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7年7月17日14:00
(2)網路投票時間:2017年7月16日—2017年7月17日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7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7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17日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北京市順義區雙河路九號燕京啤酒科技大廈會議室
3、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採用現場表決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現場會議主持人:董事長趙曉東先生
6、本次會議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人數共47人,代表股份1795145232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818539341股的63.69%。
其中:
(1)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21人,代表股份 170309352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818539341股的60.42%;
(2)通過網路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26人,代表股份共9205170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818539341股的3.27%。
2、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東出席的情況
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人數40人,代表股份12459142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818539341股的4.42%。
其中:
(1)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 14人,代表股份3253972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818539341股的 1.15%;
3、公司董事、監事、部分高管及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出席了會議。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提案採用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具體表決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了《關於控股股東進一步明確部分承諾履行條件的議案》
本議案中,公司控股股東北京燕京啤酒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1617727568股不計入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及其一致行動人北京燕京啤酒集團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52686697股不計入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為公司關聯股東,在審議本議案時迴避表決。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為124730967股。
總表決情況:
同意124697867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735%;
反對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265%;
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124558329股,占出席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734%;
反對33100股,占出席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266%;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該議案獲得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市信利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謝思敏、楊中華
3、結論性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集人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