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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經濟補償金沒有拿到,反而被老闆告?

背 景

小明同學就讀一技術型高校,以優異的成績畢業后被知名企業相中,畢業后順利到崗入職並擔任技術人員崗位,工作中兢兢業業,勤勉勤奮,但由於家庭原因需要離職,誰知道在處理完家事後再入職新單位時,卻收到了前單位法務部門的問候和威脅----以競業限制為由要求小明同學承擔違約責任並要求賠償。

何為競業限制?

法律分析: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另外,還有強制力更大的競業禁止,但是的相關法律中沒有對競業禁止的對象做出明確限定,因此,雇傭雙方自願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於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而勞動權屬於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同時,這種禁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的侵犯了勞動者的生活和物質利益,所以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你傷害了我,還一笑而過?賠錢!

絕大多數人都享有選擇新「東家」再就業的權利,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重新就業的時候,大多要受到前任「東家」保密條款的競業限制。但是根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我顧問》點評:

其實 ,這些情況都是很常見很普遍,存在於每個公司和勞動者中;對於小明這樣的廣大勞動者(核心技術人員及高級管理人員除外)來說,競業限制無疑於損害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並且侵犯勞動權利;對於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限制員工服務競爭對手並出賣相關的商業秘密這一做法是無可厚非,同時,相對於企業,勞動者勢單力薄,如果企業出現矯枉過正的做法和限制、禁止等會對勞動者的權利受到侵害。

《我顧問》要提醒大家,不管是哪一方,在簽約時,一定要看清楚勞動合同的細節條款,以免一方製造陷阱或利用漏洞達到不法利益,要學會防範於未然和及時止損

如遇勞動糾紛問題,可以通過電話或微信18818866112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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