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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暴走團」馬路晨練被女司機撞致1死2傷,這鍋誰來背?

隨著夏天來臨,越來越多的中老年人開始運動起來,有在晨練打太極的,有在跳舞的,當然其中也不缺乏一批清晨跑步的團體,所謂的「暴走團」就是一群中老年人,他們排著整齊隊伍,喊著響亮的口號,穿著統一的服裝,在馬路上快步疾走!這種運動方式是值得提倡的,但是也帶來安全隱患。

例如在山東臨沂前幾天的一個早上,一群「暴走團」的人在馬上上跑步。突然,一女計程車司機,開車就直接衝進了人群當中,造成了1死2傷的事故。雖然,目前女司機已經因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但事故責任認定書還沒有出來,最終的罪名也不確定。社會各界對事故責任各方也是討論激烈。

小編在這裡法律科普一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這次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兩人受傷,屬於該條款的規定,如果查證女司機存在超速駕駛、疲勞駕駛或者低頭看手機等違章行為,那麼違章行為與事故後果之間就有了因果關係,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負全部或主要責任。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暴走團非法佔用機動車道,違反相關規定,在事故中也應當負有一定的責任。

不管是活動組織者還是死傷者本人,還是肇事司機,都對此事故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希望最終的判決能夠充分考慮這一事實,給所有人一個公道的結果。

為什麼居民反映,政府教育,多次交涉都沒能制止住,為什麼總是讓事故告訴我們風險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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