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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麻將玩多大算賭博?蜀黍給答案了……

5月17日,全國首例「麻將政協提案」獲武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回復。武漢警方針對這一提案在公眾面前亮出執法標準:人均賭資不滿1000元的,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

小賭怡情,大賭犯罪

網友紛紛留言,有了這個規定,以後打麻將不再提心弔膽!

人喜歡打麻將,這個自不言說。有關麻將的歷史,可以查詢到上千萬字的材料。朋友聚會、親友碰面,小酒喝起來、麻將搓起來,場面好不歡樂。

都說「小賭怡情,大賭犯罪」,可如何界定多小是小,多大是大呢?聽聽法律怎麼說:

蜀黍說:

2005年,公安部下發通知規定:「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什麼是「賭資較大」?

公安部並未對「賭資」出台統一標準,2009年,公安部下文要求地方各自為政。

我們來具體看看各省、市地方對「賭資較大」是如何界定的:

北京規定,個人賭資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河北規定,賭資較大指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

上海規定,個人賭資100元以上的為賭資較大;

山東規定,人均賭資100元以上或當場賭資400元以上的為賭資較大;

深圳市規定,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算賭資較大。

江蘇2010年規定,起罰點是個人賭資或人均賭資達到200元。賭資2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吉林省2014年10月份出台《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標準的指導意見》,把「賭資較大」定位於: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

湖北2015年下發的《湖北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規定,參與不滿十人賭博,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到3000元的,依《治安管理處罰法》按賭博處理,罰款500元。

《治安管理處罰法》這樣界定賭博行為的概念:「賭博行為是指二人以上以營利為目的,以一定錢財為賭注,互賭輸贏非法獲取錢財,賭資數額較大,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可是,上述法律條款卻並沒有把賭資金額明確的表示出來,只是用「少量」、「輕微」、「較大」、「較小」這些比較模糊的字眼,讓具體執法者難以把握尺度。也至於基層辦案民警在抓賭的執法過程中經常要面對一些困惑,大多數辦案民警都表示是從「現場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為賭博。

針對此次武漢警方明確執法標準,1000元以下不構成賭博,是前述公安部「帶有少量財物輸贏」不予處罰的具體量化,也是對2015年下發規定的進一步補充,可以說是對執法標準進行了符合實際情況的細化,便於基層警方執法時有法可依。

根據《刑法》規定,只有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或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以及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才會被認定為「聚眾賭博罪」,該罪的客觀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根據以上條款,大家完全可以放心,親朋好友閑來在家打牌娛樂的行為還達不到「聚眾賭博罪」的標準。

只有釐清標準,才能有法可依!

「人生最大的遺憾,是三缺一。」

這雖是笑談,也足以說明麻將活動廣泛的群眾基礎。當然,我們嚴厲打擊借打麻將賭博的行為,但任何「正確」的事情都應該依法而行,併兼顧常理常情。

在廣泛民眾參與的現實下,具體的執法標杆也需要真正貼近實際,減少對僅僅是娛樂麻將的處罰是執法的應有之意。分不清界限和標準的執法,非但不可能贏得認同、取得實效,還有可能適得其反。

目前,武漢的這個標準得到輿論的肯定,對那些不考慮本區域內經濟發展情況、當地的民風民俗等因素、一刀切劃定「紅線」的地區來說,是不是也可以靈活改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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