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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解讀新能源汽車新規 「叫停」制度7月1日起實行

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更好理解和執行《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對《規定》進行了解讀,分別從《規定》指定的背景、制定過程、主要內容方面進行了解讀。

制定《規定》的背景是什麼?

制定《規定》,是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發展,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與此同時,不少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管控能力不足,產品安全隱患和風險也相應增加。2011年以來,發生了31起電動汽車安全事故,其中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分別達到9起、8起,加強安全管理刻不容緩。儘快制定《規定》,強化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要求,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

制定《規定》,是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國家戰略的內在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印發了《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等重要文件,明確將發展新能源汽車作為國家戰略。2009年,我部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准入規則》),對於推動產業安全可控、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新能源汽車市場快速發展和技術水平的大幅提升,《准入規則》已不能滿足管理需要;同時,新能源汽車產業也面臨著產品安全風險凸顯、准入條件偏低、行業散亂髮展趨勢加劇等突出問題。為了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亟需總結近年來產業發展和管理的經驗,加快制定《規定》。

《規定》制定過程是怎樣的?

2015年8月,我部啟動了《規定》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重點開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組織開展起草論證。組織對《規定》的框架結構、制度設計、文字表述等進行了反覆研究,組織起草了相關制度。對立法中的重點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對有關制度進行了完善,形成了《規定(徵求意見稿)》。

二是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在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了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專家學者和生產企業的意見。2016年7月、10月,我部兩次召開會議,聽取了一汽、東風、北汽等生產企業的意見。8月,我部通過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門戶網站,將《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並同步徵求了發展改革委等11個部門、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企業的意見。10月14日,我部再次召開座談會,專門聽取了自製自用底盤的改裝類生產企業的意見。同時,我們對各方面反饋的部省職責分工、加大處罰力度等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規定》有關制度。10月20日,我部第26次部務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

三是向世界貿易組織進行了通報。根據我部部務會議的審議意見,按照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規則,2016年12月,我們將《規定(草案)》進行了WTO/TBT通報,研究答覆了有關成員的評議意見。

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2017年1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公布了《規定》。

《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規定》共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的定義和範圍。根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國發〔2012〕22號),《規定》第三條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的定義,並將範圍確定為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二是完善了生產企業准入條件。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申請人應當是已取得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已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具備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同時,《規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進一步規定了17項審查要求,明確了生產企業准入條件。

三是完善了產品准入條件。申請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條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以及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相關標準,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同時,《規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中進一步規定了39項檢驗標準,明確了產品准入條件。

四是建立了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制度。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台,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為了保護用戶信息,《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妥善保管運行安全狀態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監測與運行安全狀態無關的信息。

五是完善了監督檢查措施。《規定》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資料審查、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生產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保持情況、生產一致性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企業的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停產12個月以上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別公示,在恢復生產前應當對其保持《准入審查要求》的情況進行核查。

六是強化了法律責任。對於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准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准入;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准入的,撤銷其准入,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准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處罰。

《規定》在強化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新能源汽車產品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規定》從以下三個方面,強化了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安全要求,包括:一是完善生產企業和產品准入要求。《規定》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的,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等電動汽車安全專項檢驗標準。二是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制度。《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台,按照與新能源汽車產品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並妥善保管運行安全狀態信息。三是建立了「叫停」制度。《規定》明確了生產企業發現新能源汽車產品存在安全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生產企業不能保持《准入審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隱患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活動,並責令立即改正。

《規定》在明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制度的同時,怎樣落實國家有關「放管服」改革要求?

根據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改革要求,《規定》著力規範審批、優化服務、利企便民。一是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要求,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的條件、程序和期限。二是簡化了審批程序。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如已通過了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的,將免予審查《准入審查要求》的相關要求;取得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產品准入的生產企業,申請相同類別的純電動汽車產品准入的,只進行資料審查;現有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按照本規定進行改造、審查時,將免予審查其取得准入時已審查的有關內容。三是進一步規範了檢測活動,要求檢測機構嚴格按規定開展檢測工作,不得擅自變更檢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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