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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微信群內辱警被拘留?

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351000064150000195096129 事情最新進展~~~~~~~~~~~原答案

作為法學狗,我就來一波分析吧。

先來看公安行政處罰依據:后經查實,這個群共有群成員240餘人,群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送侮辱性信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可以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目前,楊某主動承認並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界首市公安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所謂尋釁滋事行為,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打群架,破壞公共秩序,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行為表現為行為人公然藐視國家法紀,破壞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該行為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企圖通過尋釁滋事行為的事實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例如有的行為人為了填補精神空虛、或者為了尋求精神刺激,發泄對社會的不滿,或是為了在某一地區稱王稱霸,顯示威風,為了哥們兒一起進行保護等等。

很明顯,要尋釁滋事要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而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學習、工作、科研等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穩定的合法的社會狀態。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經營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等。

本人觀點:儘管辱罵了警察,但沒有擾亂生產秩序、經營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只是發發牢騷,不會對社會治安造成任何影響,不屬於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因此不構成尋釁滋事行為,不受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制。

註:評價有沒有擾亂,用我更通俗的話來說,就是實施了這個行為的過程以及之後的一段時間,其他人在生活等領域的活動是不是正常進行,明顯這個人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就不能被評價為尋釁滋事行為。

網路並不是法外空間,但需作限縮解釋,特別是尋釁滋事,根據主觀目的和文義解釋和同類解釋,都不宜將尋釁滋事擴張為網路空間發發牢騷(即危害性要與(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的;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才能解釋為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明顯網路吐槽不符合該法之規制。

解決方法:行政相對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同時申請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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