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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無證駕駛撞傷人 車主鑰匙保管不善共擔責

原標題:小伙無證駕駛撞傷人 車主鑰匙保管不善共擔責

【判決結果】

車主鑰匙保管不善,被18歲小伙偷拿無證駕駛撞傷人需不需要承擔責任?近日,嘉禾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判決,依法判決車主保管鑰匙不善,需與駕駛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2015年8月26日,18歲的劉某趁彭某睡覺之際,將彭某的車鑰匙偷拿,無證駕駛彭某的小型轎車與何某駕駛的二輪機車相撞,造成何某受傷。何某在嘉禾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花醫療費數十萬元,何某的傷殘等級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屬九級傷殘。嘉禾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何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何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彭某賠償。

【法官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第十六條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劉某無證駕駛撞傷何某,劉某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是毋庸質疑的,那車主需不需要承擔責任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車輛所有人只有在有過錯時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中,彭某沒有將車鑰匙看管好,使得車鑰匙被劉某偷拿且無證駕駛撞傷人,彭某並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對於何某的經濟損失,彭某需要與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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