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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投資運營公司試點"試"出了什麼?

據財政部提供的數據,截至去年末,不含國有金融類企業,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總額已超過131萬億元。管理好如此龐大的資產規模,亟待機制體制突破。

首批開展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的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下稱「國投公司」)新聞發言人劉洋河告訴《證券日報》記者,依據管理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指標,對所投資企業進行授權管理,成為「管資本」的一個創新模式。

聚焦「管資本」

長期以來,國有資產管理一直按照「管人、管事、管資產」的「三管」原則來運作。而為了跳出「管人」過死、「管事」過細、「管資產」過粗的怪圈,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就要強化「管資本」的引領作用。

既然「管資本」是這一輪國有企業改革的亮點和突破口,那麼,我們就要首先弄清楚什麼是管資本。

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陳清泰看來,國有資產有兩種實現形式,分別為實物形態的企業和價值形態的資本;而企業制度也有兩種,即國有獨資企業制和公司制;相應的,政府也有兩種管理方式,一是管企業,二是「管資本」。

「在產業領域,目前頂層國有企業仍受企業法調節,隨著經濟體制轉型,政府管企業的體制受到了越來越嚴峻的挑戰」,陳清泰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說,當前國有企業改革的主導方面已經不是國有企業自身,而是在國家層面推進國有資產實現形式的資本化。這次國有企業再改革的命題不是政府機構「如何改進對國有企業的管理」,而是由「管企業」轉向「管資本」為主。

那麼,「管資本」到底管的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對此做出了明確表述: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將其歸位於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不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權,將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事項歸位於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則專司國有資產監管,此外,國資監管機構將投資計劃、部分產權管理和重大事項決策等出資人權利,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其他直接監管的企業行使。

專家指出,雖然《若干意見》作出了比較清晰的表述,但仍需通過試點積累經驗,創立並形成模式。

「三層結構」打造「市場化出資人」

2014年7月份,國資委公布首批國企改革試點名單,選擇了中糧集團、國投公司開展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隨後新增神華集團、招商局集團、中交集團、保利集團等8家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此外,還有誠通集團、國新公司兩家公司試點國有資本運營公司。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是「管資本」的重要組織形式。在這種組織形式下,原來的「國資委—國有企業」兩層結構將轉為「國資委—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混合所有制企業」三層結構。

全國「兩會」期間,國資委主任肖亞慶表示,在這10家央企試點上,主要目的是想讓投資公司、運營公司的側重點更加清晰。如資本投資方向和投資強度有什麼區別,哪些重點領域是這兩類公司應該關注的。再如,運營公司怎樣以資本為主,使資本流動性進一步提高。同時,也期待一些投資公司能夠在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有更長遠的發展方向。據他透露,試點公司目前在治理結構與組織框架上也皆有嘗試。

「分類授權」促「管資本」責任上移

國投公司為了適應從「管資產」到「管資本」的轉變,在管理體制方面進行了深刻的變革。

該公司新聞發言人劉洋河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投資運營公司的功能不在於具體管一些企業、管一些項目,而在於管資本,所以必須建立分類授權的體制機制。身為投資公司,國投公司涉及的行業眾多、且領域也很廣泛。對此,公司根據企業所處的外部條件、公司治理結構、人才隊伍、企業競爭能力,按照四個維度、14個指標進行分類。

「分類以後就要授權,我們授權的原則是一企一策,由於這些企業分屬於不同行業,有電力的、港口的、金融的,只能是一個企業一個政策。分類授權的依據是企業的管理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指標。」劉洋河表示。

記者了解到,2016年國投公司對下屬國投電力進行了充分授權,將選人用人權、薪酬定價權等全部下放,還將原來由總部決策的70多個事項全部授予國投電力董事會和國投高新董事會,推動決策歸位、管理歸位,實現企業經營下移,產業資本責任上移。

據劉洋河透露,近期國投公司又對國投礦業、國投交通、國投資本等9家子公司列出授權清單,實行授權管理。

本報記者 朱寶琛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一直是市場關注的焦點,重要股東「清倉式減持」的案例更是屢見不鮮。WIND數據統計顯示,2017年以來截至昨日,滬深兩市共有409家上市公司的重要股東存在減持行為。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減持行為再次引起了監管層的關注。「正在研究進一步規範大股東減持。」證監會副主席姜洋日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對此,有分析認為,這一表態預示著上市公司花樣減持、違規減持將受到重點監控,足以見相關部門出手嚴管信披制度、維持市場穩定的決心。

事實上,為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在2016年年初,證監會就出台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的股份減持行為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並建立了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同時,滬深交易所也陸續出台了相關配套細則,為大股東依法、有序減持提供規範指引。

大同證券首席投資顧問鄭虹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重要股東「清倉式」減持手中的股份,雖然原因有多種多樣,但減持行為會影響中小投資者的投資策略,情況嚴重的還會影響到相關上市公司的股價。如果大股東在高位套現,賺得盆滿缽滿,一些中小投資者被動「買單」,這顯然是有失公平的。

除了「清倉式」減持,「精準式」減持也不少見,上市公司股東或在利空消息之前減持,或與一些機構合謀推高股價后再減持,或通過高送轉「掩護」大股東減持。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春節過後,多家公司因2016年高送轉預案收到交易所問詢函或關注函,問詢和關注的重點集中在高送轉方案是否配合大股東減持。同時,交易所還將監管重點向更為隱秘的環節滲透,針對高送轉方案后是否存在減持行為等直接問詢。

如何對這種大股東「清倉式」減持「精準式」減持行為予以規範?業內人士表示,境內證券市場可以在借鑒美國和香港等境外證券市場減持制度的基礎上,結合上市公司中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比例較高等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取長補短,完善關於大股東及董監高減持的制度規定,建立監管大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的長效機制,引導大股東及董監高依法、透明、有序減持。

值得關注的是,昨日有消息稱,有望在今年4月份提交人大常委進行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規範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減持的細化條款或被納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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