個200伏的變壓器,共騙取國家補償700多萬元。

在干馬村第三十七批次5號地征地補償過程中,指使多名親信冒名簽字,以每平米4800元的價格按宅基地標準補償到個人賬戶。僅此一項便使村集體資產流失3000多萬元。

村黨支部書記康萬平、村主任郭廣傑、村副主任郭樹長還借村集體預留地要招商搞開發為名,騙取村民代表和黨員們簽字。而這份簽字卻變成了同意干馬村集體預留地開發的申請書,騙取國土局批文和開發商投資。

二、打擊上訪村民

在村民聯名500多村民舉報到紀委、檢察院、公安局后,村黨支部書記康萬平猖狂的吹噓「衡水是老子的天下!無論告到哪裡?材料還會轉到當地。」

2017年6月5日,干馬村89個村民自發的去北京上訪。在上訪村民回家后的第三天到村裡來了十餘位不出示證件、穿警服的人將郭洪亮、康玉秋、陳月鮮、張愛紅四人戴上手銬帶到武邑縣看守所審問室,8日晚上又帶到尚客優賓館。午休、晚上休息都帶上手銬。武邑縣公安局給出的《拘留通知書》確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將涉嫌「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的郭洪亮、康玉秋、陳月鮮、張愛紅四人刑事拘留,羈押到衡水市看守所。

同時,武邑縣公安局下發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並註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2017年6月8日對「涉嫌組織、非法聚集罪」郭洪亮、康玉秋、陳月鮮、張愛紅四個家庭住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康玉秋被拘留一個月後取保候審,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楊姓副局長給特別說明「不允許出來亂說,不允許找律師。不然還要逮回來」。而郭洪亮、陳月鮮、張愛紅三人依然在衡水市看守所......

三、採用法律依據

武邑縣公安局對干馬村上訪人員拘留的法律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筆者找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看到共有以下七種情形者才可以採取先行拘留的資格:(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顯然,武邑縣公安局甚至衡水市公安局把人民群眾集體進京上訪當作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有失偏頗,並且與國家憲法相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信訪條例》第三條指出:「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從此可見,河北省桃城區甚至衡水市有關黨政官員沒有做好信訪工作,沒有認真處理好乾馬村的群眾能來信、沒有接待好來訪工作,沒有傾聽干馬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沒有接受干馬村群眾的監督,也沒有為干馬村人民群眾服務,才導致干馬村89個村民自發的去北京上訪。

編者後記:一直以來,人民群眾的上訪問題以及上訪人員與截訪人員矛盾令各級黨政領導以及廣大人民群眾所關注;《人民日報》也撰文呼籲「走出『截訪』思維」。然而,河北省桃城區以及衡水市黨政領導以及公安部門對干馬村500 村民實名舉報村官、群眾進京上訪問題依然是慣用公安幹警進行打壓、管制、拘留等等措施顯然是違規甚或違法的。人民群眾舉報貪官應該得到紀檢部門的歡迎或者獎勵,人民群眾上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力,而這種權利卻被河北省桃城區以及衡水市黨政領導以及公安部門給強行剝奪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對於擁有執法權力的公安幹警應該更加明白手中執法權是人民群眾給予的。而公安幹警用人民給予的權利對上訪的人民群眾違法截訪、違法拘留就是比較嚴重的問題了。近日,公安部黨委再次下發《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 特別提到「擅自動用警察參與截訪不僅是非警務行為,情節嚴重會構成違法犯罪。」至於,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區分局局、武邑縣公安局幹警截訪並拘留干馬村上訪人員是什麼行為?大家一看就明白了!

更明白的應該是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局楊副局長,難怪對取保候審的上訪人員康玉秋威脅道「不允許出來亂說,不允許找律師,不然還要逮回來。」

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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