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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率普法的代價——河南農民采「野草」獲刑事件輿情觀察

原標題:輕率普法的代價——河南農民采「野草」獲刑事件輿情觀察

編者按:2016年12月,河南三門峽市盧氏縣農民秦運換因採伐蕙蘭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017年4月,當地檢察機關通過官網及披露案情,希望藉此進行普法宣傳。然而,「野草」「無意間」等詞語的使用卻引起了輿論對於判決的質疑,「亮點」反而成「槽點」。關於蕙蘭是否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爭議,也為輿論場帶來兩次反轉。在此期間,相關司法機關回應乏力,輿論引導不夠積極,對輿情風險缺乏足夠的認識。面對複雜多變的網路輿論環境,提高政法新媒體的輿情管理素養,做好案件的輿情風險識別,已成為政法新媒體發展面臨的一個迫切問題。
采「野花」采出兩次輿情反轉
2017-07-06,河南省三門峽市檢察院以《三門峽市檢察院開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見實效》為題在其官方網站披露了一樁案件:2016年4月,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農民秦運換髮現自家附近山坡上長著類似蘭草的「野草」,就利用幹完農活回家的間隙采了三株,被森林民警查獲。經河南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秦運換非法採伐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蕙蘭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當時秦運換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7日。8月,三門峽市檢察院檢察官在查看兩法銜接信息平台的上述行政處罰信息后認為,秦運換已涉嫌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應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遂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書」后,依法對秦運換立案偵查,並移送起訴。10月,盧氏縣檢察院將秦運換起訴至盧氏縣法院。12月22日,盧氏縣法院認定秦運換因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
隨後,三門峽市檢察院官方網站及「正義三門峽」又以《路邊的野花不要采》為題,再次發布該文章,希望藉此以案普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4月12日,大河網率先刊發報道,關注該案,隨後,騰訊新聞、新浪新聞等平台,以《三門峽男子山坡上挖了三株「野草」 被判3年緩刑》為題轉載報道,引發少量關注。多數網友認為,法院判決過重。4月19日,《河南法制報》再次刊發相關報道《采了3株「野草」 男子獲刑3年》,報道內容與檢察機關通報一致,但經主流媒體澎湃新聞網轉載后,影響迅速擴大,旋即形成網路輿情。
4月20日,《華商報》發布報道《山坡上挖3株「野草」 河南農民被判刑》,進一步披露了案情。報道稱,秦運換在未辦理野生植物採集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盧氏縣徐家灣鄉松木村八里坪組柿樹溝林坡上採挖蘭草一叢三株,返回途中被盧氏縣森林公安民警查獲。經河南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秦運換非法採伐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屬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通過查詢,記者發現,在盧氏縣,因為非法採伐蕙蘭獲刑的不止秦運換一人。從盧氏法院宣判的四起案件來看,採伐地分佈在很多地方,因此一般人很難把它與「重點保護野生物種」聯繫在一起。北京刑事辯護律師李長青接受採訪時表示,秦運換案的「野草」應該不屬於像老虎一樣具有突出的保護特徵,也沒設立明顯的保護標誌,農民不是專家,不具有識別能力,根本不具有主觀犯意。此案的性質僅是意外事件,如果非要追究這個農民的刑責,首先應該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沒有採取適當保護措施的玩忽職守犯罪。
4月20日晚間,澎湃新聞網發布報道《農民挖3株蘭草被判3緩3,國家林業局:蕙蘭非重點保護植物》,為事件帶來第一次「反轉」,並引爆了輿論熱點。報道稱,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證實,目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官方只發布了第一批,蕙蘭不在其中。同日,河南省林業廳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河南省未修訂過河南省重點保護植物名錄,目前只有一批,於2005年公布。而雖已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華盛頓公約,CITES),但目前相關法律條文,並沒有要求CITES附錄I和附錄II中的植物按照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監管保護。對此,多位律師表示,相關案件的定性的前提必須是「國家重點保護」,該案也是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性的,如果蕙蘭不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很顯然判決缺乏法律依據。即使蕙蘭屬於地方重點保護植物,採伐行為可能構成違法,但絕對不是犯罪。
報道發出后,輿論焦點開始從「判罰過重」迅速轉變為「無理判罰」,為秦運換喊冤和對弱勢群體的同情一時間充斥輿論場。4月21日,北京時間微信公眾號「Btime此刻」刊發報道《對話|河南采蘭草獲刑農民:不知是保護植物 山上無警示牌》,對當事人進行了採訪。秦運換表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這種草還是國家保護植物,而且,山上也沒有任何禁止挖蘭草的標牌,事發至今,山上仍沒有一塊警示牌子。因為其也不養蘭花,所以市場上究竟有無買賣、是否值錢,自己並不清楚。對於判罰,秦運換表示,自己因為沒錢請律師,也不準備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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