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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壤之別!「刺死辱母者」 在美國結局會是這樣的...

原標題:天壤之別!「刺死辱母者」 在美國結局會是這樣的...

近日,「刺死辱母者」於歡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結果引發社會巨大討論。類似事件,在美國也發生過,可是在美國會是什麼結果?

「刺死辱母者」案件回顧

山東冠縣工業園內的源大工貿,2009年由蘇銀霞創辦,主要生產汽車剎車片。因公司資金困難,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蘇銀霞兩次分別向吳學占借款100萬元和35萬元,約定月利息10%,已經遠超國家規定的36%年利息上限,屬於嚴重違法行為。蘇銀霞提供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還款184萬元,並將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還剩最後17萬欠款,公司實在還不起了。」

於歡及其母親曾在這裡被催款團伙控制、侮辱,最後釀出了血案。

案發當日,催債人一行約十人,拉來了燒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將燒烤架支在公司辦公樓門口,若無其事地烤串飲酒。

多名現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后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被告人慾離開但被阻止,摸出了一把刀……

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後,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

匆匆趕來的民警未能阻止這場羞辱。情急之中,22歲的於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法院認為,雖然當時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況下,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對於判決結果,爭議點在於,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人民日報評論》:「應該正視此事發生之時倫理情境,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多考慮。在某種程度上,也真是這樣的倫理情境,讓很多人在討論這一案件時,不僅基於法律來做出自己的判斷。」

敢這樣上門要債?

這事要在美國,可能早就被開槍打死了!

如果在美國,「刺死辱母者」無罪!

因為任何正常的兒子,都會為他的母親那麼做。

因為拔刀,是於歡僅有的「私權力」。

眾所皆知,在美國,隨意進入他人庭院即有可能被射殺,所以在任何時候,跟美國人打交道最好都要有禮有節,互相尊重。美國人確立了這般彪悍的自衛原則,其效果如何呢?

說實話,這種原則確實也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比如,個人權利大獲聲張,個人之間不敢輕易撩事,政府更不敢招惹個人。

雖然很多人對平民大量持槍感到不滿,但是出於憲法第二修正案的保護和正當防衛的傳統,也只能望洋興嘆。

在自衛案件方面,美國與他國的最大不同是,美國法律強調依順人性,所以會反覆推敲當事人的處境和狀態,不會恪守法條。而他國的自衛案件往往認為法律就是法律,即便當事人的情況特殊,也不可網開一面,這就成了人性受制於法律。

另一方面,美國法律系統更傾向於耗費大量精力、金錢和時間去探討細微的情節,而不是草率做出決策,他們的較真精神也是別國難以想象的。這其中的根本緣由是美國平民在國家體制內享有更高的地位,他們的一舉一動,國家機關都不能等閑待之,否則必受群起之攻。

美國正當防衛的事例

1

1984年,路易斯安納州的一名空手道教練性攻擊一名11歲男孩后被警察抓獲,他在前往法庭的路上被男孩的父親開槍打死。

罪犯照片

該事件被在場的一個電視組拍攝下來。這位父親最初被指控二級謀殺,後來與檢察官達成辯訴協議,承認犯有誤殺罪,最後被判處5年緩刑及300小時社區服務,沒坐一天牢,注意一點是,已經被警察抓走的路上被男孩父親開槍打死。

2

廣泛爭議的莫過於特雷沃恩·馬丁(Trayvon Martin)命案。

案件發生於2012年2月26日,在佛羅里達州的桑德福,社區看守人喬治·齊默曼 (George Zimmerman) 報警稱看到一名行蹤可疑的黑人男孩(即馬丁),儘管警察說不需要跟蹤,但是齊默曼還是繼續跟蹤馬丁,隨後兩人發生了口角,馬丁用拳頭打齊默曼的頭,齊默曼出於自衛開槍擊斃了馬丁。齊默曼被以二級謀殺罪起訴,2013年7月13日,法院依陪審團決議宣布齊默曼無罪,因為其開槍行為屬正當防衛。

3

2012年,得克薩斯州的一位父親發現一名男子正在猥褻他年僅5歲的女兒之後,怒不可遏當場把這名男子打死。根據該州法律,為了制止嚴重的性攻擊,使用致命武力是允許的,而且是正當的。這個父親的行為在全美得到普遍同情,支持當地大陪審團和檢察官最後決定不對這位父親提出起訴。

4

另外一起著名的自衛案件涉及的是家庭暴力,詹妮斯跟丈夫感情不和,兩人經常吵嚷,乃至互毆;由於體力原因,通常是女方處於劣勢。某天晚上,他們喝醉了,又互毆,詹妮斯再次挨打,當丈夫入睡之後,她越想越氣,即去廚房取刀把床上的丈夫捅死。

這個案件也由於正當防衛的因素而獲得極其輕微的判決,詹妮斯無需坐牢,只要在家服一年緩刑。這樁案件居然被歸入了自衛案件,恐怕會讓他國的人覺得匪夷所思。首先,兩人是互毆,接著又一起上床同眠。照人的標準,這分明是所謂的「床頭打架床尾合」,談不上什麼男方對女方的虐待。在睡夢中殺死對方,這也更類似於復仇而不是自衛。

然而,美國法官自有一套解釋。他們認為詹妮斯患有受虐女性綜合症,對自身處境的理解與普通人不一樣。譬如,正常人覺得丈夫有暴力傾向就離婚好了,但長期受虐的女性卻傾向於認為自己是無法擺脫丈夫的魔掌的,所以她們不會選擇離婚,反而會選擇殺人。

殺夫案在任何國家都不少見,一個主要原因就是許多女性飽受虐待,忍無可忍。詹妮斯殺死睡夢中的丈夫,法官只判刑一年在家服一年緩刑,她還嫌太長,最好又被減了刑。

5

1992年10月17日,時年16歲的日本來美交流學生服部剛丈(Yoshihiro Hattori)跟他的美國同學前往一戶人家參加萬聖節派對。萬聖節的時候,美國小孩們都會奇裝異服的出現在天黑后的大街上挨家挨戶要糖吃。

當晚,服部和他的朋友搞錯了地址,按了一戶人家的門鈴沒有反應,就在他們轉身走的時候,女主人開了車庫門。於是服部走向女主人以為找到了派對地址。而女主人以為對方有犯罪意圖,就關門叫丈夫拿了槍準備防禦。房子的男主人拿了一把.44手槍,打開車門,對著走過來的服部說了一句「不許動(Freeze)」。英文不好的服部沒有聽懂並且沒有意識到危險,仍然走向男主人,於是被男主人一槍打死。隨後男主人關了門報警。幾分鐘后警察到場。

此事在美國和日本國內引發大規模的爭議。不過,兩國爭議的焦點卻毫不相干。

日本人質疑的是,為什麼一個居民會一個手無寸鐵的16歲小孩開槍,而且最終被判無罪?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雖然美國各州法律不盡相同,處罰也會各有差異。但是,一般來說,如果某人為了制止嚴重的性犯罪而在一時衝動中殺了人,檢察官和陪審團在決定起訴或審訊時,會把「法」和「情」都考慮在內。

在美國的法律里,「殺人償命」是不存在的,槍殺一個人如果最終被判為自衛則很可能是無罪,如果是自衛過度導致的誤殺則罪責也很輕。相反,打人一拳就有可能被判幾年。所以在美國聽見槍響比看人打架的機會多。

還有,今年一則華裔女子勇敢擊退劫匪的事例。

2016年9月23日凌晨,在喬治亞州格威內特郡,三名劫匪闖入一民宅,屋主一華裔女子被驚醒后持槍與劫匪展開了激烈的槍戰,並將其中一人擊斃,其餘兩名劫匪潛逃。

就是她!華女買槍一個月,遇3劫匪入室搶劫,拔槍怒射,場面堪比好萊塢,震驚美國人

詳情見視頻

警方稱這位女士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因此並未對這名女子提出指控。

這些案件中,都以正當防衛為由開槍捍衛自己的生命安全,雖然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並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美國的正當自衛案件有著千差萬別的表現,沒有最高權威說了算,即便聯邦最高法院業已判定的案件,各種民間組織也絕不會就此偃旗息鼓,而是想方設法宣傳自己的見解,爭取在下一次類似審判中佔據優勢。這種特性在法律界被稱作開放性,也就是說隨著社會的發展,法院會逐漸接受過去並不認同的觀點,從而做到與時俱進。

那麼問題就來了,是不是在美國所有的州都可以以正當防衛為由開槍給他人帶來致命傷害?如果不是,那麼那些對正當防衛權利有限制的州法是如何規定的?

美國各州對「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

2005年,佛羅里達州率先在其法律中規定了絕不退讓法 (Stand Your Ground Laws),允許個人在遭受自己認為能夠導致嚴重後果的人身攻擊之前運用致命武器來對自身或者他人進行防衛,無需退讓,且此法律適用於包括住宅和公共場所在內的任何場所。

隨後,其他的州也相繼制定了類似的正當防衛法,但並不是所有州的正當防衛法都相同,總體來說,美國的正當防衛法可以分為三類:絕不退讓法丶城堡法 (Castle Doctrine)丶有義務退讓法 (Duty to Retreat)。

美國全國31個州已通過「不退讓法」(Stand Your Ground),這一法律允許民眾在對抗中無需選擇退讓,可以在生命安全遭受威脅時使用致命武力。

三類正當防衛法的原則

(一)任何場所都沒有義務退讓——絕不退讓法 (Stand Your Ground Laws)

絕不退讓法規定,在任何場所,受害人都有權運用致命武器來對抗來自加害人的致死或者重傷的攻擊,無需退讓。

關於加州是採取絕不退讓法還是城堡法,在不同資源上可能有不同說法,但根據加州刑事訴訟法第505條對自衛殺人的規定——當受害人感到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即刻的威脅時,即使本可以逃跑,卻仍然可以選擇留在犯罪現場運用適當的武力來進行自衛,甚至可以在必要的時候追擊罪犯直至危險解除,受害人無需退讓——因為這條法律明確規定了受害人無需退讓,且並未作出場所限制,因此,加州採納的應當是絕不退讓法,即在任何場所都沒有義務退讓。

(二)特定場所才可以不退讓——城堡法 (Castle Doctrine)

城堡法,又稱個人住所防衛權 (Defense of Habitation),也同樣認可了受害人的正當防衛權利,但做出了一定限制,即受害人只有在特定場所(譬如家中或者辦公場所)才可以不退讓。

(三)任何場所都有義務退讓 (Duty to Retreat)

在任何場合都有義務退讓也就是說,如果可以通過逃跑等方式來避免傷害或者死亡,那麼受害人就不能在正當防衛中使用致命武器。只有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譬如受害人被困在死角處或者行動受到了限制,並且有生命危險,受害人才可以用致命武器來自衛。

美式的正當防衛簡直稱不上正當,美國人的自衛動輒使用致命暴力,而個個聽上去都像是蓄意謀殺,然而,犯罪嫌疑人居然大多數都不必接受刑事懲罰,或者其刑期約等於零,跟世界其他國家相比,美式自衛的條件恐怕是最寬鬆的了,為什麼美國會形成這樣的自衛原則,說來話長。

在美國第二修正案規定:「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受侵犯。」這一條文被引申為正當防衛的原則。第二修正案屬於權利法案的範疇,它賦予人民許多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這使得美國平民在任何時候都顯得自信十足,決不甘心受人擺布。加拿大的回收槍支法條,如果發生在美國,恐怕只會引起一片嗤笑。如果警察上門回收,十之八九會引起個人的武裝反抗。

制訂憲法第二修正案最初是為了抵抗英國軍隊的入侵,它的全文是「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而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受侵犯。」然而,兩百年後的今天,這個法條被美國人用來對付地位相等的平民乃至美國政府,這對於建國者們而言恐怕是始料未及的。

但是,個人是否值得這樣信任呢?

兩百多年來,私人持有武器(尤其是槍支)的行為確實給美國社會帶來了日益嚴重的治安問題,眾多的槍擊案讓人們對美國望而生畏。然而,另一方面,人們往往忽略的是,美國的普通犯罪率卻由於個人持槍而受到了抑制。一份統計指出,美國的殺人案件比加拿大多五倍,但是加拿大的入室行竊案件卻比美國多一倍,強姦案比美國多三倍。

這證明了什麼呢?很可能由於美國人廣泛持有槍支,想要打劫或強姦個人的企圖也就大大收斂,潛在的犯罪分子們並不想為了蠅頭小利或者一時痛快就賠上性命。這種個人持有武器的積極性也是不可忽視的。

在美國,某人出於自衛或保護他人而去殺人是正當的,但是,此人必須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殺人行為對避免造成更大傷害或保護其個人以及他人免受即時的生命危險,是絕對必要的,否則就構成刑事犯罪。

現在華人擁有槍支的人也越來越多,很多時候,合理自衛,危機關鍵的時候用好了,可以拯救你的性命。

自己保護自己的安全

美國人具有強烈的個人主義精神,對政府持有不信任的抵觸心理。從當初的建國者到今天的平民,這種想法並沒有實質的改變。他們的觀念是,管得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與其讓別人來保護自己,不如自己保護自己,至於自己是否會濫用權利,美國人對此嗤之以鼻,認為這是在蔑視他們的智商,他們能建立起這樣偉大的國家,難道還會缺乏辨別是非和自控的能力嗎?

一位美國女警察的文章中說到《拒絕再次成為犧牲品》可謂是這種觀點的最佳表達,女警察講述了自己多年以來遭遇和目睹的各種安全問題,在文章結尾處,她宣布,為了避免再次成為犧牲品:

我會不加辯解地宣布我對上帝的信仰,以及對自己持有和攜帶槍支的權利的信仰。

我會自己照管自己的個人安全問題。

我不會依靠政府、警察或其他人保護自己。

我會一直遵守槍支法規。

我會始終對自己的周遭環境提高警惕。

我不會由於自己攜帶了槍支就招惹不必要的危險。

我會設法並且不斷為自己作為一個美國人有權持有和攜帶槍支而鬥爭。

我會永遠、永遠攜帶槍支。

除此之前,網路上引起熱議的還有這張圖:

近日山東聊城中院"於歡案"審判長法官張文峰發出微博:"如果我的母親被凌辱拿屌甩臉,身為法官的我當然第一時間拿手機錄像取證。"

試問:為親生母親拍「毛片」誰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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