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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提示vs違法告知 你知道這些關於違章停車的知識嗎

人在江湖飄,哪能不挨刀;開車路上跑,違章少不了……

咳咳,諸位新司機老司機們注意啦,一時不慎違章被貼了個紙條,以為是「罰單」可是這「罰單」有點新鮮,看著眼生——

8月22日,有網友發微博稱,自己在路邊停車被貼了一張落款為市中區停車管理辦公室的違停罰單,而且3天後就在網上查到了相關處罰信息。不少車友們紛紛舉手表示自己也見過這樣的條子,可「違停處罰是交警部門的權力,停車辦憑啥?」

第六條對當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含)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由交通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面對如此質疑,咱們不如來八一八路面上見到的違章停車罰款單,俗稱「貼條」,依據是什麼,該如何處理?

首先我們要知道違法停車的處罰依據,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和第63條。再來對比一下這張「停放提示」與正規的違法停車罰單:

「機動車停放提示單」主要記載了車輛類型、牌號、時間地點等停放信息,提醒駕駛員未按規定停車,已進行圖像記錄並交由交警部門核實。

而交警部門出具的「違法停車告知單」除上述基本信息外,還附有相應的處罰決定。但這兩種「條子」都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罰單」,後文詳細說。

這是小安在網上找到比較清晰的「違法停車告知單」,大家可以一起來找茬~

那麼這二者長的這麼像,實際效力如何呢?

交警大隊工作人員解釋的非常清楚:停車辦的提示單是作為違停證據採集使用,沒有處罰效力只有交警部門審核了停車辦提交的圖片信息,確定證據完整真實,才會進行處罰,所以不是停車辦越俎代庖濫用職權。

前文網友提到,他在收到條子三天後在網上查到了違章信息,這就是交警審核導致的時間差。

再舉個例子,例如某司機開車超速被電子眼拍到,那麼這些非即時非現場的(不是交警當場處罰的)違章,在系統中進行錄入的是一個人,負責審核的是另一個人,所以處罰信息在網上都會延遲一定時間才能查到,但是這個延遲一般不會超過半個月。

咱們繼續往下說,既然交警沒有在違章現場開具處罰單,那麼這罰款該什麼時候去交呢?有交警開具的罰單上寫明了「xx日內」繳納罰款,遲遲不交會有滯納金嗎?

具體情況得具體分析,從定義來看,罰款滯納金是違法行為接受簡易處理程序后,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每日按罰款的3%繳納的罰金。但是不排除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沒看到「告知單」,所以需要注意:

01

其一,不管誰貼的條,不管上面寫限期幾天,先不用著急,可以按時間去繳納,也可以年審的時候與其他違章一次性去交,不需要交滯納金。(除非你沒去年審,那麼下次就要交了,還要罰一倍)

02

其二,司機是在路上違章,被交警攔下來處理的,會開具一張和告知單不同的「當場處罰決定書」,並要求幾日內去銀行繳納,這個跟上一種不一樣,延期要繳納滯納金。(最高為一倍)因為司機當面收到了罰單並且簽字確認。

最後,說下如果您不認可這個違章行為要如何處理,畢竟不管是電子眼拍照還是停車辦的影響記錄,存在出現錯誤的可能。

前面我們說到,繳納罰款有兩個時間點,一是違章后二是年審前

在你準備去交罰款之前,帶著行駛證、駕駛證去當地任何一個交通支大隊的執法站開具處罰通知單,到時候交警會把處罰證據(影像記錄)調出來進行確認,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必須得去當初違章發生地的交通執法站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沒有異議就15日內去繳納罰款(逾期有滯納金)。

好啦,普法結束,咱們來小結一下,免得大家被文中字眼搞暈了——

小結

1.停車辦開的「提示單」,實際上是違章的證據之一;

2.交警or城管開的「告知單」,上面有處罰決定但是由於非現場原因,只具有傳達作用,實際上也不是真正的罰單;

3.違章人員去交通支隊領取的、司機違章被交警現場開具的「處罰決定書」才是真正的行政處罰單據。

小安希望大家看完文章之後不用再為了自家愛車上的小白條煩惱~但是違章還是越少越好,謹慎駕駛,做個遵紀守法的老司機才是對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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