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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也要交稅?歐洲中世紀農奴有多慘!

領主擁有著各項權利,農奴只擁有一項權利,那就是不經審判不能被殺死或造成傷殘,可領主是擁有領地內的絕對司法權……所以,農奴的這項權利也基本上等於沒有。

剩下的就只有無盡的義務了。當時,農民主要種植的糧食作物是大麥、燕麥、小麥以及黑麥。以 12 世紀的生產力水平,在稍好的年景,種子的回報率大約是 4 倍,也就是種下一斤種子能收穫四到五斤糧食。這個收成看起來還不錯,但農奴的收成有三分之一乃至一半是地租。

此外,教會還有個什一稅。於是,這種收成只能保證農民餓不死而已。如果遭遇不好的年景呢?那就只能勒緊褲腰帶或者多想點辦法去收集「能吃的東西」了。否則,那就餓死吧。除了地租,農奴還要為領主無償服勞役。其中有定期的周工,每周三天。然後還有不定期的幫工(extras)或愛心工(love-boons)。顧名思義,這種不定期的勞役,是因為領主認為農奴們太愛自己了,所以安排的。大家可以想象,農奴們替領主建築道路、橋樑、堤壩,為領主做雜役犁地、運輸、播種、收割、打穀直至入倉后,才拖著勞累的身軀回家,還有多少精力打理自己的生活?

因此,如果還有人聲稱貴族或地主是勤勞的,農奴或長工是懶惰的,並以整潔的貴族地主莊園和髒亂的農奴長工住處為依據時,大家還是多留個心眼,開動腦筋分辨一下比較好。此外,農奴們還需要為領主們服兵役。他們用營養不良的身軀、缺乏訓練的手臂,操著各種簡陋的兵器和農具,替那些營養良好、久經訓練、裝備精良的騎士老爺們刷戰績……農奴交完地租、服完勞役、替領主打仗后幸運地活著回到了家,環顧四周卻發現自己什麼也不能幹。

河裡的魚、林中的野獸、田地里的兔子,他不能捕;林地里的樹木他不能砍;就連平常糟蹋莊稼后悠閑地呆在莊園宅邸大鴿籠里的鴿子,他也不能碰一下,因為這些都是領主的。此外,農奴不可以隨便離開莊園、嫁女兒,不能讓自己的男孩子接受好心神父的教誨或到附近學校上學,不可以養家禽、賣牲畜,不可以釀酒……各種「不可以」。

除此以外,農奴只能到領主指定的磨坊磨麵粉,指定的麵包房烤麵包。為此,農奴都要交費。比如「磨坊費或」 , 相當於所磨穀物的1/13到1/16。 同時,農奴還會受到磨坊主和烤麵包師傅的剋扣。由此引發了很多衝突。所以,民間傳說和童話里的磨坊主和烤麵包師傅都是最壞的壞人。

可以說,在搞壟斷性經營方面,歐洲的領主們在 1000 年之前,就為我們今天的電信、電力、煤氣等部門做出了表率。如果農奴想離開莊園、想嫁女兒,想讓自己的男孩子接受神父的教誨……就只有一個辦法:交錢!去林地里伐木,要繳納一筆「林地稅」;想飼養家禽的權利,要在指定的季節將一隻母雞或一些雞蛋送到領主的莊園宅邸;想結婚,領主要收「結婚稅」 。 新農奴上崗,領主要收「進入金」。兩位農奴發生婚外性行為,領主要收「通姦稅」;新莊園管家上任,領主要受「見面」;農奴上領主法庭解決民事糾紛,領主要收「法庭金」;當一位農奴要買賣牲口或穀物,領主要收「准許費」;當一個農奴要離開莊園時,領主要收「分離費」;當農奴要使用森林、荒地、河流等公地時,領主要收「使用費」。 根據希爾頓對英國斯塔福德郡的研究,13 世紀時,領主徵收的這些稅收佔了農奴們全年收入的40%。

2007 年,英國王儲查爾斯王子在英國威爾士卡馬森郡馬德法伊村花 100 萬英鎊購買了當地一處莊園,作為他和卡米拉的度假別墅。然而,按照威爾士地區一項有170 多年歷史的古老法令,作為「莊園主」,查爾斯將從此擁有馬德法伊村裡所有新娘的「初夜權」,可以在新婚之夜奪走新娘的貞操,除非新娘交納 50 便士。1833 年頒布的《威爾士圖解法典》中稱:「莊園主將有權向其領地上所有結婚的人收取 10 先令(50 便士),否則按照習俗,他可以在新婚第一夜與新娘過夜。」當時已經當了49 年王儲(現在是 55 年)的查爾斯特意宣布放棄那項權力。

俗話說能用錢解決的問題都不是問題,可問題是沒有錢!為了不讓農奴們太有錢,領主們還有兩個稅收大殺器:塔利稅和遺產稅。塔利稅是一種最普遍也是最苛重的莊園稅,它相當於財產稅,其徵稅範圍包括隸農的一切財產:禾捆、乾草、葡萄、牲口、小雞、蜂蠟,等等。塔利稅被視為人身不自由的標誌之一,它帶有任意性,即領主可以對農奴任意徵收數額不定的稅,而且徵收時間也不定。基本上就是想收就收,而且合理合法。遺產稅是指農奴自然死亡或為領主打仗戰死後,他的繼承者向領主繳納的家畜或物件。遺產稅的徵收額度大約是所有遺產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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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qy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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