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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貨:微信朋友圈能不能「好好說話」?

女子在朋友圈辱罵朋友,被訴諸法院,法院判其在朋友圈道歉3天再賠5000元精神撫慰金;「永康儂」大媽就拍了個「棉花肉鬆」視頻發在朋友圈,就因擾亂社會秩序被拘留;最高人民法院發聲,發帖造謠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現在誰還沒個微信?誰還不發個朋友圈?難道在個人的朋友圈都不能「好好說話」了嗎?今天咱們就從法律視角說說朋友圈那點事兒。

在朋友圈發發牢騷,罵罵人,涉嫌違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該民事權益,不僅包括財產權益、生命權、健康權,也包括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可見辱罵他人是一種侵權行為,根據侵權飯規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可見,被侵權方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如果侵權行為侵權嚴重的,應承擔《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所規定的刑事責任,「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可見,朋友圈辱罵他人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權益,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情節嚴重的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有比朋友圈罵人更嚴重的事兒嗎?可能會發朋友圈被判刑嗎?

非常確定,有的。

歷經三次審議和多次修改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由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一重大亮點就是維護信息網路安全,為維護信息網路安全, 針對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的新情況,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懲處網路犯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嚴重吧,發個朋友圈有可能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發朋友圈有風險,發發需謹慎呀!!!

如果受到朋友圈的傷害,有什麼方法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途徑有兩種:一是公安機關報案,二是通過民事訴訟即到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見,被侵權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侵權人責任。亦可依據民事訴訟法及侵權責任法,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維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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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春姣 幫瀛法務項目總監

注 |本文系作者原創,轉載務必註明作者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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