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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沙龍 | 民間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法律上有什麼說頭

張華東 瀛和律師機構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瀛和律師機構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律視界(北京)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創始人。

從本案來看,貴州這家食品企業在外包裝盒及產品手冊上,部分使用了國內著名民間蠟染藝術家洪福遠的作品,並未註明洪福遠的姓名;該企業聲稱自己委託今彩設計公司給設計的,因而即使侵權也跟自己沒關係。今彩設計公司卻說設計元素是借鑒的貴州黃平革家傳統蠟染圖案,並沒有構成侵權。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侵權的責任主體是誰,如何依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期邀請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張華東律師,就民間蠟染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以案說法。

問:民間蠟染藝術作品《和諧共生十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依據是什麼?

答:判斷該民間蠟染藝術作品是否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作品要具有獨創性,二是作品可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核心是審視該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

從作品主題元素分析,該作品元素來源於民間傳統,借鑒了傳統蠟染藝術的表達方式,屬於傳統工藝美術作品。比如,畫作中的兩隻鳥尾部重合,中間採用銅鼓紋花連接而展示對稱的美感,這正是傳統蠟染藝術的自然紋樣和幾何紋樣的主題特徵。

但同時,《和諧共生十二》作品通過對自然物的刻畫,表達出獨特的生活觀察體驗,並營造出能為人共賞的美感,賦予了該作品創作性的智力活動,具備了《著作權法》要求的獨創性。比如該作品對鳥的外形進行了補充,對鳥的眼睛、嘴巴豐富了線條使得鳥圖形更加傳神,對鳥的脖子、羽毛融入了作者個人的獨創智慧,對中間的銅鼓紋花作者也融合了自己的構思而有別於傳統的蠟染藝術圖案。

問:判斷被告五福坊公司構成侵權的依據是什麼?

答: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侵權成立普遍採用「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其中,「實質性相似」是判斷作品是否侵權的核心要素,即通過作品之間的整體、局部、細節等存在的相同、相似之處進行比較,以判斷被告作品是否構成侵權。

首先看「實質性相似」。本案所涉產品貴州辣子雞、貴州小米渣、貴州豬肉乾包裝禮盒和產品手冊中使用的花鳥圖案與《和諧共生十二》畫作在鳥與花圖形的姿態、結構、造型、線條的取捨與排列上一致,只是圖案的底色和線條的顏色存在色彩差別。因色彩差別並非對作品整體的獨創性的智力勞動,因此,被訴侵權作品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新作品」。著作權制度不禁止他人適度模仿,但嚴禁抄襲獨創性表達。本案中,被告的侵權產品明顯抄襲了《和諧共生十二》作品的獨創性表達,僅掩飾性地改變底色和線條顏色,其他元素完全相同,顯然屬於「實質性相似」,已構成侵害著作權。

其次是「接觸」。原告洪福遠的作品於2009年發表在《福遠蠟染藝術》一書中,書中畫作直接註明了作品創作日期為2003年,由此可以認定洪福遠《和諧共生十二》的創作及發表時間。被告五福坊公司與今彩公司主張創作時間是2006年,但未能提供證據。因此,被告五福坊公司侵犯了原告對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賠償。

問:既然今彩公司為被告五福坊公司提供了產品設計服務,並且有抄襲的故意。為何最終承擔法律責任只是五福坊公司?在責任主體的確認方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答:由於被告五福坊公司和今彩公司是委託法律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第三人設計圖案侵權的後果由委託人即被告五福坊公司承擔。被告作為產品包裝設計的委託方,且是侵權作品的最終使用者和實際受益者,雖然第三人今彩公司提交的內容有侵權行為,應該承擔設計方面的侵權責任,但原告有權不起訴今彩公司,依據法律規定,侵權賠償責任應由被告五福坊公司承擔。

問:被告五福坊公司認為原告起訴的20萬元賠償數額過高,理由是原告洪福遠《和諧共生十二》作品的面積只佔產品外包裝面積的1/20,對於產品促銷作用較小。就此,法院是如何確定賠償數額的呢?

答:《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原則:按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當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都不能確定時,適用法定賠償,即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民間藝術作品具有不同於一般作品的特點,需要考量作品因素的特殊性:

第一,原告洪福遠的《和諧共生十二》作品是在傳統蠟染藝術作品基礎上的傳承與創新,屬於貴州傳統蠟染藝術作品的衍生作品。因此,作者的創新有一定限度和局限;第二,被告五福坊公司作為貴州的本土企業,使用貴州蠟染藝術作品符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固有的民族性、區域性要求;第三,原告洪福遠已將涉案《和諧共生十二》作品的使用權轉讓給原告鄧春香,基於著作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權利主體客觀分離的現狀,傳承區域範圍內的企業侵權行為後果與影響並不顯著;第四,原告洪福遠的創作價值以及其在蠟染藝術業內的聲譽應得到尊重;第五,被告五福坊公司產品貴州辣子雞、貴州小米渣、貴州豬肉乾的生產經營規模、銷售渠道等應予以參考。這些特殊性是判定侵權賠償責任與賠償金需要考慮的因素。

原告洪福遠從事蠟染藝術設計創作40餘年,曾榮獲十大民間藝術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2009年8月,他創作完成《和諧共生十二》作品並發表於貴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福遠蠟染藝術》一書中。

2010年8月1日,為支持老區文化發展,洪福遠將該作品的使用權轉讓給鄧春香,由鄧春香維護著作財產權。被告貴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簡稱五福坊公司)以促銷為目的,在其銷售的貴州辣子雞、貴州小米渣、貴州豬肉乾外包裝禮盒的左上角、右下角使用了蠟染花鳥圖案和如意圖案邊框。

洪福遠認為五福坊公司使用了其創作的《和諧共生十二》作品,侵犯了他的署名權,以及鄧春香的著作財產權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和獲得報酬權,故訴至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案判決被告貴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和諧共生十二》作品,銷毀貴州辣子雞、貴州小米渣、貴州豬肉乾的包裝盒及產品宣傳冊頁,賠償原告洪福遠經濟損失10萬元。

藍色蠟染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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