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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都敢偷?太原市首例盜竊共享單車案告破

晨報訊 (首席記者王文興)7月8日,太原市第一起涉小黃車盜竊案告破,盜竊人劉某被行政拘留5日。7月17日,太原市ofo共享腳踏車運營負責人任經理表示,隨著警方積極介入和公司管理力度加強,被任性玩壞的小黃車開始進入規範化運行軌道。

7月8日15時許,萬柏林公安分局東社派出所民警在東社高速路口附近設卡,對過往車輛進行巡查。當例行對一輛7人座麵包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車輛形跡可疑,掀開後備箱發現裡面平放著一輛小黃車,而且小黃車並未開鎖,辦案民警隨即對開車男子劉某進行了審訊。

原來,劉某開車經過興華西街西中環公交站附近時,看到路邊停放有一輛ofo小黃車無人看管,便將小黃車偷偷搬進車裡,準備帶回工作地點供自己使用。經辦案民警審訊,劉某對盜竊小黃車供自己使用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警方對劉某處以行拘留5日的處罰。因為一時貪念,「想鬧個免費的小黃車騎騎」,結果把自己鬧進了拘留所。據辦案民警楊警官介紹,這是太原市第一例告破的涉共享腳踏車盜竊案。

太原市ofo共享腳踏車負責人任經理介紹,目前投放太原市場的小黃車已經有65000輛。因為分散範圍廣,一直無法有效取證,不能對破壞盜竊小黃車行為進行有效處罰。為加強管理,公司招募了大約300名運維人員,對散落在偏遠地區的小黃車進行收集然後運回市區。雖然運維工程中,很多人不理解,遇到了難度,但目前的情況還在可控範圍之內。

同時,任經理表示,作為太原市首例因盜竊共享腳踏車被拘留的案例,會警醒、震懾一些盜竊、破壞共享腳踏車的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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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共享腳踏車被拘事件已發生多起



各種共享腳踏車進入省城,為居民生活帶來更多便利的同時卻慘遭各種任性玩法的虐待。私藏私占、噴漆改裝、隨便破壞等一直如噩夢般伴隨著共享腳踏車。甚至有坊間傳言,「小黃車一個月就丟了幾百輛。」太原市ofo共享腳踏車運營負責人任經理表示,一個月丟幾百輛的說法雖然誇張了,但對小黃車私占和破壞的現象一直存在。對這種行為,公司一直在進行管理,發現后,會將用戶的賬戶凍結。

記者上網檢索發現,盜竊小黃車受到法律處罰的在全國範圍內已經發生多起。2月28日,廈門一女子把「ofo」小黃車的車漆刮掉,重新噴上藍色,將共享腳踏車改成「獨享」腳踏車。這名女子行為涉嫌盜竊,已被警方處以10日拘留。這是廈門市因盜竊共享腳踏車被拘的第一案。

2月25日,北京火箭軍總醫院門口,兩名女護士下班時剛要打開被自己私自上了鎖的小黃車,就被在附近的民警抓個正著。兩名女護士承認私自佔用ofo共享腳踏車。「她們都後悔死了,不知道會犯法啊。」該院的一名醫生親眼目睹了事情的經過,替這兩名護士惋惜。最後,兩名女護士因盜竊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

隨意「對待」共享腳踏車可能會構成犯罪

山西文英律師事務所的張志剛律師表示,生活中隨意「對待」共享腳踏車的行為,很多都已經超出道德範疇,而觸犯了法律,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會構成犯罪。

給共享腳踏車上私鎖

用戶按照既定程序開鎖用車過程中,基於租賃關係,用戶對車輛享有合法的佔有、使用權。但如果用戶用車之後,並未按照既定程序還車,而是從此上鎖佔為己有。此種情況就可能定性為「侵佔」,構成侵占罪。

破壞車鎖

在此情況下,行為人通過破壞車鎖、自行上鎖據為己有,應當定性為「盜竊行為」,輕者行政處罰,重者構成盜竊罪。

只許自己一個人租車

針對摩拜腳踏車這種掃碼型的共享腳踏車,通過上鎖排除了別人的使用,但自己每次使用仍然需要掃碼付費。此種情況應當視為都是在車輛租賃過程中的行為。用戶每次使用車輛,仍然與公司存在租賃關係;只是上鎖行為排除了公司繼續出租於他人的可能性,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此宜定性為民事侵權行為,不易定性為「盜竊」。

單純對車輛的惡意破壞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單純對車輛的惡意破壞,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予以定性。破壞更加嚴重者,宜根據 《刑法》第275條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予以定性。

這裡也要重點說下一種特殊情況,就是盜竊共享腳踏車部件(如坐墊)的情形,此種行為應當以盜竊認定,輕者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罰款拘留,重者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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