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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資產證券化】法律解析之七——污水處理類交易結構及主要交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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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沂 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律師。業務領域:PPP項目投資、資產證券化、私募基金、土地與地產項目收購、融資租賃等。

王劍龍 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業務領域:PPP項目、資產證券化、銀行投融資等。

作者按

2016年12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與證監會聯合向各地發改委、證監局、滬深交易所以及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下發了《關於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1],在吹響PPP項目資產證券化號角的同時更彰顯了政府融合PPP和ABS的決心。

2017年2月17日,上交所、深交所、基金業協會兩所一會同時發布通知,明確鼓勵支持PPP項目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依法積極開展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業務,進一步提升了了市場對於推進PPP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熱情和信心。

在市場一片火熱的情形下,作為從事PPP及資產證券化法律服務的人員,我們試圖結合實務經驗,通過本系列的文章從法律實操角度對PPP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核查重點、主要障礙以及基本操作流程加以介紹,謹此為PPP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相關人士提供參考。

[1] 在《通知》發布后,我們對該新政進行了詳盡解讀。

前言

在前兩篇文章中,我們對污水處理類PPP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基本操作流程和基礎資產核查要點進行了介紹。按照操作流程,對基礎資產進行核查之後,律師下一步的工作是根據核查的結果協助計劃管理人等交易參與方搭建污水處理類PPP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發行)結構,並根據交易結構製作相應的交易文件。因此,本文將以一個具體案例來對污水處理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的交易結構和相應的主要交易文件加以介紹。

1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概況

「南京公用控股污水處理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於2012年3月20日發行,原始權益人為南京公用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南京公用控股」),計劃管理人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證券」),募集規模為13.3億元,存續期為5年,其中,優先順序受益憑證(包括寧公控 1-5)本金規模為 12.5 億元,均為 AAA 的評級,預期收益率根據 1-5 年的期限不同,分別為 6.3%、 6.8%、 6.99%、 6.99%、 6.99%;次級受益憑證規模為 0.8 億元,由南京公用控股一次性全部認購,交易流通場所為深圳證券交易所,信用評級為AAA。根據《南京公用控股污水處理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計劃說明書》約定,計劃管理人於2017年3月20日終止本計劃,並於次日進行清算,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已告完結。

該專項計劃購買的基礎資產為南京公用控股根據政府文件,因建設和經營污水處理設施而獲得的自專項計劃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內從南京市財政局取得的污水處理收費收益權。根據《江蘇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辦法》(蘇價工[1998]279號、蘇財綜[1998]173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工[2008]126號、蘇財綜[2008]27號)和《關於南京市2009年自來水價格調整的通知》(寧價工[2009]69號)文件規定,南京市將按規定標準統一徵收污水處理費[1],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主體為南京公用控股下屬的南京市自來水總公司,南京市自來水總公司再將污水處理費統一上交南京市財政局。根據南京市財政局出具的《關於污水處理費劃撥相關事項的通知》,為保證南京市污水處理系統的投資運營,每年污水處理費除用於城市污水管網及設施的維護外,其餘均由市財政撥付給南京公用控股。南京公用控股是南京市區污水處理市場主要企業,擁有已建成和在建的江心洲、城東、城北、城南和仙林、橋北、鐵北等7家污水處理廠,並根據南京市財政局的相關文件,擁有獲取污水處理費的權利。截至2010年末,南京公用控股共擁有5座運營污水處理廠,日處理能力達到121.5萬立方米,在建項目全部完工後將形成污水處理能力141.5萬立方米/日。

2

交易結構概述

1、認購人通過與計劃管理人簽訂《認購協議》,取得資產受益憑證,成為受益憑證持有人;計劃管理人設立並管理專項計劃。

2、計劃管理人根據與原始權益人簽訂的《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的約定,將專項計劃募集資金用於向原始權益人購買基礎資產,即南京公用控股根據政府文件,因建設和經營污水處理設施而獲得的自專項計劃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內從南京市財政局取得的污水處理收費收益權。該收益權在未來特定期間內預計產生的現金流入金額如下所示(超出預計金額部分不納入基礎資產):

基礎資產各特定期間現金流入預計金額(億元)
自專項計劃成立次日起至滿十二個月的期間3.2
自專項計劃成立之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的期間3.2
自專項計劃成立之第二十五個月至第三十六個月的期間3.2
自專項計劃成立之第三十七個月至第四十八個月的期間3.2
自專項計劃成立之第四十九個月至第六十個月的期間3.2

3、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南京市財政局根據《關於污水處理費劃撥相關事項的通知》按期將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撥付給南京公用控股。

4、監管銀行根據《監管協議》,按照計劃管理人的指令自南京公用控股收款賬戶收到污水處理費款項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該污水處理費款項划付至專項計劃賬戶,直至該划轉日所在特定期間的划轉金額累計達到該特定期間對於的預計金額時為止。

5、計劃管理人對專項計劃資產進行管理,託管人根據《託管協議》對專項計劃資產進行託管。

6、在每一個初始核算日,若專項計劃賬戶未能按《計劃說明書》、《基礎資產買賣協議》及《託管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收到收益權現金款項,則由計劃管理人於補足通知日向原始權益人發出履行補足義務的通知並提交相關證明。原始權益人無法在補足劃款日將收益權現金款項補足的,計劃管理人則在擔保通知日向擔保人發出履行擔保義務的通知並提交相關證明,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履行擔保責任。

7、在分配指令發出日,計劃管理人根據《計劃說明書》及相關文件的約定,向託管人發出分配指令。託管人根據分配指令,在分配資金劃撥日劃出相應款項分別支付專項計劃費用、當期資產受益憑證預期收益和本金。當期優先順序資產受益憑證預期支付額分配完畢后,專項計劃賬戶內餘額資金全額向次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分配。

本專項計劃的交易結構圖如下圖所示:

3

主要交易文件概述

序號文件名文件參與方內容
1《認購協議》投資人計劃管理人

投資人認購管理專項計劃份額,取得資產支持證券
2《標準條款》計劃管理人



計劃管理人為規範專項計劃的設立和運作而制定,作為《認購協議》的一部分
3《計劃說明書》計劃管理人



計劃管理人為專項計劃的基本情況所做的信息披露
4《基礎資產買賣協議》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

根據《標準條款》、《認購協議》及《計劃說明書》的規定,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污水處理收費收益權)轉讓給專項計劃,實現真實出售
5《監管協議》監管銀行計劃管理人原始權益人約定監管銀行在專項計劃收款日將監管賬戶內全部餘額划入專項計劃賬戶等內容
6《託管協議》託管銀行計劃管理人

約定託管銀行對專項計劃募集資金進行託管等內容
7《服務協議》計劃管理人資產服務機構

資產服務機構為基礎資產的管理提供服務
8《擔保合同》計劃管理人原始權益人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南京公用控股的控股股東南京市城市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擔保人為專項計劃所作的擔保是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若專項計劃賬戶當期收到的款項在一定條件下仍不足當期預計金額,則計劃管理人向擔保人發送《擔保履約通知書》,擔保人應根據要求將相應款項划入專項計劃賬戶。
9《擔保履約通知書》計劃管理人擔保人

計劃管理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向擔保人發出的要求其履行擔保義務的通知書。
10《補足通知書》計劃管理人原始權益人託管人計劃管理人根據《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的約定向原始權益人發出的要求其履行補足義務的通知書,該通知書同時抄送託管人。其中,「補足義務」系指若原始權益人自南京市財政局收取的每筆污水處理費款項不足約定的基礎資產預計產生現金流入金額的,原始權益人補充支付差額部分,該補充款項也須付至南京公用控股收款賬戶。
11《回購承諾函》原始權益人



原始權益人簽署的在特定情況下承諾履行回購義務的承諾函
12《風險揭示書》計劃管理人認購人

用於向認購人披露專項計劃的各類潛在風險

[1] 2009年4月,南京市污水處理費綜合平均單價提升至1.4285元/立方米,按照南京市「十一五」污水處理的調價規劃,「十一五」期間南京市污水處理費綜合平均單價原計劃分三次調整至1.55元/立方米,但因宏觀調控原因,污水處理費上調節奏有所放緩。

【PPP資產證券化】目錄

[1]PPP資產證券化概論

Section 1——收費公路項目PPP資產證券化法律實務

[2]基本操作流程及主要法規指引

[3]基礎資產關注要點

[4]交易結構及主要交易文件

Section 2——污水處理項目PPP資產證券化法律實務

[5]基本操作流程及主要法規指引

[6]基礎資產關注要點

[7]交易結構及主要交易文件

Section 3——供熱工程項目PPP資產證券化法律實務

[8]基本操作流程及主要法規指引

[9]基礎資產關注要點

[10]交易結構及主要交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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