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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兩男子一年內被禁止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KTV

信陽兩男子一年內被禁止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KTV

【中原明鏡網訊】:近日,新縣法院在對一起尋釁滋事案的被告人鄭某某、聶某某進行宣判時,比往常增加了一項內容:「禁止二被告人在一年的緩刑考驗期內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KTV等娛樂場所」。二被告人聽后很緊張,用疑惑的目光詢問著法官。經過一番釋法,方才明白,這條禁止令意味著,此二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又多了一道「緊箍咒」。

2015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鄭某某在KTV唱歌時因認為KTV老闆黃某某不給「面子」與黃某某在KTV前台發生爭執,被告人聶某某為發泄不滿情緒動手打了黃某某兩巴掌。陳某某(另案處理)以為鄭某某、聶某某要鬧事的情況下動手打了鄭某某父親兩巴掌,並將前台煙灰缸摔碎。隨即,被告人鄭某某、聶某某與陳某某由言語衝突升級至肢體衝突,被告人鄭某某、聶某某及另外幾名朋友與陳某某等人在KTV內發生追逐打架,並推搡追逐到大門外馬路旁,造成聶某甲、徐某某受傷的後果。后經鑒定,聶某甲、徐某某屬輕傷。

新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某某、聶某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導致二人輕傷的法律後果,情節惡劣,二人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綜合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表現,參考社區矯正機構意見,決定對二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一年。同時考慮到二被告人此次是因在KTV內酒後滋事而引發犯罪,KTV等場所與其犯罪有密切聯繫。如果將二被告人與引發其犯罪的場所相隔離,有利於社區矯正機關在緩刑期間對其進行有效管教,預防再次犯罪。這就是本文開篇所提到的禁止令。

普法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禁止令的適用】: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緩刑的撤銷】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新縣法院)

【首席責任編輯:軒軒 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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