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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共享單車遭遇事故誰擔責

6月2日,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門公布數據,今年前5個月,該市共發生涉及共享腳踏車的一般程序交通事故15起,造成8人死亡、9人受傷,分別占該市涉及腳踏車事故數的20.83%、29.63%和16.67%。銀川投放共享腳踏車已有月余,假如騎行者在使用過程中遭遇類似人身傷害事故該如何定性?消費者又該如何維權?聽聽律師怎麼說。

陸續有消費者起訴共享腳踏車企業

今年1月28日21時許,北京市民馮先生從捷運八通線傳媒大學站出站,通過手機掃碼租用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運營的ofo共享腳踏車。在騎行不到100米處遇到下坡,結果腳踏車剎車突然失靈,導致他連人帶車失控摔倒。馮先生認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車輛剎車失靈,遂將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等2萬元。北京市朝陽法院已經正式受理此案,成為共享腳踏車首起索賠官司。

6月1日,廣東首宗消費者訴共享腳踏車案在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今年3月,就讀中山大學的李青(化名)在學校南校區圖書館外,騎一輛摩拜一代腳踏車下坡時摔傷,倒在松園湖畔的綠化帶上。就醫后,醫院診斷李青左眉弓軟組織缺損,左眼眶、額弓多發骨折。李青表示,出事前她捏住腳踏車后剎,卻沒有絲毫減速反應。她認為是因為後剎失靈,才導致摔傷。遂起訴廣州摩拜科技公司,要求對方承擔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共計1.2萬餘元。

共享腳踏車有缺陷 車企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劉亞平律師認為,消費者通過註冊共享腳踏車賬號、交納押金,掃描二維碼后騎行,已經與共享腳踏車企業形成租賃合同關係。共享腳踏車企業作為出租方,應當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盡到審慎管理及維護保養的義務。同時應當向腳踏車的租用者針對租車的注意事項、安全騎行事項等進行告知與提醒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消費者有過錯 減輕車企責任

3月26日,上海市一名10歲男孩騎行ofo共享腳踏車與一輛大客車發生碰撞,遭輾軋身亡。這是上海首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腳踏車致死的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應當必須年滿12周歲。共享腳踏車同樣適用此規定。因此,作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避免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行共享腳踏車,更不可以提供共享腳踏車賬戶給孩子使用,一旦發生致人傷害的後果,監護人就應當承擔責任,但這並不是說可以完全免除共享腳踏車車企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由此可見,即使是消費者自身有過錯導致損傷,依然可以向共享腳踏車企業請求相應的賠償或補償。

據了解,進駐銀川的摩拜腳踏車和ofo腳踏車都為共享腳踏車上了保險。如果用戶在使用腳踏車時,因為腳踏車本身的質量原因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並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殘廢,或者造成第三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經過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和鑒定后,將由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換言之,如果是因為消費者使用不當或者違反交通規則導致的事故,則不屬於理賠範圍。(記者 陳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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