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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常見15大誤區,可怕的是:至今還在流傳!

報道

誤區一

事實婚姻

夫妻分居滿兩年,

自動離婚

這個誤解主要產生於新婚姻法頒布之後,起源在於《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結婚給了彩禮,

離婚就得返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只要不符合以上3條,包括什麼結婚鑽戒啊,給付的現金彩禮啊,結婚購買的衣服啊之類的,都統統要不回來。(所以啊,結婚了,把身體養好,多干點活吧。)

誤區四

結婚滿8年,

個人財產都會變為夫妻共有

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這裡,我就用最通俗易懂的話來說明一下,對於一方婚前的房產、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後沒有約定的,那麼這套房產或者財產,就永遠屬於一方的財產,離婚時也不進行分割,他的就是他的,你的還是你的,無論結婚多少年,都不會變。

誤區五

只要軍人不同意,

就不能離婚

誤區六

很多朋友都會認為只要是婚後取得都屬於夫妻共有,這種理解非常普遍。其實,並不盡然,並不是所有婚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各種大鑽戒啊)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誤區七

只要對方不同意離婚,

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即使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仍應判決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幾點,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法院駁回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判決離婚的概率較高,無論另一方是否同意都影響不大了。但婚姻生活,既然都在一起都是緣分使然,互相包容,互相理解,才能保證婚姻的長久。

誤區八

出軌方在離婚時,

財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對於有出軌行為的對方必須在離婚訴訟中明確提出要對方賠償,否則法院不告不理,其次賠償的範圍只能是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而實際上物質損失一般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的額度雖然沒有明確約定,但是一般不超過20萬。

誤區九

夫妻之間的借款

可以不用還

合同法並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並且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並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

而在認定婚內借款關係是否成立時,要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夫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同時,還應該考慮涉案款項的來源和去處。

2001年的新婚姻法關於夫妻間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等問題的規定都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有協議的從其協議。如果夫妻間借款事實被認定,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誤區十

離婚,誰有錢,孩子歸誰

在實踐中,子女一貫的成長環境,雙方家庭背景,習性等等往往都會成為法官判定撫養權歸屬的依據之一,所以不可以簡單的說有錢,子女就歸誰撫養。

具體來說呢,一般2周歲以下的小孩一般都會判決給女方,前提是女方想要。除非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誤區十一

先提離婚,會吃虧

夫妻雙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處理。因此,先起訴不等於一定能判離,更不等於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做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繫。

誤區十二

一方沒有收入,離婚

時就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這是一種不公正的家庭觀念所引起的對法律的誤解。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和界定,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性權利,如無相反規定,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訴訟中應當按照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實際生活中,有的婚姻當事人一方因需要照顧小孩、老人,沒有工作,也沒有實際參與財富的創造過程。但夫妻二人的分工,並不影響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享有和處分。

誤區十三

用子女當籌碼,

離婚時可以多分財產

這是對婚姻法的誤解。首先,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當事人僅限於夫妻二人,只能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在分割之前,應當將夫妻共有財產同家庭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其次,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由夫妻雙方另行協商或法院單列一項判決,成年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也不存在給付撫養費的問題。第三,如果存在夫或妻一方向子女贈予房產或其他財產的情形,也應當是在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之後,一方對屬於自己的財產的處分,不應當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相混淆。

誤區十四

假離婚可逃避債務

有些家庭對外欠了巨額債務,夫妻自作聰明地商量辦理假離婚手續,約定財產和債權歸一方所有,債務由另一方負責償還,以為這樣就可以逃避不還債了,但這在法律上卻行不通。如果債權人將夫妻二人起訴到法院,佔有財產的一方以離婚約定為由拒絕還債,另一方同意還債卻無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會認定雙方離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違法行為,該約定無效,法院有權責令或強制這對離婚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假離婚並不能逃避債務。

誤區十五

青春損失費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所以,青春損失費純屬無稽之談,姑娘們都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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