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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事業單位考試行政合同知識點

【導讀】

廈門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公共基礎知識複習資料《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備考知識點——行政合同》,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各位同學,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事業單位考試中的一個高頻考點——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我們事業單位里常考的一個知識點,也稱為行政協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行政合同常見的種類有:政府特許經營權協議、土地房屋徵收徵用補償協議、政府採購協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協議,公益事業建設投資協議等。

而在我們的考試中,行政合同經常會跟民事合同結合在一起考,問你以下合同到底是屬於行政合同,還是屬於民事合同。所以我們著重來講解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區別點。與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有以下幾個不同點。

第一:簽訂合同目的不同。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最大的區別點就在於簽訂的目的不同。行政合同一定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或者是行政管理目標。而民事合同不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

第二:主體要素不一樣。行政合同的一方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與普通的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不可能發生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在行政合同中,合同雙方的主體地位是不完全平等的,二是管理和被管理關係。行政主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

第三:意思要素不平等。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簽訂行政合同必須經過協商,意思表示一致。當然,行政合同的簽訂方式是平等協商,但是撤銷,變更和解除主要取決於行政機關的單方意志。行政合同的雙方方式認並不是出於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反,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國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單方依法變更或者解除,而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則只能被動的接受。因為行政機關是為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當然,行政機關要單方面解除,必須具有職權和法律的合理依據,並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原則的支配。

各位同學,行政合同就講到這裡。希望各位同學課後能做題加以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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