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387號
陳愛群: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與被告陳愛群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完畢,因你在訴訟期間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3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陳愛群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償還貸款本金140992.47及利息(含複利)(截止至2016年2月2日止的利息為51072.27元,複利為12035.74元;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140992.47元為基數,複利以利息51072.27元為基數,利息、複利均按固定月利率1.89%上浮50%計付);二、被告陳愛群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支付律師費500元;三、案件受理費3620元、公告費1000元,上述合計4620元,均由被告陳愛群負擔(公告費1000元原告已預付相關單位,不退回,被告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逕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視為送達。如不服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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