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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判賠11萬!手術還沒開始患者死亡了……

這次,病人死在了術前····

患者發病後36個小時內輾轉多家醫院,最終來到某三甲醫院就診,由於沒有空餘手術室,醫院安排次日手術,患者卻在等待過程中死亡,法院判決醫院賠償11萬餘元。

患者張某於2011年11月19日凌晨發病入縣醫院治療,但由於醫院無法處置,輾轉三家醫院后,於11月20日13時左右來到了某心血管知名三甲醫院就診,醫院初步診斷主動脈夾層(I型)、高血壓病。經完善相關檢查后醫方擬次日行「升主動脈+全弓置換+支架象鼻植入術」手術治療,並轉搶救室行危重患者護理觀察。

然而,21日17時左右,患者突發血壓下降,呼吸停止,醫院經積極搶救無效后,患者死亡。家屬認為在醫生對張某進行診療的過程中,存在過量使用鎮靜安眠類藥物、延誤進行手術、未遵醫囑使用藥物貽誤病情等嚴重過錯,其過錯導致張某死亡,將其告至醫院。

1、根據患者病情,醫院給予鎮靜藥物劑量符合治療指南,不存在藥物濫用的情況。

2、根據患者血壓的變化,醫方予以調節滴速(泵入速度)符合用藥規範。

3、醫方急診病歷記錄中未記錄2011年11月20日19時10分鐘至22時30分鐘期間,對點滴泵入速度的調整措施,故醫方存在病曆書寫不規範的醫療過錯行為。

4、醫方未監測患者雙下肢血壓,違反診療規範,屬於醫療過錯。

5、作為三級甲等心血管病專科醫院,醫方建立了急症主動脈夾層手術綠色通道,應當視為醫方具備急診手術管理措施,重大手術報告審批管理制度及急診手術綠色通道的保障措施和協調機制。

綜上,鑒定機構認為:依據相關病歷——醫方對被鑒定人張某的診療經過——分析認為醫方手術時機滯后,延誤治療。醫方未監測患者雙下肢血壓,違反診療規範,屬於醫療過錯。該過錯與患者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1、手術時機分為擇期、限期及緊急手術。未能及時進行手術是因為當時手術室比較緊張,無空置手術室。患者急診時並不是需馬上進行手術的情形,不能依據後果的發生判斷是否屬於急診手術。患者自外地到醫院就診期間,隨時都可能發生夾層破裂,而依據後果認定診療存在不及時,不能認可。

2、病歷中已記載醫生「捫摸雙足動脈搏動」,證明醫生對患者雙下肢進行了監測。

法院認為,該院作為知名的心腦血管病專科醫院,相關疾病的接診量非常之大,苛求該院對每一名急症患者均在最佳時間進行治療並不客觀。況且患者至阜外醫院就診時,距其發病已近36個小時,且已在多家醫療機構就診,均未得到有效治療,至阜外醫院就診時病情已十分危重。

在此情況下,醫院安排患者急診留觀,並及時進行了術前各項檢查、準備,擬定了手術計劃,並安排在急診次日進行手術,應認定其醫療行為符合注意義務的標準。也就是說,法院否認了鑒定機構的意見。

法院認為,患者死亡最主要原因還是在於病情兇險且未能及時至醫院救治,醫院存在的醫療過錯,僅在造成患者死亡的各因素中佔有輕微程度,承擔20%的侵權責任,賠償110360.79元。

三甲醫院人滿為患,床位、手術室都非常緊缺,碰到發病已有多時,病情兇猛,轉院而來的患者,醫院和醫務工作人員應該怎麼辦呢?

「這種情況非常考驗醫院管理的能力,醫院不管囿於何種原因,只要最終能夠確定是因其過錯延誤,導致患者發生損害後果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麗華律師分析認為,「所以醫院既要做到讓醫師具備合格的診療技術,還要做好醫療管理,根據病情適時為病人診療,避免不良後果發生。如果醫院不能提供適時的救助,那麼就應該採取其他的措施,及時地讓病人得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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