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
(接上期)
第十九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對不聽制止或者不予糾正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等行為,應當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報告,並記錄在案。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記入培訓檔案:
(一)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培訓;
(二)對新錄用的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三)對調換工種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設備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四)對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復工的人員進行復工培訓;
(五)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