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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痛於一個在共場所被公然猥褻的女孩

悲痛於一個在共場所被公然猥褻的女孩

作家陳嵐 投訴:8月12日傍晚,在南京南站候車室,一家子三口,(一男一女和一個20歲左右的男孩)帶著一個小姑娘在候車。眾目睽睽下,男生公然把一個明顯未成年的小女孩抱坐在自己大腿上,伸手到小女孩裙子里摸索。邊上的老一點男的可能是男生的父親,看到男生所作所為及路人異樣的目光,竟然沒有制止。而周圍無一人阻止。(8月14日《揚子晚報》)

一個女孩子,還未成年,或許什麼都不懂得,然而,卻在候車室被一個叫「哥哥」的男孩公然猥褻,這是令人憤慨的事,而周邊那麼多候車的乘客卻無一阻止,這很是讓人覺得看客的冷漠,但更痛心的則是這個女孩對公然猥褻的麻木和習以為常。她的生活可想而知是如何的黑暗和悲催,問題是誰能拯救這個女孩?

據了解,已有人根據當事男子的面貌特徵,進行了一番搜索,並稱涉嫌猥褻的年輕男子是安徽鳳陽人,且其父母在當地一所中學附近開了一家飯店。還有網友扒出,這名女童並非是這家人親生的,而是抱養的。這可能是真實的情況,一個被抱養的女孩,在養父養母的「縱容」之下,平時可能受盡這個「哥哥」的欺凌,以致於發展到公然被猥褻。被自己的生母「拋棄」,到了另一個家庭,卻可能被擺放到「另類」的位置。在這樣的家庭中生活,受盡這個平時叫「哥哥」實質上卻是「禽獸」不如的人欺侮,又能如何?

或許這次公然猥褻是「好事」,會讓真相大白於天下。雖然當時無人阻止,其實,大家也知道,這是「一家人」,阻止了一時不能阻止一世,大家行程匆匆,沒有那麼精力去管這件事,也沒有能力完全幫助這個女孩擺脫魔掌。唯有依靠網路的力量,從而引起職能部門的關注,依法解救這個女孩。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依照上述規定,也就是說,行為人只有在「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時才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一旁看到的父母監管不力,也將要被追責。這是法律規定,依法這一家人是要受罰的,還可以剝奪其養父母的撫養權,但前提是要有職能部門介入,且取證成功。最好的結果自然是懲罰這個「哥哥」,懲罰養父養母,但以後呢?孩子讓誰撫養?換言之,誰來接管這個女孩子?況且從孩子的實際情況來看,也未必就能夠取得最好的結果。2013年,珠海公車上一名男子猥褻女童案,幾位刑法專家都說是猥褻,最後警方沒立案。就因為男子是女童的父親,女童父親是家裡唯一收入來源,如果抓起來,這個家就毀了。如果這個女孩子明知道自己被猥褻卻無力離開,又該怎麼辦?

悲痛於一個在共場所被公然猥褻的女孩,我們表示慨慨容易,真要去幫助這個孩子,卻很難,因為制度化的「未來」並沒有給孩子太多的希望,我們對此也無信心。這才是痛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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