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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你計算對了嗎?

導讀:

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罰息等這些概念是律師在處理借款合同糾紛時不可避免需要處理的細節,但每位律師朋友是否能夠準確理解並運用於民商事訴訟中呢?本文將重點向您全面、深刻的展示逾期還款利息的理解與適用。

落實到具體法律關係中,罰息通常指借款合同中遲延還款產生的逾期利息或逾期違約金[1]和違反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產生的違約金,這些通常被稱為罰息,但嚴格來說,罰息並非法律術語。實務中,除一方主體為金融機構之外的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並非出借人關注的重點,因此本文側重介紹逾期還款利息的理解與適用。縱觀新舊法律規定,《合同法》207條的規定確立了逾期還款利息的基本適用規則,即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規定。

一、正確理解有約定,從約定

逾期利息雖可以約定,但並非能夠隨意約定,須受相應法律規則的限制,其更多參照的是借期內利率標準(期內利息法定限額規則)。借期內利率規則經歷了一系列動態發展,長期適用的「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四倍利率」[2]已被《民間借貸解釋》第26條確立的「兩線三區」規則以更加靈活規範的方式所取代。

《民間借貸解釋》第29條明確規定逾期利息的約定不得超過年利率24%,與期內利息受統一規制。因為如果只規定借期利率最高利率為24%,而逾期利率可以超過24%,則借期內利率最高限24%將形同虛設,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很短的借期與過高逾期利率相結合的技術手段規避利率最高限度的約定,該規定無法落到實處,更容易演變為高利貸。

二、正確理解無約定,從規定

如果借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逾期利息,則適用法律規定。遲延還款法定罰息在雖然也經歷了一系列發展[3],但2015年《民間借貸解釋》第29條第2款對其進行了規範更新,其更新與規範之處體現區分了有息借貸與無息借貸。無息借貸中,出借人主張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有息借貸中,適用約定的期內利率。

三、全面理解罰息的發展

梳理逾期利息發展脈絡可知,在有息、無息借貸關係中,遲延還款利息適用標準的大致發展見下圖:

四、關於罰息的其他法律問題

1、罰息是否計入複利的計算基數中?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文本中經常出現類似「對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罰息利率計收複利」的約定,那罰息是否計入不按時支付的利息當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及判決結果,歸納可得出以下裁判規則:合同明確約定且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則從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對罰息計收複利,則會出現歧義。依據《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最高院案例可得出如下理解:複利的計算基礎僅為合同期內利息,不包含罰息,且結合罰息帶有對違約行為懲罰的性質,不應對借款人進行雙重懲罰。

2、「全額罰息」是否應認定為格式條款而無效?

「全額罰息」是指經常出現在《信用卡領用合約》中類似「卡人未能於最後還款日前足額償還全部到期應還款項的,所有交易和應付費用改為自記賬日起按透支利率計算利息」的約定。在艾陸訴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糾紛一案中,最高法認定上述約定是格式條款,但沒有免除被告責任,或加重原告責任、排除原告權利的內容,故不屬於未盡到合理提示義務而無效的格式條款。[4]

[1]逾期利息與逾期違約金雖都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但適用條件不同,前者即使沒有約定法院也會支持,後者需明確約定具有懲罰性質。

[2]「四倍利率」標準最早可追溯至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第6條。

[3]早見於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規定。

[4]本文參考了公眾號法客帝國文章《最高院判例:對罰息計收複利沒有法律依據》,姚明斌老師文章《那些年罰息那些事兒》,人民法院出版社圖書《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隋彭生老師著作《合同法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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