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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辛普森案看美國刑事案件的證據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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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女生章瑩穎案發后,備受國人關注,目前該案已經提起公訴。依照美國法律,作出判決的唯一依據只能是證據。今天小編帶大家從著名的辛普森案來看看美國刑事案件的證據處理方式是怎樣的~供大家思考。

橄欖球超級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殺人案,震驚全美,堪稱20世紀美國社會最具爭議的世紀大案之一。不少人認為,辛普森腰纏萬貫,不惜花費重金,聘請了號稱天下無敵的「夢幻律師隊「(Dream Team)為自己開脫罪名。這幫律師唯利是圖,憑著三寸不爛之舌,利用美國社會的種族矛盾以及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漏洞,把掌握著「如山血證「的檢察官和警方證人駁得目瞪口呆,最後說服了陪審團全體成員,將殺人兇手無罪開釋。這場全球媒體矚目一時的「世紀審判「(Trial of the Century),無疑是對美國司法制度的極大諷刺和嘲弄。

然而,事過多年之後,根據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檔案和涉案當事人的回憶,人們驚奇地發現,洛杉磯市警方在調查案情過程中,未能嚴格遵循正當程序,出現了一系列瀆職行為,同時辛普森的律師團能夠以比較充足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根本不是殺人元兇,幾乎可以肯定有人偽造罪證,用栽贓手法嫁禍辛普森。

有錢能使鬼推磨嗎?

談起辛普森一案,無論黑人白人都承認,假如辛普森是個雇不起一流律師的窮光蛋,那他非進大獄不可。而若是論有錢,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Mike Tyson)比淡出體壇多年的辛普森有錢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強姦遭到起訴后,儘管他同樣花費天文價格,聘請了一幫名律師出庭辯護,但仍然無法擺脫被定罪的命運,在大獄里結結實實地蹲了好幾年。那麼,何以泰森落入正義之網,而辛普森卻能「逍遙法外」呢?

有一種解釋是,泰森案陪審團以白人為主,而辛普森案陪審團成員多為黑人。黑人特別抱團,自然會偏向黑人球星。但是,這個說法同樣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審員中,雖然有9名是黑人,其中卻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審團的專家認為,這一構成對辛普森特別不利。根據美國學者對「黑人女性最討厭啥樣兒的黑人男性「這一社會學課題的統計和調查,最讓黑人女性來氣的黑人爺們兒有兩種:一種是出名發財后立馬就娶一個白妞兒當老婆的燒包;一種是動不動就對媳婦拳打腳踢的粗漢。而辛普森恰好把這兩種壞樣兒全佔了。

辛普森於1947年生於舊金山市的黑人貧困家庭。他曾獲得全美大學橄欖球聯賽的最高榮譽獎海斯曼獎。進入職業聯賽后,他先後在紐約水牛城鷹嘴隊(Buffalo Bills)和舊金山淘金者隊(San Francisco 49ers)擔任主力,創造過一個賽季帶球衝刺2003碼的驚人記錄(至今未被打破),被譽為橄欖球職業比賽史上的最佳跑鋒。退出體壇后,辛普森又投身影視和廣告業,在電影《裸槍》(Naked Gun)和《殺手勢力》(Killer Force)中扮演主角;在美國廣播公司(ABC)和國家廣播公司(NBC)擔任體育評論員;在美國最大的計程車公司赫茲(Hertz)擔任形象大使。另外,由於英文橙汁(OrangeJuice)一詞的縮寫恰好與辛普森名字的縮寫OJ一樣,所以佛羅里達一家飲料公司特意邀請他拍攝橙汁的促銷廣告,使OJ這個英文縮寫成為美國體育英雄和超級廣告明星的代名詞。

辛普森成名之後,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內白「的名聲。與空中飛人喬丹(Michael Jordan)和魔術師約翰遜(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對贊助黑人貧民區的活動和投資項目毫無興趣,卻熱衷於躋身富有白人的高爾夫球俱樂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們兒無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時,他也只對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為了「脫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請語音校正專家,反覆練習,改掉了一口濃重的黑人貧民區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級餐廳與漂亮迷人、金髮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Brown)一見鍾情(註:妮可當年十八歲),不久便與第一任黑人妻子離異。1985年辛普森與妮可結婚後,因妮可懷疑他在外面有「二奶「,兩人關係開始出現裂痕。妮可曾多次打電話報警,指控辛普森對她拳打腳踢。 辛普森案后,幾位黑人女性陪審員一再表示,她們並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響裁決,或對被告產生任何個人好感。在揚名天下、腰纏萬貫之後,辛普森休掉黑人糟糠之妻,另娶白人金髮女郎一事,極大地傷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辛普森打罵白人妻子的粗暴行為,更使普天下不分膚色的所有女性不寒而慄。另外,在美國的刑事案審判中,12名陪審員中只要有1人持有異議,就會出現「死鎖「(Dead Lock)現象,即所謂「懸而未決的陪審團「(Hung Jury)。在此情況下,法院要重定開庭日期,控辯雙方要重選陪審員聽證和審案。所以,辛普森案陪審團做出被告無罪的一致判決,與黑人構成陪審團主體並無絕對和必然的關係。

那麼,陪審團究竟憑什麼得出了被告無罪的一致結論呢?依照美國法律,作出判決的唯一依據只能是證據。美國是一個司法公開的國家,不僅刑事審判對公眾開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檔案,如法庭記錄、起訴書、證人供詞、審問筆錄、旁證材料、法醫鑒定書、檢方和辯方律師的開庭陳詞和總結陳詞等,在結案后都要全部對公眾開放。根據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檔案,陪審團之所以判定辛普森無罪,與警方和檢方在辦案和起訴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特別是其有重大栽贓嫁禍的嫌疑,使呈庭證據無法令人信服有直接關係。

(二)警方有重大栽贓嫌疑:

儘管辛普森案是所謂世紀大案,但是,從這個兇殺案的刑事調查過程來看,洛杉磯市警方在偵破案件、搜集罪證、遵循正當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涉案警官和刑事檢驗人員的專業素養實在令人不敢恭維,不得有讓人懷疑其有不良之舉。根據已公開的刑事調查記錄和涉案當事人的回憶,警方在辦案過程中至少出現了三個「重大失誤」,使得陪審團對這個謀殺案產生了巨大的懷疑。(註:以往美國白人的主流媒體控制了報道,報道中帶有極大的偏向性,目的在於誤導大眾,使得外人多覺得辛普森絕對是殺人者無疑)

1.警方可以忽視現場勘查常識?1994年6月12日深夜11點50分,在洛杉磯市西區邦迪街(Bundy),一條名貴的純種日本狼狗狂吠不已,爪子上沾滿血跡,使一對散步的夫婦心生疑惑,尾隨這條狼狗,來到一座西班牙式高級公寓樓前,結果發現了兩具鮮血淋漓的屍體。他們嚇得魂不附體,立刻狂敲隔壁住家大門,想借電話報警。但是,深更半夜的敲門聲,卻把宅主嚇得半死,以為來了劫匪,便立刻打911電話報警。洛杉磯市警署兩位警官接警后,火速趕到現場,發現是一宗惡性人命案后,他們便呼叫重案處的刑警前來增援。

大批刑警趕到現場后,經初步調查,證實被害的白人女子35歲,名叫妮可,是黑人橄欖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被害的白人男子25歲,名叫戈德曼(Ronald Goldman),是附近一家義大利餐館的侍者。兩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妮克的脖子幾乎被割斷,咽喉和頸椎骨都裸露在外,刀口噴著鮮血;戈德曼身中30餘刀,死於頸部靜脈斷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兇殺現場血腥瀰漫,慘不忍睹。辛普森與妮可的兩個孩子尚在二樓熟睡,沒有目睹這可怕的場面。

死者身份辯明后,西區警察分局局長布歇(Keith Bushey)決定,派幾位刑警趕赴相距約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無恙的消息,並讓辛普森著手安排把兩個受驚的孩子帶回家。另外,警方考慮到辛普森是被害人前夫,他的安全也在警方的關注之處中。這時,一位名叫福爾曼(Mark Fuhrman)的白人刑警自告奮勇,要求帶隊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糾紛中,妮可被辛普森毆打后報警,福爾曼曾上門處理過他們的家庭暴力案,知道辛普森住宅的準確地址。於是,主持調查兇殺案的瓦納特(Philip Vannatter)警長便率領福爾曼等四名警探驅車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長從第一犯罪現場直接調派警官前往辛普森豪宅的決定,鑄成了警方的第一個「重大失誤」。原因在於,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進入過血跡遍地的第一殺人現場勘察,他們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跡。照常理,布歇局長應當派幾位壓根兒就沒進入過第一現場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現場的血跡與後來被警方宣布為第二現場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跡發生交叉沾染,這是刑事案現場勘查的基本常識。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卻完全忽視了這種常識(不知是否有意還是無意)。在採集證據和保護現場方面,警方也出現了很多忽視常識的重大失誤。案發之後,大批刑警和刑事檢驗人員迅速來到現場,但法醫卻跚跚來遲,在案發10小時后才來到現場,錯過了準確地鑒定被害人死亡時間的最佳時機。法醫在解剖屍體時,不但沒對屍體進行X光檢查和採集妮克的右手指紋,而且對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醫學鑒定,致使破案線索大大減少。為了「保護「現場,警方人員順手從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幾條白被單,小心翼翼地蓋在了屍體之上。可是,由於辛普森與妮克離婚后仍然藕斷絲連,案發數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過夜,並經常來公寓看望孩子,被單上難免會有他的頭髮或皮屑,結果致使檢方呈庭證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據案發現場照片,辯方專家發現,妮可屍體裸露的肩膀上有七點血滴。從這些血滴的形狀和滴落方向看,它們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據常識推理,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著血從她屍體旁走過時滴落的。因此,如果這些血滴不是來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兇手滴落的。可是,當辯方專家向警方檢驗人員提出查驗這些血滴時,他們深感驚訝,因為警方完全「忽視」了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屍體在解剖前已進行沖洗,這些血滴永遠消失了。(可以看出警方查案中受到自己「無意失誤」的極大影響)

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6月13日清晨5點,四位白人刑警來到建有圍牆的辛普森住宅。他們在前門按了很久電鈴,但一直無人應門。這時,福爾曼獨自一人,沿圍牆搜索了一圈,發現圍牆後門的路上停著一輛白色福特野馬型越野車。經細心觀察后,福爾曼高聲叫瓦納特警長過來察看,說在駕駛員位置的車門把手上發現了微小血跡。溫納特和另兩位警官看到血跡后「大驚失色」。他們擔心住宅內的人有生命危險,便決定進入住宅,進行緊急搜查。

這一搜查之舉,對這個世紀大案的結局有很大影響,因為警官們當時沒有搜查許可證。依照美國的司法觀念,警察是一種「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惡」,對這一機構的權力必須予以嚴格限制,否則它將淪為專制暴君和貪官污吏禍國殃民的工具。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明文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詳細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或扣押狀。西諺中所謂「私宅就是一個城堡,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的提法,具體地落實在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之中。

19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訴美國案(Weeks v United States,1914)中首次明確規定,聯邦法院在審判時,必須把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證據排除在外,這是美國警方人人皆知的「排除規則「(Exclusionary Rule)。1961年,最高法院在邁普訴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0)中規定,「排除規則「同樣適用於各州法院。據此判例,警務人員若要進入民宅搜查,必須向法官宣誓擔保,不但要以書面形式列舉證據和理由,而且要詳細說明搜查的地點、範圍和時間。經法官審核批准,頒發許可證之後,才能進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行動,並應在搜查後向法庭提交所獲證據報告。警察如果違法搜查,不但會受到警紀嚴懲,而且會造成所獲證據在法庭審判時一概作廢的嚴重後果。法官如果違規頒發搜查證,將面臨被彈劾和遭到刑事起訴的危險。

在美國的司法判例中,涉及搜查和扣押的規定千變萬化。幾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中,辯方律師的首要工作,就是挑戰警方搜查和採集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但是,有關搜查的法律法規極為複雜,缺乏清晰明確的規定。比如,警察攔截和搜查平民違法,但是,如果有人超速駕車,則警察有權攔截駕車人並開出罰單。但如果警察趁機要求搜身和搜車,則駕車人有權當場拒絕。可是,如果警察無意中在車後座發現了類似大麻的煙蒂,在沒有搜查許可證的情況下,警察是否有權搜車?如果警察搜遍全車后沒發現毒品,卻意外地發現了非法槍枝,那麼,警方的搜車行動是否違憲?搜獲的非法槍枝是否能作為呈庭證據?對於這些複雜的法律問題,並無統一的標準和答案,只能由法官在審判時審時度勢,酌情裁決。

20世紀60年代后,由於犯罪率急劇上升,「排除規則「遭到美國社會各界極大指責。批評者認為,過於嚴格地實施「排除規則「,將會給警方破案造成極大困難。在很多情況下,僅僅由於警方粗心大意或急於求成,未能嚴格遵循程序,致使很多罪犯在鐵證如山的情況下逍遙法外。尼克松總統執政后,先後任命了四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要職,試圖推翻或修正「沃倫法院「那些對罪犯「心慈手軟「的判例。此後,最高法院對「排除規則「的解釋略有改變。1984年,最高法院在美國訴里昂案(United States v Leon,1984)中規定,當搜查不完全合乎程序要求時,如果警方的所作所為具有「良好誠信「(Good Faith)和「合理相信「(Reasonable Belief),法院在審案時可以引用搜獲的證據。在辛普森案中,涉案四名警官皆為老手,每人都有20年以上刑事偵查經驗。對於限制警方搜查的案例和法規,他們恐怕比初出茅廬的律師了解得還要多。稍有法律頭腦的警官都應明白,美國訴里昂案的裁決雖然對警方有利,但這個判例對所謂「良好誠信「和「合理相信「的解釋模稜兩可、含糊不清。而體壇巨星辛普森涉嫌殺人一案,毫無疑問將是轟動全美的世紀大案。為了防止被辯方律師鑽空子,警方應當格外謹慎,嚴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辛普森案中,從當時福爾曼「發現血跡」和長時間無人應門的情況看,四位警官擅闖民宅之舉,勉強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但是,警官們進入住宅后,一旦發現辛普森及其家人沒有生命危險,就應停止搜查。只有當與法官取得聯繫,申請到搜查許可證后,才能對辛普森住宅進行合法搜查。

但令人費解的是,在沒有面臨迫在眉睫危險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警官獨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內繼續搜查,結果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個「重大失誤」。決定進入住宅后,福爾曼自告奮勇,搶先翻越圍牆,從裡面打開前門,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電鈴,仍然無人應門。於是,他們繞行到住宅後邊,去三間獨立客房敲門。在第一間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來應門,他自稱是辛普森的哥們兒,名叫凱林(Kato Karlin)。他告訴警察,辛普森和第一任黑人太太生的大女兒住在隔壁第二間客房。當刑警們把辛普森女兒從夢中敲醒后,瓦納特焦急難耐地向她詢問辛普森的去向。她回答說,父親已於昨夜趕搭飛機到芝加哥,參加一場赫茲公司很早就已經安排好的高爾夫球商業比賽。警官當即打長途電話給辛普森,告知他前妻遇害的噩耗。辛普森聞訊大驚,表示將迅速趕回洛杉磯。

當瓦納特等人詢問辛普森女兒和打電話時,福爾曼在隔壁單獨盤問凱林,打聽昨晚有無異常情況。凱林稱,大約在晚上10時45分左右,他聽到客房背後一聲巨響,牆壁上的掛畫都被震動得搖晃起來,他當時以為是輕微地震,沒放在心上。福爾曼疑心大起,立即拔出手槍,獨自一人、單槍匹馬地到客房后搜查。大約18分鐘后,福爾曼高聲叫來其他刑警,說在屋后懸挂式空調機下的走道上,「發現了」一隻沾有血跡的右手黑色皮手套,這隻手套與在兇殺案現場發現的另一隻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以及可疑的腳印和痕迹。(福爾曼解釋說:估計在半夜三更、黑燈瞎火之時,兇犯潛逃在屋后,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調上,在驚慌失措中遺落了手套)

「發現」血手套后,刑警們又找到了更多線索。他們「發現」,在圍牆前門車道,以及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迹。這樣,警方「認為」已有足夠理由懷疑辛普森是兇殺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為兇殺案第二犯罪現場,正式向法官申請搜查許可證。在後來的搜查中,福爾曼在二樓卧室的地毯上發現了一雙沾有血跡的襪子,它成為指控辛普森涉嫌殺人的重要證據之一。

可是,福爾曼在沒有搜查許可證和非緊急情況下,單槍匹馬地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使警方出現了涉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嚴重問題。依照美國法律,在某些人命關天的特殊情況下,警官可以用電話或其它現代化通訊手段與法官取得聯繫,法官了解現場情況后,可以口頭授權警察進行搜查。只有在面臨生命危險或罪證可能被銷毀的緊急情況下,警察才能破門闖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們進入辛普森住宅后的境遇並非如此。

在預審時,辯方指控白人警探心懷偏見、先入為主,早在案發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內定為主要嫌犯,然後故意尋找借口,闖入民宅非法搜查。這樣,假如法官判決警方違憲,則搜獲的血跡和血手套都會成為「壓下不用的證據「(suppressed evidence),不能在審判時呈堂。但法官聽取了警方的辯解后,裁決搜查行為合法。儘管如此,在庭辯期間,面對辯方律師的窮追猛打,福爾曼死活也解釋不清,作為一個有多年刑事偵察經驗的老手,在非緊急情況下,明知沒有搜查許可證,為何仍然獨自一人、單槍匹馬地在住宅內大肆搜查?辯方藉此認定,福爾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闖入住宅搜查,很可能是為了藉機偽造證據,用栽贓手法嫁禍被告。(註:美國主流媒體刻意報道辯方的不務實的「狡詐式」地辯護,卻有意避重就輕地忽視了許多辯方有理辯護,極大地誤導了大眾)

3.警官攜帶血樣返回現場

6月13日中午12點,當辛普森從芝加哥匆忙趕回洛杉磯時,警方已封鎖了他的住宅。主持調查的瓦納特和蘭吉警官讓他到警署總部來一趟,澄清一些疑點,辛普森當即隨口答應。

這時,辛普森的私人律師要求隨同前往,但辛普森堅持說,自己與兇殺案絕對無關,用不著律師。在盤問開始之前,瓦納特向辛普森宣讀了「米蘭達告誡「,提醒他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請律師在盤問時在場。但辛普森同意放棄沉默權,獨自一人與兩位刑警談了半個多小時,希望能給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線索。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殺人兇手,沾有血跡的手套和襪子還遺留在客房后和卧室地毯上,殺人時刺破的手指傷口未愈,就是借他10個膽,恐怕他也不敢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單槍匹馬地與經驗豐富的刑警周旋。在案發當天那種心緒激蕩、大受刺激的情況下,如果他在盤問過程中顛三倒四、自相矛盾、謊言連篇、破綻百出,他的口供將成為檢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在美國社會中,犯罪嫌犯擁有沉默權的「米蘭達告誡「家喻戶曉。如果心懷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絕審問,或者至少要求律師在審問時坐鎮壓驚。但是,辛普森並沒這樣做。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警方「白白浪費」了單獨審問辛普森的千載良機。在多年的破案生涯中,警官們似乎已習慣於嫌犯像榆木疙瘩一樣一聲不吱,極少碰到過嫌犯自願地放棄沉默權的好事,把盤問嫌犯的謀略和技巧自然就忘得一乾二淨。在審問過程中,兩位刑警非常客氣,沒有盤問辛普森在案發之日的具體行蹤,他們提出的問題既缺乏邏輯又不連貫,遠遠低於警校低年紀學生水準。按常理,警官們應當刨根問底,窮追猛打,儘可能地套出更多口供,把盤問一直進行到辛普森不願回答問題或請求律師在場時為止。可是,警官們竟然草草收兵,主動結束了審問。這樣,警方既沒得到任何破案線索,也沒得到任何可以用來起訴辛普森的口供。事後,主持起訴的檢察官自然氣得七竅生煙。

在審問過程中,瓦納特告訴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內發現了一些可疑血跡。辛普森當即表示,願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樣品,以便澄清真相。於是,警署的護士便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樣品。按常規,為了防止血樣凝固和變質,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樣中添加了防腐劑(EDTA)。這時,瓦納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繃帶扎住,且有腫脹跡象。辛普森解釋說,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對於弄破的具體時間,他解釋得含含糊糊,前後矛盾。徵得辛普森同意后,瓦納特指揮攝影師將傷口拍攝下來。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時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雖已頒發搜查許可證,但尚未正式頒發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裡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絕與警方合作,拒絕抽取血樣和拍攝傷口照片。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樣后,瓦納特警長並未將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遙的警署刑事化驗室,反而卻攜帶血樣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兇殺案現場。整整三個小時之後,瓦納特才磨磨蹭蹭地將血樣交給了刑事檢驗員丹尼斯·馮(Dennis Fung),後者當時正在現場取樣勘查。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居然手持嫌疑犯的血樣,在血跡遍地的兇殺案現場遛達了三個小時之久。在庭審時,面對辯方律師的質問,瓦納特解釋說,根據工作條例,所有證據必須先登記編號,然後才能送交刑事化驗室存檔。而丹尼斯·馮正是負責登記編號的警員,所以他才攜帶血樣回到了犯罪現場。當然,後來辯方死死抓住這個重大疑點,大加渲染。辯方律師卡克倫把瓦納特和福爾曼貶稱為「一對騙子「。對警方這麼明顯地違法亂紀、栽贓陷害的行為任何明眼人都看得出來,這能逃過陪審團眼睛嗎?

瓦納特身攜血樣返回第一犯罪現場,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個「重大失誤」。在庭審時,警署護士出庭作證時說,他那天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約7.9至8.7毫升血液樣品。可是,辯方專家在警方實驗室只發現了6.5毫升的血樣。換言之,大約1.4至2.2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樣品竟然不翼而飛。任何人包括辯方和陪審團成員都可以藉此懷疑,瓦納特攜帶血樣回到第一犯罪現場,很可能是為了藉機偽造證據。(註:後來警署人員[特別是一個專家]又改口稱當時實際只從辛普森身上押取6.5左右毫升血樣。 前後矛盾,似乎想欲蓋彌彰)

(三)公路追捕與刑事起訴

警署審問和抽取血樣之後,辛普森得知自己已淪為頭號嫌疑罪犯。為了避開新聞媒體的騷擾,他暫時躲在一位律師朋友位於半山腰的神秘豪宅中,開始籌組「夢幻律師隊「。辛普森借用橄欖球術語,給自己掛上了球隊老闆兼指導的頭銜。負責協調指揮全隊進攻的「四分衛「(Quarterback)角色,由大名鼎鼎的猶太裔律師薩皮羅(Robert Shapiro)擔任。他曾出任好萊塢影星馬龍·白蘭度(Marlon Brando)的律師。衝鋒陷陣的跑鋒要職,由著名黑人律師柯克倫(Johnnie Cochran)擔任。此公在70年代出任過洛杉磯市副檢察長,後來下海開業,成為法律界聲望極高的大律師,曾幫助音樂巨星邁克爾·傑克遜(Michael Jackson)打過官司。

薩皮羅律師人脈極廣,頗有運籌帷幄之才。他從波士頓請來了著名刑事律師李貝利(Lee Bailey),此公被譽為美國律師界最拔尖的盤詰高手之一;從紐約請來了舍克(Barry Scheck)律師,他是擅長在刑事案中應用DNA證據的頭號權威;從阿爾巴尼請來了解剖和法醫專家貝登(Michael Baden)博士,他曾在肯尼迪總統被刺案中擔任首席法醫。由於辛普森案的管轄權屬於加州法院,應用加州法律和司法判例,薩皮羅邀請加州法律專家、加州大學聖塔克拉拉校區法學院院長烏爾曼(Gerald Uelmen)入伙,他曾為「五角大樓文件泄密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1971)的主角艾爾斯伯格(DanielEllsberg)擔任過辯護律師。

陣容如此強大,薩皮羅仍不放心,由於警方涉嫌非法搜查,事關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薩皮羅又說動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德肖維奇(Alan Dershowitz)加盟。這位教授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哥德伯格(Arthur J. Goldberg,1962-1965任職)的法律助理,是全美聲望極高的憲法權威和上訴律師。為了確保勝訴,薩皮羅又叫上康涅狄格州警政廳刑事化驗室主任李昌鈺(Henry Lee)博士出任專家證人。此公是美籍華裔刑事鑒識專家,以精湛、獨特的刑事偵查與證據鑒識技術享譽國際警界,因屢破奇案被媒體譽為「當代福爾摩斯「。此外,辛普森懸賞50萬美元巨款,獎勵提供破案線索的舉報人,並雇傭了幾位著名私人刑事偵探調查兇殺案真相。據行家估算,維持「夢幻律師隊「正常運作的全部開銷,至少應在600萬美元上下。

6月17日上午8點,即案發5天後,根據現場血跡化驗和DNA測試結果,檢方決定立案起訴辛普森。警方要求他在上午10點準時投案自首。此時,「夢幻律師隊「中的薩皮羅律師、貝登博士、李昌鈺博士等人正在向辛普森了解案情,從他身上採集頭髮和血液等檢驗樣品。薩皮羅以辛普森情緒低落、心理不穩為理由,請求警方延緩幾個小時。上午11時,警方拒絕了延緩的請求,並派出刑警前往神秘豪宅逮捕辛普森。

中午12時左右,當刑警趕到豪宅時,辛普森突然失蹤了。臨行前,他留下了一封訣別信,信中說:「我與妮克之死毫無關係。我愛她,一直都非常愛他,而且將永遠愛她。如果我們之間有什麼矛盾的話,那只是我愛她太深。「結尾寫道:「請不要為我悲傷,畢竟我一生輝煌,又有好友無數。請大家記住真正的OJ,而不是眼前這個在人生中迷失方向的人。「下午3時,警方在電視上了公布了辛普森的照片和汽車牌照資料,宣布他是在逃通緝犯。薩皮羅律師召開記者招待會,向媒體宣讀了辛普森的訣別信,並在電視上請求辛普森不要輕生。

那麼,辛普森打算遠走高飛、畏罪潛逃嗎?似乎不太像。當天下午5點56分,警方在加州高速公路上發現了辛普森的白色野馬車。在長達約6個小時的時間中,他乘坐的越野車一直在洛杉磯市郊徘徊。

據辛普森自己解釋,他只是到安葬妮克的墓地去了一趟,悲痛欲絕。駕車司機是辛普森的鐵哥們兼隊友柯林斯,他一邊駕車一邊用汽車電話與警方通話,聲稱辛普森此時躺在後坐,手持槍支,情緒沮喪,如果警方強行截車捕人,辛普森有可能會自殺。

辨方認為,妮克有可能被販毒集團或黑手黨殺害。因為妮克有吸毒歷史,如果她大量購買毒品之後未能按時支付,有可能被黑手黨暗下毒手,而割喉殺人正是黑社會慣用的兇殺手段。另外,戈德曼與妮可之間也不是一般關係,有人曾看見他駕駛妮可那輛價值15萬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高級跑車在街上兜風。另外,戈德曼的背景也非常令人生疑。1993年到1995短短兩年期間,在戈德曼工作的那家義大利餐廳,竟然有四位僱員被謀殺或神秘失蹤。(四)「血證如山「破綻百出

世紀大案開場后,引起全美各界的極大關注。根據美國聯邦和加州的證據法,刑事案中的證據一般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兩種。所謂直接證據,是指能夠以直接而非推理的方式來證明案情的證據。比如,某證人出庭作證,聲稱他親眼看見兇手用利刃殺了受害者,這就是直接證據。所謂間接證據,是指不能以直接方式,而必須以推理的方式來證明案情的證據。比如,在兇殺案現場發現了血跡或指紋,這就是間接證據,或者說是旁證。辛普森案沒有目擊證人,檢察官只能使用警方搜集的血跡、手套、襪子和血液化驗結果等間接證據來指控辛普森,所以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旁證案件「。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僅僅依賴間接證據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絕非易事。這是因為,僅憑個別的間接證據,通常不能準確無誤地推斷被告人有罪。必須要有一系列間接證據相互證明,構成嚴密的邏輯體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準確地證實案情。此外,間接證據的搜集以及間接證據和案情事實之間的關係應當合情合理、協調一致。如果出現矛盾或漏洞,則表明間接證據不夠可靠,不能作為定罪的確鑿根據。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檢方呈庭的間接證據之一,是在殺人現場發現了被告人的血跡。可是,由於溫納特警長身攜辛普森的血樣,在兇殺案現場遛達了三個小時之久,致使這一間接證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辛普森案中,由於檢方證據全都是間接證據,辯方律師對這些「旁證「進行嚴格鑒別和審核,是這場官司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可是,檢方呈庭的證據破綻百出,難以自圓其說。使辯方能夠以比較充足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根本不是殺人兇手。

1.血跡證據令人生疑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一,是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結果。刑事專家一致同意,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的結果不會撒謊。但是,如果血跡受到污染、不當處理、草率採集或有人故意栽贓,那麼它的可信度則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這些毛病全都存在。

檢驗結果表明,所有疑點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兇殺現場兩處發現辛普森的血跡;現場提取的毛髮與辛普森的頭髮相同;警方在現場和辛普森住宅發現的血手套是同一付,兩隻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跡;在辛普森住宅門前小道、二樓卧室的襪子和白色野馬車中,都發現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跡。這樣,檢方證據堪稱「血證如山「,辛普森涉嫌殺人似乎已是無法低賴的事實。但是,這些「血證「疑點極多,破綻百出。

首先,襪子上的血跡非常奇怪。辯方專家指出,這隻襪子兩邊的血跡竟然完全相同。根據常識,假如襪子當時被穿在腳上,那麼襪子左邊外側的血跡,絕不可能先浸透到左邊內側,然後再穿過腳踝浸透到右邊內側。只有當血跡從襪子左邊直接浸透到右邊時,兩邊的血跡才會一模一樣。換言之,襪子當時並未被穿在腳上,血跡很有可能是塗抹上去的。在庭審時,檢方出示了幾張發現血襪子的現場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時間順序卻自相矛盾。案發之日下午4點13分拍照的現場照片上,沒有這隻血襪子。可是,4點35分拍照的照片,卻出現了血襪子。那麼,血襪子究竟是原來就在地毯上?還是後來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對此問題,警方的答覆顛三倒四,前後矛盾。另外,辯方專家在檢驗襪子上的血跡時,發現其中含有濃度很高的防腐劑(EDTA)。案發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樣之後,在血樣中添加了這種防腐劑。 其次,從現場勘查報告看,身高體壯的戈德曼曾與兇犯展開了一場血戰。他的隨身物品,一串鑰匙、一個信封、一張紙片以及一個呼叫機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這說明打鬥的範圍很大,搏鬥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褲上有血跡向下流的形狀,說明他不是在極短時間內死亡,而是在負傷之後,仍然挺身而斗,拚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餘刀,最後因頸部靜脈斷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據此推斷,兇犯渾身上下肯定也沾滿了血跡。可是,為什麼在白色野馬車上只發現了微量血跡?更令人疑惑的是,為什麼兇手下車后,卻在圍牆前門車道和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顯血跡?

還有,假設辛普森穿著血衣血鞋沿前門小道進入住宅大門,又穿著血襪子走上二樓卧室,為什麼在門把、燈光開關和整個住宅內的白色地毯上沒發現任何血跡?

再次,根據血跡檢驗報告,在現場兩處地方發現了辛普森的血跡。一處在從被害人屍體通向公寓後院的小道上,警方發現了五滴被告血跡,大小均勻,外形完整。但辯方認為,假設辛普森在搏鬥中被刺傷,按常理,應該在起初大量流血,過一會兒血量才會逐漸減少。所以,血滴絕對不可能大小均勻。另外,血滴應是在搏鬥或走動中被甩落,以撞擊狀態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

另一處血跡,是在公寓後院圍牆的門上,警方發現了三道血痕。可是,專家在檢驗這些血痕時,再次發現了濃度很高的防腐劑(EDTA)。

最後,辯方專家指控,洛杉磯市警署刑事實驗室設備簡陋,管理混亂,檢驗人員缺乏訓練,沒有按照正常程序採集現場血跡。由於證據樣本處理不當,所以檢驗結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採集血跡樣本進行DNA分析時,應當先用棉花沾起血跡樣本,待自然風乾之後,才能放入證據袋中。可是,警方檢驗人員在血跡尚未風乾時,就已將樣本放入證據袋。據此,辯方律師舍克毫不客氣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驗室簡直就是個「污染的糞坑「。

2.手套證據疑雲密布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二,是福爾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後面搜獲的黑色血手套。可是,這隻血手套同樣疑雲密布。

首先,根據福爾曼的證詞,當他發現血手套時,其外表的血跡是濕的。辯方專家認為,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兇案大約發生在6月12日深夜10點半左右,而福爾曼發現手套的時間是6月13日早晨6點10分,時間跨度在7個小時以上。辯方用模擬實驗向陪審團演示,在案發之夜那種晴轉多雲和室外溫度為攝氏20度的氣象條件下,事隔7小時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跡肯定已經幹了。那麼,福爾曼為何一口咬定是濕的呢?,似乎只有一種可能性,那就是福爾曼來到兇殺案現場后,悄悄地把血跡未乾的手套放入了隨身攜帶的警用證據保護袋之中。然後,他千方百計尋找機會進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備偽造證據。這樣,儘管時間跨度很長,但血跡仍然是濕的。

其次,假設辛普森是殺人兇犯,當他滿身血跡、驚惶失措地從殺人現場逃竄回家,把兇器和血衣藏匿得無影無蹤之後,根本沒必要多此一舉,單獨溜到客房後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對自己住宅的旁門後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調上,發出一聲驚天動地的巨響,並且在遺失血手套之後不聞不問。從各方面情況分析,撞在空調上並丟失手套的主兒,顯然是一個對住宅內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兇犯在黑暗中慌不擇路,瞎摸亂撞,丟三落四,為什麼在血手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以及可疑的腳印和痕迹?

再次,雖然警方在兇案現場和辛普森住宅搜獲了一左一右兩隻手套,並且在手套上發現了兩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跡。但是,這兩隻手套的外表沒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裡面也沒發現辛普森的血跡。這說明,辛普森手上的傷口與血手套和兇殺案很可能沒有直接關係。

最後,為了證實辛普森是兇手,檢方決定讓他在陪審團面前,試戴那隻沾有血跡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帶上了為預防污損而準備的超薄型橡膠手套,然後試圖戴上血手套。可是,眾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騰了很久,卻很難將手套戴上。辯方立刻指出,這隻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屬於辛普森。檢方請出手套專家作證,聲稱手套沾到血跡后,可能會收縮一些。但辯方專家通過實驗證明,這是一種經過預縮處理的高級皮手套,沾血后不會收縮。控辯雙方各執一辭,爭論不休。特別是在一些陪審員眼中,這隻血手套的確太小了。

(五)警方有種族偏見的行為, 辯方大打「種族牌」

辛普森案審判期間,最令人生疑的人物,是檢方的「明星證人」福爾曼警官。案發之夜,這位警官並不當差。既然如此,他為何不辭辛苦,深更半夜趕到現場?他為何自告奮勇帶隊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為何白色野馬車上的血跡、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樓卧室的血襪子等重要證據,湊巧都被他一人單獨發現?他究竟是一個神通廣大的超級警探,還是一個劣跡累累的警方敗類?

在此背景下,福爾曼自然成為辯方律師調查和盤詰的重點對象。為此,辯方特意設立了一個免費舉報熱線電話,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線索。結果,辯方了解到,這位警官曾有過很多極為惡劣的種族歧視言論。比如,根據一位名叫拜爾(Kathleen Bell)的證人舉報,在1985到1986年期間,福爾曼曾揚言,如果他在街上發現一個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車,他就拉響警笛,勒令停車。假如沒有勒令停車的理由,他也會憑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燒死或用炸彈炸死。還有一位證人舉報,福爾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納粹德國黨衛軍的軍功章。

但是,福爾曼本人堅決否認火燒「黑鬼「的指控。於是,辯方陣營請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許律師盤詰福爾曼,質問他在過去10年中是否使用過「黑鬼「這種侮辱性辭彙。辯方企圖以此為突破口,徹底詆毀福爾曼的證人資格。(註:辛普森案后,各界人士口誅筆伐,對辯方這種濫打「種族牌」的訴訟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擊。事實上這是相當不應該的,確實辯方律師也有些不當行為,但這些都是合法範圍,並且媒體不該因此曲解辯方,歪曲報道,誤導大眾)。值得注意的是,在爭議性極大的「種族牌「問題上,「看熱鬧「的外行人士紛紛指責辯方律師,「看門道「的內行專家怪罪主審法官。

在美國的司法審判體制中,法官的角色大致相當於法庭的裁判、司儀兼量刑官。針對辯方使出的損招兒,黑人檢察官達頓懇請伊藤法官公正裁決,將「種族牌「踢出法庭。他強調:「『黑鬼』是英語中最骯髒、最下流的冒犯字眼兒。在本案中,在這個法庭上,絕對不能允許它存在。這件事與尋求本案事實真相毫不相關,它只能起到一個作用,那就是使黑人陪審員惱火。「「辯方打出這張種族牌,不僅會改變本案的方向和重心,而且案情的整個形勢都會隨之大變。「辯方律師卡克倫則反駁說:「黑人每天都生活在冒犯的目光注視下,每天都忍受著欺侮的境遇,但他們仍然信任這個國家的司法制度。聲稱種族問題會影響黑人陪審員的公正判決,這才是絕對的冒犯。

面對這個複雜而敏感的大難題,伊藤法官權衡再三,最終裁決辯方可以盤詰福爾曼在10年之內是否使用過冒犯之詞。可能有人會納悶,福爾曼在過去10年之中是否說過「黑鬼「一詞,與辛普森是否涉嫌殺人究竟有何關係?按常理,即使福爾曼在「黑鬼「一事撒了彌天大謊,那並不能直接證明他在世紀大案中的證詞是瞎編偽造;即使這位警官曾有過一些種族歧視的言論,那同樣不能證明他故意栽贓和陷害被告。這是一個審判辛普森的世紀大案,一不留神變成了審判福爾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審過程中,伊藤法官為何不顧檢方反對,允許辯方採用這種打「種族牌「和「扭轉鬥爭大方向「的辯護策略呢? 受英國普通法中「品格證據「傳統的影響,美國聯邦和加州的證據法和判例都規定,如果出庭證人的品格被證明有缺陷,如撒謊成性或前科累累,則證人呈庭的某些證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審判時,檢辯雙方律師都會在證人的個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後,如果一位證人在一部分證詞中故意撒謊,那麼,陪審團可以將這位證人的其它證詞也視為謊言。1996年,加州上訴法院在著名的瓦爾波娜訴斯普倫格案(Vallbona v Springger,1996)中,再次明確重申了這一重要的證據規則。

法官開綠燈后,辯方律師李貝利一上來就質問福爾曼:「在過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過『黑鬼』一詞嗎?「福爾曼答:「就我所記得,沒用過。「為撒謊留下了一點兒迴旋餘地。但律師豈能輕饒他,立刻抓住答覆中的含糊之處追問:「你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叫過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這個反問簡直蓋了帽兒了!福爾曼只得故作糊塗:「我不確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這種方式提出的問題。「律師步步緊逼:「我換句話說吧,我想讓你承認,自1985或1986年以來,或許你曾在某一時刻稱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經忘了吧?「福爾曼只好硬著頭皮答覆:「不,不可能。「律師趁熱打鐵:「你是否就此宣誓?「

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師換了個角度追問:「如果任何一個證人出庭作證,說你曾用黑鬼一詞形容黑人,這個人就是在撒謊。「福爾曼被迫承認:「沒錯,他們是在撒謊。「這樣,辯方律師以密不透風的邏輯和出色的盤詰技巧,把福爾曼警官逼進了無路可退的絕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這次盤詰結束后不久,辯方從舉報電話中獲悉,一位女劇作家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間曾多次採訪福爾曼,並錄製了14個小時的採訪錄音。辯方律師審聽錄音后發現,在錄音談話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爾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這一侮辱性用語,共達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採訪錄音中,福爾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紀大案的關鍵證人,如果我不幫助檢方撐住,他們就會輸掉這個大案。血手套決定一切,如果沒有手套,拜拜別玩了。」 他還聲稱:「你他媽的就是搞不懂,幹警察這一行用不著規矩,全是憑感覺。去他媽的規則吧,我們到時候瞎掰就足夠了」。 在錄音談話中,福爾曼還明目張胆地吹噓以前誣陷無辜的經歷,他說:「我曾拘留了不屬於這一地區的閑雜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講出理由,我就愣說此人有盜竊嫌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們就是殺了人,在法庭上也知道該怎麼說。」

福爾曼錄音磁帶的發現,堪稱世紀大審判的轉折點。檢方爭辯說,談話錄音只是文學創作的素材,難免有自吹和誇大之嫌,根本不能視為合法證據。但伊藤法官仍然裁決,陪審團可以審聽部分錄音。在法庭盤詰時,辯方律師烏爾曼聲色俱厲,重炮猛轟福爾曼:「你在預審時的證詞是否完全真實?「「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報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贓和偽造證據?「面對這些不容迴避的法律問題,福爾曼竟然答覆:「我希望維護我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特權。「換句話說,他憑藉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蘭達案中規定的嫌犯沉默權,拒絕答覆辯方針對呈庭證據提出的合理質疑。在總結陳詞中,辯方律師卡克倫指出,福爾曼是「一個擁護種族滅絕政策的種族主義者、一個作偽證的傢伙、美國最令人可怕的惡夢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證據的可信度是打贏官司的關鍵性因素之一。警方作為刑事案件的偵破機關,在第一時間掌握的證據最多。所以,美國法律明文規定,警察必須就搜查和檢驗證據等法律問題出庭作證,這是法庭審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環節。警察不同於一般的證人,執法者的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們回答辯方律師質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違規罰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義務準時出庭,手按《聖經》宣誓作證。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僕「(Policeman is the public servant of the court)。因此,福爾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辯方質疑之舉,絕對是荒唐之至。這實際上相當於不打自招,變相承認涉嫌偽造證據,陷害被告。從法理上說,福爾曼的證詞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檢方几乎輸定了。

辛普森案結束后,洛杉磯市地區檢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訴福爾曼警官。結果,他因偽證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獄外監管。這樣,殺人嫌犯辛普森被無罪開釋,執法者福爾曼警官卻淪為重罪案犯!

(注意:當年參與調查此案的洛杉磯警察局的那個部門在此後數年裡全部被撤職或勒令調離原職,像警察這個職業,此次參與調查辛普森案的全部警察全部撤職和調離,在美國歷史上是罕見的。)

(六)「超越合理懷疑「的深思

1995年10月3日,美國西部時間上午10點,當辛普森案裁決即將宣布之時,整個美國一時陷入停頓。

柯林頓總統推開了軍機國務;前國務卿貝克推遲了演講;華爾街股市交易清淡;長途電話線路寂靜無聲。數千名警察全付武裝,如臨大敵,遍布洛杉磯市街頭巷尾。CNN統計數字錶明,大約有一億四千萬美國人收看或收聽了「世紀審判「的最後裁決。

陪審團裁決結果:辛普森無罪。

實際上,判決公布之前,由於檢方呈庭證據破綻百出和福爾曼警官作偽證,辛普森無罪獲釋已成為可以預料的結局。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採用的定罪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具體而言,在法庭審判時,檢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確鑿可信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毫無疑問,任何證據都會存在某種疑點,但陪審團只有在確信證據已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時,才能判決被告有罪。

那麼,什麼是「超越合理懷疑「呢?美國證據法權威衛格莫(John H. Wigmore)教授認為,這個法律術語的含義「難以捉摸,不可定義「。但是,這個術語包含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則:由於刑事案人命關天,所以陪審團在裁決無罪時,不一定非要確信被告清白無辜。只要檢方呈庭證據破綻較多,沒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儘管有很多跡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審團仍然可以判決被告無罪。有人說,美國司法審判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寧可漏網一千,不可冤枉一人「。

通過辛普森一案,人們會注意到,美國司法制度對程序公正和確鑿證據的重視程度,遠遠超過了尋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繩之於法。

實際上,整個美國憲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如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權利和遵循正當程序。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任期1939-1975)精闢指出:「權利法案的絕大部分條款都與程序有關,這絕非毫無意義。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隨心所欲或反覆無常的人治之間的大部分差異。堅定地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是我們賴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證「。

遵循公正程序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從某種意義上說,一部美國憲政史,就是一部逐步完善和落實正當程序的歷史。但是,一味強調程序公正,常常會出現忽視尋求案情真相、放縱涉嫌罪犯的問題。原因很簡單,任何事先規定的公正程序,都不可能準確地預計未來發生的全部情況和具體個案。在世紀審判中,辛普森之所以被無罪開釋,並非由於他向法官和陪審團行賄或違反訴訟程序,而是由於「夢幻律師隊「善於鑽空子,充分利用檢方和警方的失誤,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判例和刑事訴訟程序,合法地挑戰檢方呈庭證據和警方證人的種種疑點,成功地為被告開脫罪名。而這些法律和程序在制訂之時,根本不知有辛普森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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